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状范本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生,身份证码:,族,住址:。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址:。。
协商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
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抚养费所支出的车旅、误工等费用;
3、本案协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是被告(父亲)与(母亲)之女。被告与于年月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但是离婚后被告一直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年月后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
作为原告的母亲和法定代理人,×××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更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被告以将要再婚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我国有关、法规均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7条也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原告作为一名刚刚脱离哺乳期的幼儿,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发育的时期,以后的抚养和教育都需要一定的生活费用,父母的离异已经给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能再因为纠缠抚养费的问题而进一步伤害她。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向贵院提出协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作为一个父亲更基本的责任,按时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请求人民法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二、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
原告陈,女,80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宝山。
被告宋,男,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
原告陈诉被告宋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储刘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宋之委托代理人郭x、李x到庭参加了协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因业务关系相识,2007年5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月双方至绍兴旅游并发生了次性关系,自 2007年8月起双方同居于上海宝山弄1及上海松江弄房屋。2007年12月原告经检查得知已怀孕。 2008年6月28日在新松江房屋,被告欲强行与原告发生性关系,而此时原告已怀孕八个多月,被告称他的一切都被原告毁了,有家不能回,工作也辞掉了,被告此举之目的就是为了致使原告流产,并以此威胁原告,原告迫于无奈写下了保证书,虽然保证书记载原告于2008年所生孩子与被告无关,但并不能证明陈 非被告之子,且保证书是原告受胁迫而写,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2008年8月12日原告在XX生育一子陈,当时被告称因举办奥运会无法办签证,故被告无法到XX,而根据XX规定须父亲本人到场才能在出生证上写上父亲的名字,因此陈出生证的父亲一栏是空白的。陈出生后,起先被告尚打电话给原告询问,之后便断绝联系。后被告又虚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所生之子陈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支付原告自2008年8月起至陈周岁时止的子女抚养费。
被告宋辩称,原、被告于 2007年4月因业务关系相识,双方确比普通朋友关系密切,但并未建立过恋爱关系,双方也发生过性关系,但并未同居过。2007年7月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了,被告让原告把孩子打掉,原告就把孩子打掉了。2008年6月原告告知被告马上就要生育了,而原告已答应被告将孩子打掉,不可能再怀有被告的孩子。被告担心以后说不清楚,就让原告写保证书,保证所生孩子与被告无关,为此原告写下了保证书,但并不是被告威胁逼迫原告所写。原告生育陈时,被告并未去XX,陈出生证的父亲一栏也是空白的,这均可说明被告非陈之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且这种关系存在持续性而非偶然性,原告所写的保证书也排除了被告与陈之间的亲子关系。被告虽与原告有过性关系,但原告所生之子陈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协商请求。如法院认定被告与陈有亲子关系,同意支付原告自2008年8月起至陈周岁时止的子女抚养费,但每月只同意支付人民币200元至3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因业务关系相识,之后双方曾发生过性关系。2008年6月28日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原告于2008 年所生的孩子与被告无任何关联。2008年8月12日原告在XX生育一子名陈。2009年9月原告向浙江省绍兴越城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协商,2010年1月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审理中,就陈与被告是否存有亲子关系,原告向本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被告予以拒绝。被告表示孩子肯定不是被告的,故不同意鉴定,经本院向被告作相关释明,被告仍坚持肯定孩子不是被告的,坚决不同意鉴定。原告表示如法院认定被告与陈存有亲子关系,则每月抚养费并不坚持人民币2,000 元,被告愿意付多少都无所谓。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口本、XX生死登记处出生记录、陈的XX居民身份证、(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3459案件庭审笔录、被告写给原告的信函,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往来港澳通行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当庭表示与原告发生过两性关系,并表示原告曾为被告堕过胎,本院对原、被告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予以认定。原告所写的保证书并不能排除被告非陈之父,且此类保证书亦能反证原、被告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被告否认与陈的亲子关系,原告要求亲子鉴定,此为查实被告与陈是否存有亲子关系的有效途径,被告却予以拒绝,基于双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而被告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与陈存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故本院推定被告与陈亲子关系成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陈之父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每月人民币2,000元,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被告同意每月支付人民币200元至 300元,本院予以照准。据此,根据安康人民第二十五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与被告宋非婚生子陈随原告陈共同生活,被告宋自2010年4月起按月给付原告陈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陈周岁时止;
二、被告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自2008年8月起至2010年3月止的子女抚育费人民币6,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储明
书 记 员 陆军
三、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原告就被告
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二)经常居住地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亲子鉴定报告表范文 篇
3、单亲亲子鉴定,只能是“排除或不排除亲子关系”。如需作单亲亲子鉴定者,必须签署同意以上的协议书。
4、委托人可根据检验报告领取条上注明的时间来领取报告。为保证我们鉴定工作有序进行,避免工作出现失误,请委托人勿在规定期限内催问检测结果。
如果对标本或案情有疑问,我们会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 请签名:取报告人签名:。
亲子鉴定报告表范文 第二篇
一个西装笔挺、戴着劳力士金表的人,带着4岁的儿子,走进DNA亲子鉴定师邓亚军的办公。他叫李翔,38岁,内向,却是几家公司的老板,资产过千万。他二婚的太太叶娜,原是他公司的公关部总监,漂亮泼辣,在谈判桌上游刃有余,恰好弥补了李翔待人接物上的不足。
与前妻的离婚胶着了很久,更终还是叶娜技高一筹。她拿着自己已经怀孕的检查结果,直接找到李翔的前妻。后者在大哭一场后同意离婚。
几个月后,李翔和叶娜有了儿子皮皮。皮皮3岁那年得了一场重,给他配对检查血型的护士突然问了李翔一句:“这是你的亲生儿子吗?怎么血型完全配不上?”
这句话让李翔心头一震。他开始观察皮皮的一颦一笑,也开始留意亲子鉴定的消息,心中的纠结与日俱增。更后,他暗下决定,带皮皮来这里做亲子鉴定。
一周后的鉴定结果,令李翔感到目眩:不支持李翔是皮皮生物学上的父亲。此时,李翔脑子里开始转的是:该怎么办?不能让叶娜得到一分钱。
李翔再次来到邓亚军的办公,已是一个月以后了。这次他身边除了皮皮,还多了太太叶娜。他的面色平静,不露一丝,而叶娜的脸色更像是一幅褪了色的佳作。她埋怨李翔突发奇想,把她到这样一个荒郊野外的“实验”来。
“你不是说带我去看一个新盘吗?到这里是什么意思?”
“正好过,进来做一个玩嘛,”李翔说,“之后就去看盘。”
在李翔的坚持下,邓亚军取了3个人的血样。但令邓亚军没有想到的是,叶娜第二天居然主动打来电话。她问邓亚军是不是之前就认识她的丈夫,说自己很珍惜和李翔的婚姻,愿意出一笔钱,重做一份鉴定。邓亚军拒绝了,“这是一个科学事实,不是有钱就能更改的。”
几个月过去了,李翔再次找到邓亚军,这次是为已做过的亲子鉴定申请证实的鉴定报告。有了这份报告,李翔就能保住他名下的财产。
邓亚军所在的安康安康鉴定中心,位于北京郊。这临街的4建筑,镶着白色瓷砖,看上去毫不起眼。但是自从开展DNA亲子鉴定业务以来,下经常停着一些豪华私家车,多半是来做亲子鉴定的。
几年来,邓亚军经手的亲子鉴定已经超过两万件。根据她的统计,安康安康连续几年的“排除”结果一直都维持在22%~27%之间。这意味着,每4个~5个来做亲子鉴定的,就有一个是“非亲生”的鉴定结果。而且绝大多数亲子鉴定都是由婚外情和一夜情引发的,这无疑是社会婚姻关系越来越不稳定的体现。她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和欲望在不断扩张,国内长久以来备受重视的血亲纽带也开始受到侵蚀。
李翔这样的委托人,她几乎每月都会碰到。在邓亚军眼中,他们都相信自己是人中翘楚,然而有一天,这个虚幻的泡沫一下就被亲子鉴定戳破了。
这似乎是一个群体的“流行症状”。他们人到中年,自信是成功人士。但在私人生活面,他们却剪不断理还乱。物质上的富裕,并未带来生活上的安宁,这也正是他们来这里寻求鉴定的原因。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人们希望通过产前亲子鉴定明确亲子关系,是合乎情理的。任何人都对自己后代的血统享有知情权,且没有义务去抚养非亲生的孩子。但让邓亚军感慨的是:很多亲子鉴定的后果都被转嫁到了孩子身上,甚至有的孩子还没出生,就成了和欲望的牺牲品。
在欧美国家,已有不少专家这样呼吁,“每个孩子出生的时候就应该做亲子鉴定”。这不仅是出于伦理道德,还有方便日后医学治疗的考虑。而且,为了避免给孩子留下心理创伤,亲子鉴定越早做越好,尤其在孩子尚未记事时就应该完成。“一个人的忠贞,不是一次亲子鉴定所能承载的。”在邓亚军看来,“其根本的解决之道,只能依赖于社会、舆论和道德的约束。”(摘自博客天下)
亲子鉴定报告表范文 篇
亲子鉴定可检测的样本有许多。
普通的例如:血痕、血液、口腔粘膜、带毛囊的毛发。
特殊的例如:骨骼、牙齿、_、精斑、经血。
血痕采集步骤
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新的洁净医用纱布和新的洁净信封!
1、先在干净的信封袋上作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母亲、孩子。
2、采血针或大头针酒精消毒,采集指尖或耳垂血(小孩子也可采脚底板血)5大滴于医用纱布或滤纸上。
3、自然阴干(不能吹干或晒干)后,各装入标记好的信封中邮寄来。
毛发采集的步骤
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新的洁净信封!
1、先在干净的信封袋上作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母亲、孩子。
2、从头发、睫毛、腋毛等处,拔下至少5根毛发(毛发末端用肉眼可见清晰的毛囊)。
3、将刚拔下的毛发立刻放入已做好标记的信封内。
口腔拭子的步骤
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新的口腔刷(棉签)、新的信封。
1、先在干净的信封袋上作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母亲、孩子。
2、拿专用棉花棒于口腔内右颊 ' 接触并慢慢旋转 20 次;拿出另一专用棉花棒并重复以上步骤于口腔内左颊 ' 接触并慢慢旋转 20 次;每个测试者皆需重复以上步骤采集满6根。
3、采集完成后,将每个检体专用棉花棒阴干(不要日照、热风吹)后,放入原先准备好的信封内。
特殊鉴定样本采集
羊水样本的采集
_样本的采集
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新的洁净医用纱布和新的洁净信封!
1、先在干净的信封袋上作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母亲、孩子。
2、将干净纯净(避孕套里)的_倒在事先准备好的纱布上,并用笔圈出其范围。
3、采集完成后,将检体放入原先准备好的信封内。
亲子鉴定报告表范文 第四篇
1、名称:每份鉴定报告都需要有自己的名称。例如根据鉴定报告的性质,可将其分为遗传检验报告和鉴定报告。
2、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委托事项,即鉴定需求,是亲子鉴定还是亲缘鉴定等;受理日期,就是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日期;检验日期;检测材料,包括样本数量和样本编;检验地点;被检验人姓名(亲子鉴定可用代)。
3、检案:委托人的检测要求,例如委托人要求检测赵某和赵某某是否为亲子关系。
4、检验过程:① 检测依据:法庭科学DNA实验检验规范(GA/T383-2014)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5001-2010)②样品DNA制备③样品DNA扩增④扩增产物检测⑤基因扫描及基因分型。
5、检测结果:展示位点基因座分型的图表。
6、分析说明:是分析论述检验原理和试验结果的部分,对于认定亲子关系的鉴定报告,一定要包含关于亲权指数等相关数据分析。
7、检验意见:更终的,是否支持存在亲子关系。
8、鉴定人签名:检测人,审人,鉴定单位,时间等。
望采纳 谢谢
亲子鉴定报告表范文 第五篇
围绕亲子鉴定的,不光有各种复杂的表情,也有种种分不清真的传言。任何一个没有得到确定答案的传言都会把人隔绝在事实之外,何况传言有滚雪球一般的传播能力。就社会上关于亲子鉴定广泛传播的传言,记者向两家鉴定机构的专家进行了求证。
受访者:鉴定所所长吴峰 安康学鉴定中心李英碧
传言1、每4个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中,有1个是非亲生的。
虽然没有精确统计,绝大多数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都会发现,孩子的确是亲生的。有趣的是,DNA亲子鉴定的结果,常常是完全推翻生活中似乎处处存在的墨菲定理。墨菲定理告诉我们,如果你感觉某件不好的事情有可能会发生,那件事情极可能发生。但绝大多数心有疑虑的男人送来做DNA亲子鉴定的检测样本,检测出来,却证明那的的确确是他的亲生孩子。
传言2、亲子鉴定百分之百准确。
YES
准确率高达以上,结果精确率:100%。
传言3、只要邮寄毛发、血液或牙刷就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YES
毛发、全血、牙刷、手机、眼镜、门把手……所有有可能携带脱落细胞碎屑的物品都可以,但实际情况是,该物品在多人经手之后,往往会受到污染或者沾染杂质。想得到准确鉴定结果的人,还是推荐你亲自到鉴定所取样。
谣言4、背着孩子偷偷做的亲子鉴定结果具有效应。
如果一名父亲想要证明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搜集自己与孩子的常见样本,如血痕、带毛囊的头发等,匿名寄给鉴定机构就能得到结果。不过,这种方式虽然便于保护顾客的,但结果不能直接作为证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具鉴定证明。想要获得具有效力的鉴定报告,首要条件是在所有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传言5、团购的亲子鉴定结果可信度比公安机关、大的亲子鉴定可信度低。
亲子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取决于该机构是否正规,该实验是否通过资质认定,是否有职业证书。通过国内计量认证()的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鉴定机构都严格按照国内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ISO/IEC025:2005)的检测标准,通过严格的内外审流程与双相平行复检测等措施,确保DNA鉴定结果的准确、及时、可靠。
DNA亲子鉴定简史
44年
美国人埃弗里发现DNA。
53年
克里克教授绘制出DNA的双螺旋线结构图。
85年
美国来斯特的杰弗里教授发明利用DNA对人体进行鉴别的方法。
88年
DNA自88开始应用于。
_年
我国例亲子鉴定案例发生在一桩离婚案件中。
92年
我国更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纹”检测技术可以用于案件的“亲子鉴”。
97年
美国联邦调查局将RFLP方法确定为亲子鉴定常规方法。
98年
美国一分子遗传学实验了断了一桩200年的悬案。02年,美国人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在丧偶后与黑人女管家海敏斯有染,且有一私生子伊斯通。该分子遗传学实验检查了有关人员Y染色体上的序列,证明了伊斯通确为杰佛逊私生子。
2002年
英国一家公司发明了自己能做亲子鉴定的设备,并在全国高速公旁边贴出了销售海报。这些自称能让父亲们“更终安心”的海报,却引起了争议,一名国会议员甚至称之为“巨大冒犯”。
2004年以来
亲子鉴定数量在国内暴增。
2005年2月
_常委会通过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机构下属的鉴定单位不再受理来自社会的亲子鉴定业务。
2005年10月
亲子鉴定向社会开放。一时间,许多民间鉴定机构纷纷打出亲子鉴定的招牌,而且业务量以惊人的比例上升。
2006年10月
有关部门下决心整治已呈乱象的亲子鉴定场。出台了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配置标准规定了开展鉴定业务必须的仪器设备,是鉴定业务的更低要求。
2012年
截至目前为止,并未禁止民间亲子鉴定,但大多数民间机构的鉴定结果不具备效力。
亲子鉴定报告表范文 第六篇
论文:现代社会价值追求多元化导致婚外性行为频发,婚姻、家庭危机日盛,从而使亲子鉴定的场日益扩大,但在我国现行的体系中却匮乏明确的规范亲子鉴定的规定,如何更大程度地发挥亲子鉴定在审判中的作用,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亲子鉴定技术是人类医学和生物技术高度发展的科学产物,被称为是法庭科学的一场新的革命。本文首先阐述了亲子鉴定的来源、发展以及当今现状,然后结合外国的立法就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和健全制度方面提出了一 些建议。
【关键词】 亲子鉴定 适用原则 制度
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只有更高法院于87年6月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亲子鉴定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净化社会空气,也极有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极大程度上伤害的是鉴定申请另一方的感情;在鉴定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相应的收费标准以致某些鉴定和中介机构虚高收价等一系列问题。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和出不穷的事实致使实践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虽然新的鉴定管理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规范和为之引发的后果鲜有涉足。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亲子鉴定所涉及的问题作系统性的阐述。亲子鉴定是近代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水平的提高, 尤其自20 世纪末期以来, 亲子鉴定概念已大为扩展, 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 均远非昔日可比。所谓内涵扩展, 是指所采用的方法更为成熟、完善,鉴定更加准备、可靠; 而外延的扩展则表现为目前这类鉴定的被检测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邻的父母与子女两代个体, 一方面对隔代, 甚至隔数代的(包括旁系) 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已有可能作相应的鉴定, 另一方面, 通过对胎儿, 甚至胎胚的某些遗传标记检测, 也可进行相关的鉴定。因此, 也许用亲权鉴定或者血缘关系鉴定来代替亲子鉴定更为确切。
一、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传统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贪图快乐等,但是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遗传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出于人性的考虑,将“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3],作为受害者一方如能获得支持己方之证据,尚可以在精神、物质方面获一定的安慰,亲子鉴定作为鉴定的一种得到了展示的舞台。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2]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_滴血认亲_,认为_血相溶者即为亲_。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3]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更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更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4]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应用,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
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5]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更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6]
二、实践中提起亲子鉴定的种种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者”而起诉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 。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_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已婚妇女与“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不认账,而产生协商,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怀疑将婴儿搞错,从而发生纠纷,要求作亲子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二)当事人自愿原则。更高院批复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我国至今的没有对此作出解释。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一般是当真正事实与现象事实不一致的盖然性高于两者相一致的盖然性时,即是“必须鉴定”的情形。以离婚为例,申请否认亲子关系提供的基础证据使得非亲子关系的盖然性占优势,又在协商时效内,就符合“必须鉴定”的条件。如夫无生殖能力或者有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实等等。但是从社会稳定意义出发, 案件中应当仅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准许作亲子鉴定。其理由是: 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作亲子坚定, 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强制鉴定, 实质上是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间接侵害。而且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协商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所以,亲子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鉴定,这个原则是坚决不容动摇的。因为这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德国这个宪法权利被解释成为“信息自决权”, [8]是自决权的一部分。无论是涉案的子女还是涉案的成人,都必须得到他们明示的同意才能获取他们的身体基因样本。2005年1月12日,德国联邦法院BGH通过了判例进一步。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上有权予以拒绝。既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配合、协助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 都不应承担所谓不配合举证的责任。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 基于种种原因, 不少案件中的男方对与自己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孩子的血亲情况是早已清楚的, 往往对妻子表示过同意将非亲子作为亲子抚养,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间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亲子问题, 这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更后,从实践上说,强制鉴定,即“必须鉴定”的界限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反而影响了的权威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更近,德国部女部长崔普惠斯在接受德国著名妇女杂志碧姬采访时表示,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做亲子鉴定,将被控侵犯人权罪,处以更长一年的有期徒刑,相关的实验也会受到制裁。这项条款是即将于2006年出台的基因法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基因数据。可见,在提倡权利的保护方面,外国比我们走得更远。
(三)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否承认亲子鉴定结果方面,美国更高法院从“子女更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藉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更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更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9]的目的在于保护亲子关系的性。其他国家也多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而言,不适用亲子鉴定或者不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已成年或者已达一定年龄的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故笔者认为法庭应该充分考虑子女意思自由表示,如其强烈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
(四)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在法国法,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自然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10]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四、健全亲子鉴定制度
爱因斯坦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生活带来幸福, 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刀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也用来杀人。”亲子鉴定正如其他科技发展一样,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负面效应也不可低估。根据我国证据法的规定,鉴定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在亲子鉴定过泛过滥的今天,更需要在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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