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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亲子鉴定规定

来源:安康生物 2024-01-08 在线咨询

一、丈夫死后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古代丈夫如果不要小妾了,她们一般都会是什么样的下场

很多人都不了解古代小妾的事情,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欣赏。

在国内古代社会,女人的地位和现在是截然不同的,受到礼教的封建思想,对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同时也制约着女性的命运。在这种封建制度下,女性无才便是德,人的品,更好的出就是找一户好人家,相夫教子,但是古代有些女子并不能成为正,只能成为小妾。作为小妾,如果丈夫不要了她了,会有怎么样的下场。

在古代家庭之中,虽然妾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更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所以当丈夫不要了妾了,那么妾的下次非常悲惨。

1、情况:送人

因为妾的地位很低,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所以在古代社会上,家主可以随便将一个小妾送给别人都是无所谓的,而且根本算不得什么罪大恶极。他在送人的时候,更毋需考虑自己送给的那个对象是丑还是美。当年白居易,有一个宠妾,一个朋友开口一要,就将小妾送给朋友了。

2、第二情况:买到妓院

因为“妾通买卖”,家主是有权利卖掉的自己不想要的妾,而更容易卖到的地方很可能就是妓院。往往很多时候,不少朝代很多将自己的妾卖到青,成为千人骑的存在。

3、情况:被杀吃掉

在历史中,在没有粮食的情况下,人们会自相啖食。尤其是饥荒年代或者战争年底,小妾往往容易被家主杀掉吃了。三国时代的臧洪就杀过妾,给将士们充饥。

所以,很多情况下,女人都是悲剧、是可怜的牺牲品。尤其是古代小妾的命运从一开始就注定了悲惨,地位不如妻,而且随时有成为牺牲品的时候。

建国后我国规定一夫一妻制,那之前娶的姨太太都该怎么安置呢?

我们大家从各种影视作品,历史文献中都可以得知,在建国以前,女性的地位是非常低的。男子可以三妻四妾,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并且在有些朝代还强制性的要求丈夫如果逝世,妻子必须为其守节,不可改嫁他人,否则便是不忠贞的表现。

历史上曾出现过很多女子守节的事迹,如三国时期的夏侯令女。夏侯家之女夏侯令女(历史上没有具体文献指出她的名,字令女,因此简称夏侯令女),是当时曹魏权臣曹昭伯的堂弟曹文叔之妻。但曹文叔英年早逝,导致年纪轻轻的夏侯令女过早的就守寡了。而后夏侯令女就把自己的双耳给割掉,以此来表明自己决不改嫁。

但是夏侯令女的父母并不愿意看到自己年纪轻轻的女儿就这么一辈子守寡,独自一人孤独终老。而且后来曹爽倒台之后,夏侯家为了避嫌,便派人强行把女儿从曹家带了回来。

但夏侯令女为人非常倔强,对曹文叔也是忠贞不二。于是便趁父母不在,偷偷地回到卧割掉了自己的鼻子,坚定地表示了自己不再改嫁的决心。对此,夏侯一家也没有办法阻止,只能放任夏侯令女为曹家守节。

夏侯令女的行为在当时看来,确实值得称赞,并且深受古人的推崇。然而用自残的方式表明自己的忠贞不二,然后一辈子就这样孤独终老,其实是一件非常残酷且残忍的事情。

我们无从得知夏侯令女的真实想法。但是我们换个角度去思考,不难发现这样的行为所体现出的是封建制度下女性的愚昧与悲哀。那么连正妻都如此待遇,古代的各房小妾又是怎样的下场呢?

古时候所娶的小妾都是有卖身契的,他娶了你,就相当于你整个人都卖给了他,是没有人身自由权的。正妻尚且还可以和离,而小妾不仅不能和离,丈夫死后,若丈夫为位高权重者,小妾还要殉葬;而若丈夫身份低下,小妾便要一辈子为奴为婢。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新国内成立,女性解放,身份地位明显提高,并且颁布了。规定要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情况才得以好转。那么有人就会问了,平等的思想早已传入国内,为什么建国之后才有此规定呢。

其实早在民国时期,当时的政策就曾经想过办法改善这一情况。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实施的并没有那么到位。在民国时期的中,纳妾只属于道德问题,并没有上升到面。这反而导致纳妾之风更加盛行。

当时很多军阀都明目张胆的纳妾,有人光妾就有几十房。他们还为了自己的名声不受损失,把妾的称谓给改了,统称为姨太。而他们这种自以为是的做法也只是自己罢了。

那么建国之后,有了的约束,这些姨太太们又是怎么处理的呢?建国初期,刚颁布此法令时,一些人会提前将姨太太们遣散回家,只留下正房太太一人。但有些情况不同,便不能这样做。

例如有些姨太太是因为家境贫寒才给人做了小妾;而有些姨太太享受了奢侈舒坦的生活,并不愿离去;还有些姨太太了是因为相处久了有了感情,有了孩子,并不想离开。而这些人没有谋生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强行遣散她们,让她们在这个社会上该如何立足呢。

所以尽管在建国后,女性的身份地位有了显著提高,但在这种情况下,政策经过多方面考虑,给了很大的自由和空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以及家里人对这种情况都满意,愿意按照这样的方式生活,政策并不会多加干涉。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姨太太都是这样的想法,有些姨太太因为受到新时代的解放思想,渴望自己能够独立自主。也有些姨太太并不是自愿当小妾的,因此这个法令一经颁发,便迫不及待地想要离开。对于这部分人,政策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对于想要离婚的姨太太,可不用告知男方征得他们同意,便可结束这段关系。而想要离婚的男方,考虑到姨太太们的谋生能力,法令规定离婚之前双方必须协商,达成协议才可视作正式和离,由此可见政策所颁布的法令还是极大地维护了女性的利益的。

而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情况越来越少见,国内的一夫多妻制也就慢慢地消失了。

宫里的宫女出宫后,她们的下场一般会是什么样的?

宫女大多到了二十五岁,就会被放出宫自由婚配了。

如果是有钱人家的女儿,比如那些选秀进宫的宫女,这时候在她出宫时,都已经找夫婿,此时出宫就是嫁人。

但是更多的宫女其实是穷人家卖进宫的,父母没有办法,就把家里的女儿卖了,让女儿每月的例银拿回家给家用。

二十五岁的女人,在古代完全就是大龄中的大龄女青年了,这时候如果长的好的,可能还能给一些有钱人家做填房,或者嫁给一些人为妾,如果不愿意那就只能婚配给一些一穷二白的青年了。

还有一些宫女,出宫以后是完全找不到自己家亲人的,毕竟当初入宫就是因为家里太穷,而当她进宫以后,父母可能在京城生活不起,于是拿着卖身钱就走了,而当宫女出宫时就找不到自己的父母了。

很多时候这些了无牵挂的宫女,不愿意出宫就留在了宫里继续做宫女,而宫里很多的老嬷嬷就是她们。

古代小妾生活是什么样的

古代小妾的生活怎么样?古代的小妾实际上生活非常微薄。即便你的男人死去了,你也只能一直保持寡居,不会回来,也会被世人责骂。这些女婿们虽然看起来生活不忧桑,可以享受富足的生活,但是他们的身份和地位都低微,很难说他们有困难。在封建的社会里,男人本身是心的。男人可以得到继承权,也可以得到财产。女人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为了传宗接代,男人可以有三妻四妾,这在每个朝代都是明确的。不知不觉之间,他们已经形成一个观念,无论男或女,都需要执行这个秩序。在封建时代,很多女人都需要裹紧脚掌,再忍受一辈子的痛苦,而女人只能留在家里。小妾看到自己的男人后,还得行安慰仪式。就这样,也需要照顾好男人的日常生活,即使是在吃饭的时候,都没有资格一起吃,这是那个时代更大的悲伤。但即使这样,这些人一起来都会忍受很多压力,但他们没有办法得到男人的尊重。男人总有权力,在这些大人物身边,真的不会缺女人,但女人只能有丈夫。就算是在名门之家,女性也都需要听从夫人的指令,而且夫人有权力处罚,这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地位的。如果碰到一些性格极其坏的人,那么,往往会生不如死。如果有一定的机会能够生下一个女儿,那么可以有效的提高自己的权位,但刚刚进入豪门的那一天,意味着你早已决定了将来的珍贵与否。就算你是你自己的孩子,你也可能遭到别人的轻视,可能引起其他人的嫉妒,那么在此时,你可能危及生命,所以古时候的小妾一般都很可悲。

古代出轨会是什么下场,据说汉代宫刑,宋代都罚?

古代出轨一般都会被处以宫刑或是死刑,到了宋代之后刑法有所减低,不过都有几年的牢狱之灾。到了明清朝时期,程理学盛行,女子的贞操观念比较严重,要是有出轨被抓到,一般都会被浸猪笼,所以在古代这出轨的代价一般都很严重。

古代之所以这么严惩出轨行为,主要是为了保证封建社会男人们的利益。要知道古代可没有什么DNA亲子鉴定,而且古代医疗水平这么落后,这女子怀孕生子,这孩子是不是丈夫的,只能靠彼此之间的信任,也就是说要是老婆出轨了,怀上别人的孩子,只要做的不让丈夫起疑心,不仅没人知道,而且还能让这个奸夫的孩子光大地继承丈夫的家产,想想确实快气人的。因此古代对于出轨行为几乎是零容忍,也是被逼无奈,谁叫跟钱财挂钩,这出轨之事就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就上升到了经济面,古人的觉悟也就快速提升。

从先秦时期开始,一旦发现出轨行为,一般男子都施以宫刑,女子也会被休弃。到了汉朝,对于出轨的惩罚就更加严厉,基本上都是死刑,虽然对出轨很残忍,但却有效保证古时候家族血缘的纯正,也保持了古代良好的社会风气。虽说到了两宋时期,对出轨行为的处罚没有之前那么严厉,但出轨一般都是要坐牢几年,而且在捉奸在床的情况下,丈夫有权打死奸夫,女子不但要被休弃,还得将成婚之时的彩礼钱退还夫家,也就是说宋朝开始虽然不对出轨施以极刑,但出轨的代价还是很大的。再后来明清时期,女子贞操观念盛行,别说出轨了,就算寡妇都别想再嫁,这出轨就得浸猪笼,把这出轨捆进猪笼沉塘,活活溺死。因此在古代出轨的代价太大,还是古人不敢偷尝的禁忌。

等于说基本上在古代,出轨的代价不是付出生命,就是附上责任,还得赔偿经济损失。古时候是从方方面面惩处这出轨,从而保证这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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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丈夫死亡孩子归谁抚养

一、有权拒绝做亲子鉴定

为什么法国禁止做亲子鉴定?

法国做亲子鉴定还要坐牢,如果离婚男人更惨,有一点更是震

惊世人,太奇葩了!

法国人喜欢浪漫,很多人对婚姻都不负责任,甚至只同居不结婚,

他们一生之中交往过的朋友,都会有很多,如果去做亲子鉴定的

话,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还有亲生父亲的概率,简直颠覆认知,

看完或许会让你感到震惊

法国是不允许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去做亲子鉴定,但是能同意

的人少之又少,所以很多人以为法国禁止做亲子鉴定,这看似是在保

护女性权益和她们的婚姻,实际上可把男人们害苦了,因为大多数的

男人都是在替别人养孩子

法国对于亲子鉴定的奇葩规定

在法国男性私自去做亲子鉴定就是违法的行为,更奇葩的是,不

但要罚款,还要被拘押一年,而且罚款是很高的,数目在

1.5

万欧元,

差不多是

11

万人民币了

94

年开始,法国就禁止个人做亲子鉴定,如果被查获,就要

遭到上述的处罚,想要做亲子鉴定,也不是不可以,就是必须得到女

方的同意

可能欧洲人跟我们的思维不同吧!所以才会有这种奇葩的规定,

但是在他们看来却正常,因为有一些学者认为,

父亲的身份不应该取

决于遗传的关系,如果去做亲子鉴定,就是不道德的行为

说白了就人不应该在乎儿子是不是亲生的,只要你跟对方结

婚了,哪怕孩子是别人的,那么你也要当做是自己的,只有这样才是

负责任的表现,是一个好丈夫,好爸爸

二、现在不让做亲子鉴定了吗

鉴定亲子关系目前用得更多的是DNA分型鉴定。人的血液、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十分方便。一个人有23对(46条)染色体,同一对染色体同一位置上的一对基因称为等位基因,一般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如果检测到某个DNA位点的等位基因,一个与母亲相同,另一个就应与父亲相同,否则就存在疑问了。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只要作十几至几十个DNA位点作检测,如果全部一样,就可以确定亲子关系,如果有3个以上的位点不同,则可排除亲子关系,有一两个位点不同,则应考虑基因突变的可能,加做一些位点的检测进行辨别。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可达到99.99%。

三、规定亲子鉴定不可强制进行

很多朋友对于现在不让做亲子鉴定了吗和女儿和爸爸两人的为什么不能做亲子鉴定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亲子鉴定应不应该禁止?

当然应该推广而不是禁止,如果禁止了,那女人就更加的放纵了,就不知道有多少男人在替别人养小孩了,亲子鉴定在这方面还是有点威慑力的

亲子鉴定一方不愿意做可以吗

肯定是不可以的,那样做的话是不合法的,同时也是不合理的,是不尊重别人的事,是不道德的。要做亲子鉴定的话,必须要经过双方互相理解相互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有一方面不同意我劝你还是不去做的好些,对别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尊重,互相理解方能家和万事兴!

女儿和爸爸两人的为什么不能做亲子鉴定

父子二人也是可以鉴定的,只是从技术上说,加上母亲做准确性会更好。

同样父子鉴定也是准确的。

你怎么看广东将禁止个人委托做亲子鉴定的这个规定?

近日广东省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后,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于12月日开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9日。

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便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总体看来,有意见的占绝大多数,而且以男士为主。这些网友打趣道,孩子肯定是她妈妈的。至于是不是自己的,天晓得!

不过有的人是过于紧张了,对于孩子的身份问题,自己难道一点信心都没有吗?犯不着因为这个意见稿的出现而神经兮兮吧?我想大部分女人还是贤良的,不会让丈夫背上那样的思想包袱的。

话说回来。一般家庭中的夫妻闹到离婚的地步的时候,也不会怀疑到孩子的身上的。过得好就过,过不好就散了。孩子跟谁,双方谈好,各方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然而像广东这样的沿海省份,婚姻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全国各地的人都来到这里淘金,以求改变自己的生活。这样一来,诱惑增加了,风险也增加了。尤其人,一有风吹草动,就有可能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

个人不能做亲子鉴定,意味着有的男人可能一辈子稀里糊涂地替别人养育儿女。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也是残忍的。明明不确定,还得坚持下去,一地鸡毛。

这样的规定真的能促进家庭和谐,改变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吗?我看未必如此,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矛盾冲突,而且还使某些人出轨变得更加频繁。和别人暧昧,生的孩子由家里男人来养,这是多么痛的领悟。

有一种情况必须考虑到,而且我还亲身经历过了。当年护士给宝宝洗完澡后,抱来的并不是我的。幸亏我对自家宝宝有印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像我这样还算幸运的,而有的人没注意也许就这样错下去了。如果后来怀疑到这头上时,意见稿出来了,怎么破?

说实在的,普通家庭哪会去做亲子鉴定?不是有所怀疑,不确定了,才想到那么做吗?再说亲子鉴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谁也犯不着和钱开玩笑。

听到一个安康说,怀疑孩子非亲生更好别做亲子鉴定。大家认同吗?

对于安康这样的说法,我的看法是,也认同也不认同!认同的是安康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认同的方面就是,自己从来就不能有丝毫的有这样方面的怀疑!

其实,有些事情还真的坚决不能怀疑的!如果怀疑了就失去生活上真正快乐的意义了!生活需要一种思想境界,要大爱无疆!这是一个坚决不能怀疑的事情的!这是做人的底线!不管前面情况如何,都需要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要有这么一个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行!

这里面是两个面上问题,个是怀疑?这是家庭生活中的坚决不可以有的!一旦有这样的想法,你就难以快乐的生活了!这不是听安康说,是自己一定要守住生活的这一的底线!夫妻双方的信任是一个绝对值!没有丝毫的模糊空间的!如果是有了这样的模糊空间,你就失去了家庭生活的幸福快乐了!而第二个面就是坚决不能有做亲子鉴定的想法,这是一个百害而无一利的事情!亲子鉴定是怀疑的级的错误的升级,有了步的怀疑的错误,就有了第二步亲子鉴定的继续错误!而这两步就酷似孪生兄弟一样的性质的!这是我对此问题的一个看法,未必正确,欢迎大家关注评论。谢谢!

亲子鉴定为什么不具备效应

由于亲子鉴定这一业务的特殊性,很多的当事人都是鉴于自身的问题来做这项检测,那这个鉴定结果是不具备效力的,只能是给当事人做参考,用于处理某些事情。

这种情况下,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是体现在伦理道德面,还上升不到面。

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关系而言,丝毫没有意义。

父母双方不要求亲孑鉴定也要做亲子鉴定吗

不需要,个人亲子鉴定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上固然不会支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但是一般个人去做的话都要注意方式方法,可以不要影响到相关人员,自己采集样本送去鉴定即可。但是鉴定,即需要出鉴定报告的话需要鉴定所有人员有知情权,并且是需要现场实名登记鉴定的。

这种需求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关注本站。

四、不允许做亲子鉴定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亲子鉴定的规定和重庆亲子鉴定规定原文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亲子鉴定的规定以及重庆亲子鉴定规定原文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亲子鉴定赔偿标准

1、依据:亲子鉴定离婚赔偿标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65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的。

2、赔偿金额:亲子鉴定离婚赔偿标准规定,被鉴定为亲子关系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一般应当基于双方家庭收入、双方家庭支出以及双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3、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包括申请赔偿、双方调解、法院审理等,亲子鉴定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双方应当先尝试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

4、其他情况:亲子鉴定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如果双方家庭财务状况良好,赔偿金额可以更高;如果双方家庭财务状况不佳,赔偿金额可能会更低。

5、亲子鉴定离婚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赔偿金额、赔偿程序以及其他情况都需要根据双方家庭财务状况、双方家庭收入、双方家庭支出以及双方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双方应当根据相关的规定,尽可能尊重彼此的利益,进行合理的调解,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怎么做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做亲子鉴定需要以下手续:

(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组成;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4)出具由法院、、公安部门或安康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5)按照亲子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

重庆亲子鉴定规定原文

一、我国现有对亲子鉴定的规定

1、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

“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协商请求成立。”

2、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子鉴定的启动

根据规定,法院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上,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子女均是一种伤害。因此,实践中,法院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一般持谨慎态度,从严掌握原则来处理。因为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然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三、如何理解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1、必要证据并非充分证据,不应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必要。从举证能力上看,原告通常难以提供充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提高“必要证据”的标准,无疑会使得原告的诉求落空,更终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

2、必要证据的必要性以形成法官内心确信为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考察:

(1)单纯就原告所举证据来看是否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2)被告所举证据对原告占据证明力达到何种削弱程度。

法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

你怎么看广东将禁止个人委托做亲子鉴定的这个规定

近日广东省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讨论后,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亲子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于12月日开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9日。

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便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总体看来,有意见的占绝大多数,而且以男士为主。这些网友打趣道,孩子肯定是她妈妈的。至于是不是自己的,天晓得!

不过有的人是过于紧张了,对于孩子的身份问题,自己难道一点信心都没有吗?犯不着因为这个意见稿的出现而神经兮兮吧?我想大部分女人还是贤良的,不会让丈夫背上那样的思想包袱的。

话说回来。一般家庭中的夫妻闹到离婚的地步的时候,也不会怀疑到孩子的身上的。过得好就过,过不好就散了。孩子跟谁,双方谈好,各方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然而像广东这样的沿海省份,婚姻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全国各地的人都来到这里淘金,以求改变自己的生活。这样一来,诱惑增加了,风险也增加了。尤其人,一有风吹草动,就有可能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

个人不能做亲子鉴定,意味着有的男人可能一辈子稀里糊涂地替别人养育儿女。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也是残忍的。明明不确定,还得坚持下去,一地鸡毛。

这样的规定真的能促进家庭和谐,改变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吗?我看未必如此,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矛盾冲突,而且还使某些人出轨变得更加频繁。和别人暧昧,生的孩子由家里男人来养,这是多么痛的领悟。

有一种情况必须考虑到,而且我还亲身经历过了。当年护士给宝宝洗完澡后,抱来的并不是我的。幸亏我对自家宝宝有印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像我这样还算幸运的,而有的人没注意也许就这样错下去了。如果后来怀疑到这头上时,意见稿出来了,怎么破?

说实在的,普通家庭哪会去做亲子鉴定?不是有所怀疑,不确定了,才想到那么做吗?再说亲子鉴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谁也犯不着和钱开玩笑。

亲子鉴定有什么规定

亲子鉴定要为当事人保密

亲子鉴定的规定和重庆亲子鉴定规定原文的问题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以上关于“禁止做亲子鉴定的规定”的全部内容了,想要了解更多亲子鉴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站。

三、丈夫死后亲子鉴定规定更新

爸爸不在人世,非婚生子也能做亲子鉴定分遗产?近日,非婚生子小吴就通过亲子鉴定,再加上证人证言印证,更终证明了“他爹是他爹”,法院也因此判决确认了小吴的继承权。他是怎么做到的?

小吴今年岁,他是一名非婚生子,而被告就是他父亲的原配妻子吴太太。经查,小吴的父亲老吴几年前死于一场意外事故,死后留下了两套房产。

非婚生子:请求分割父亲遗产

小吴起诉称,他的母亲刘女士于2001年与老吴相识并产生感情。二人交往期间,老吴多次表示自己与妻子感情不和,而且吴太太无法生育令其苦恼,恳求刘女士为其生育孩子,延续家族香火。

2002年,刘女士为老吴生育非婚生子小吴。小吴出生后深得老吴疼爱,老吴也充分尽到了父亲的责任,支付了大量生活费。

据刘女士说,吴太太了解到小吴的存在后,不但坚决不同意离婚,反而承认了这一事实,并表示自己不能生育,愿将小吴视为己出。

不幸的是,20年2月11日,老吴遭遇意外事故去世。父亲去世后,小吴披麻戴孝为父送葬。当时,吴太太仍承认小吴是老吴的儿子,但拒不提及遗产分割问题。20年起,吴太太开始拒绝与刘女士母子二人联系。

近日,小吴及其母亲状告吴太太,要求分割老吴的遗产。

原配妻子:原告不是我丈夫儿子

被告吴太太与丈夫结婚已经20多年,但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子女。面对小吴起诉,吴太太答辩称,原、被告之间曾有过收养的意思表示,但更终没有收养成功,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我所做的一切,是想收养小吴,没想到收养不成反成被告。”吴太太在法庭上说,小吴并非自己丈夫老吴的非婚生子。

不过,案件审理期间,小吴向法官了一份证据。原来,小吴起诉前,就与父亲的大哥吴老大一起到鉴定中心做了亲权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吴与吴老大“属于同一父系家族”。

小吴说,这一鉴定,能够间接证明自己与老吴的父子关系。

但是,吴太太说,父系亲缘关系指来自同一父系,而老吴还有两个兄弟,与吴老大同一父系的男子可能是吴老大、老吴、吴老三等三人。这三个人,谁是小吴的生身父亲无法由父系鉴定证明。

所以,吴太太坚持认为,小吴并非老吴的非婚生子,无权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是非婚生子

法院审理查明,老吴生前曾多次向其同学、朋友提及小吴为其亲生儿子。春节之时,老吴也带小吴向同学、朋友拜年。

另外,小吴三四岁时,老吴兄弟姐妹都曾见过小吴,并被老吴告知小吴为其亲生儿子,老吴也曾出资赞助过小吴的生活费。而且,老吴还曾带小吴回家与吴太太过年。老吴去世后的葬礼上,小吴还为老吴披麻戴孝、举遗像。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结合证据链条,可以确认小吴是老吴的非婚生子,因此小吴享有继承权。不过,由于吴太太名下的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被告吴太太所有,另外50%作为老吴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所以,法院判令两套房产的25%归小吴所有,另外75%归吴太太所有。

拿什么证明私生子身份?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当中,因老吴已经死亡,小吴与大伯鉴定的结果虽可证明小吴与老吴之间的血缘关系,但因为老吴尚有其他同胞兄弟,因此,无法仅凭该鉴定确定老吴即为小吴的亲生父亲。

然而,结合老吴生前向其兄弟姐妹、亲朋好友多人多次确认了与小吴的非婚生父子关系,并以小吴父亲的名义将小吴带至其兄弟姐妹家中短暂抚养,可以与鉴定相互印证。

因此,小吴请求确认其与老吴父子关系,且提供的证据已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的“较高盖然性”,故法院更终判决确认小吴系老吴的非婚生子。所以,小吴诉求继承老吴的遗产,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中山安康亲子鉴定中心提醒:非婚生子早鉴定有保障

非婚生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不受歧视,我国和继承法都明确肯定和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

不过,刘女士与老吴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保护的。由于各种原因,类似刘女士所面临的这种情形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妈妈应尽快帮孩子确认亲子关系,以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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