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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做亲子鉴定的效力

来源:安康生物 2024-01-08 在线咨询

一、单方面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亲子鉴定的效力如何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和协商来看,,有条文或权威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只有那些认可并由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来使用。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目前大多还是体现在伦理道德面,上升到面的情况出现的不多。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关系而言,尚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如在上能否因“亲子鉴定”结果否定了血缘关系存在就否定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由此引伸出“亲子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来否定上的亲属身份关系?笔者认为,“亲子鉴定”结果在协商当中应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直接证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证明是否具有血缘上的身分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面上证明,如要超出此证明力,就需与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尤其是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二、单方亲子鉴定多少钱

没有,单方亲子鉴定没有效力。但如果鉴定是因为一方不能(而不是拒绝)参与、只能单方与孩子做鉴定,则同样是具有效力的。

单方亲子鉴定有没有效力需要看具体情况!

单方做个人亲子鉴定没有效力

无论是单方委托鉴定(实际上是采集了双方和孩子的DNA样本进行鉴定),还是只有父亲或者母亲单方参与的鉴定,个人鉴定都是没有效力的、与单方或者双方无关。

个人鉴定的心价值是在保密情况下鉴定亲子关系真相、不需要具有效力,除了官司协商、等都应该选择它。

单方做亲子鉴定有没有效力分两种情况

亲子鉴定是不可以单方委托鉴定的,必须要所有鉴定对象知情并同意,否则是没有效力的。

但是,如果鉴定时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因为现实的原因不能参与鉴定,那么单方参与和孩子做的亲子鉴定是具有效力的。

亲子鉴定主要应用于以下用途

个人亲子鉴定的用途

怀疑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长得不像父母的,怀疑在抱错了,怀疑自己不是父母亲生的,怀孕不确定孩子父亲的)

亲子鉴定的用途

需求,比如需要,出国需要,大官司,财产继承等等。

只要是含有细胞的细胞都能做亲子鉴定,所以能够做亲子鉴定的样本很多,分为常规样本和特殊样本。其中常规样本是指血痕、口腔拭子、毛发、烟蒂,特殊样本是指牙刷、指甲、嚼过的口香糖、精液、精斑、流产物、骨骼等。至于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样本?需要根据选择的亲子鉴定类型和个人情况而定。

三、单方做亲子鉴定的效力有多大

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效力。如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一、离婚是否可以要求亲子鉴定

离婚可以要求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是离婚当事人在提起离婚协商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附随的鉴定申请。

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离婚一方拒绝出具亲子鉴定应该怎么办

离婚协商中申请亲子鉴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有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法典法院能强行做亲子鉴定吗

亲子关系的鉴定不仅仅是一种上关系的认定,更是一种家庭生活变化的催化剂,所以在做出决定时需要用谨慎的态度,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去对待。亲子关系的鉴定关系到人人之间的亲情关系的变化,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在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要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法院要依法予以支持。

四、单方做亲子鉴定合法吗?

裁判要旨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赣0827民初24(2年10月26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2)赣08民终2727(2年12月3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丈夫张某于20年2月9日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双方之间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20年6月其回到娘家居住,20年7月下旬其在酒吧醉酒时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于20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其希望通过小孩为纽带促进夫妻感情,可事与愿违,双方经常闹离婚,张某自20年12月始将小孩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小孩,对小孩漠不关心,导致小孩日渐消瘦,对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为此,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特诉请确认小孩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其所有。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请了一份2年12月10日的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鉴定与案外人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于20年2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某甲于20年5月22日生育一。2年1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协商请求。婚生小孩的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孩的父亲,该小孩曾在被告家中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自2年11月22日起该小孩在刘某甲处抚养。

裁判结果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年10月26日作出(2)赣0827民初24判决:驳回刘某甲的全部协商请求。

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年12月31日作出(2)赣08民终2727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其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自然人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据学者统计,近年来,涉亲子关系的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近5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有关亲子关系的案件数量多达5975件,绝大部分(4161件)均集中于基法院。亲子关系的认定已成为家事实务热点,正因如此,新增了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意在通过建立完善的亲子关系确认体系,保障以继承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利的健康行使,并督促抚养义务等相关身份性义务的有效履行。但是如本案案情所示,实践中,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目的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开始出现。

亲子关系是建立和解除亲子身份关系的基石,其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法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与道德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直接关乎子女利益、血统真实与身份。尤其是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亲子关系否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且此类纠纷一经协商,不管其结果如何,均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更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以及相关解释和制度,也都明确了要坚持儿童利益更大。儿童利益更大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通行规则。因而,在关涉儿童身份利益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理应得到体现。即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秉承儿童更大利益原则,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在稳固子女更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为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更有利的协调。即在身份权不断被肯定的当下,亲子关系不仅关涉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在于它直接关涉子女包括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众多权利。人民法院应以“子女更大利益”为裁判准则,在尊重当事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即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原则,应当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并应考量亲子身份关系的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

二、关于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正当性的认定

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认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基点,在充分了解亲子关系的变化会给父母、子女以及利害关系人分别带来何种后果的基础上,整合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平衡保护各方权益。之所以使用“正当理由”这一概括性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今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家庭生活需要私密性。通常情况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原告是无过错方,旨在通过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起否认男方与孩子亲子关系的协商,必然会激化双方矛盾,使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和性,明显有损子女利益。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与孩子之间具有法定的亲子关系,即便亲子关系否认诉请成立,也仅能解决亲权真实性的问题,不能必然排除对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权利。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不存在孩子抚养权争议。即便夫妻双方未来离婚,亲子关系也不是法院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量因素。也就是说,亲子关系否认与否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在具有法定亲子关系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缺乏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不管更后协商结果是否得到支持,均会带来伤害。若出轨方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更终离婚时,其凭该亲子否认判决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这对于抚育孩子多年,与孩子有浓厚情感的无过错方和孩子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公。且此种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否认亲子关系,无异于间接肯定了原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性行为,这明显有悖公众朴素的道德共识,也有违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儿童利益的保护,且极易引发此类协商聚集,甚至诱发亲子鉴定寻租现象,不仅会浪费有限的资源,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善良风俗。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夫妻双方、子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纷争,杂糅亲情、伦理等因素,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形下,应当保持审慎介入状态,非必要不应进行强制干预。如本案中,刘某甲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她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该种担忧系因其与张某之间婚姻关系产生矛盾而引发,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修复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来一并解决。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出轨方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会加剧夫妻感情矛盾,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子女的身心也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因而,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不具有正当性,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儿童心利益,实现幼有所养。

(一)单方亲子鉴定报告的效力认定

(二)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编写: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 刘娟 彭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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