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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鉴定受理,实质上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鉴定委托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鉴定委托协议。因此,鉴定受理过程必须按签定合同的内容要求,双方就有关鉴定的事项认真进行审查、协商。决定受理前,双方要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1?受理方查验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含检材、样本、样品等)的名称、来源、提取固定方法、产生的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鉴定委托方要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对每件(份)材料的来源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名确认。受理方应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对鉴定条件表明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受理方审查鉴定材料后......
2.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伤残鉴定分两种,一种是鉴定。一种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二者分别针对不同的部门。鉴定主要是针对公安或法*审理用。这一块带上相关病历去,交钱就能做。劳鉴委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主要针对工伤这一块。《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对工伤赔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到劳鉴委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前提是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如果没认定为工伤的话,一般是不受理伤残等级鉴定的。如果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话,做伤残等级鉴定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一式三份),照片一栏需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单独附照片一张;伤病情材料原件(复印件需到医院加盖公章确认),具体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申报前两个月内开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上述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交到发认定工伤决定书单位的伤残等级签定部门。一般是2个月内做出等级鉴定。扩展资料: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参考资料:
3.做鉴定需要哪些手续
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鉴定委托书;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4.鉴定机构申请流程
鉴定的程序或流程是: 根据《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人接受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鉴定;非个人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较高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鉴定文书的出具。鉴定人完成社会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鉴定文书。 8、出庭。鉴定人应当按照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5.做鉴定要什么材料
《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鉴定协议书。 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