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东阳鉴定机构查询
鉴定机构就是符合实验室认定、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鉴定管理文件等相关要求,适用于具有实验室性质或者具有检查机构性质的鉴定机构的认定评审。你可以到各省市行政部门查询该地区鉴定机构,各省市都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上面记载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鉴定人不得承揽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扩展资料;鉴定机构是指在个人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个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鉴定机构是指在个人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007年8月部公布的《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个人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鉴定的委托。”“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参考资料:
2.*鉴定机构名单
《鉴定机构》: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九条 部负责国内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国内鉴定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国内统一的鉴定机构管理评估制度和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国内统一的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鉴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鉴定机构的管理评估和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鉴定行业协会及其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3.鉴定程序通则
是什么方面的鉴定? 根据 《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鉴定协议书。 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4.新河南鉴定机构
也可以登录*鉴定网,上面有国内的鉴定机构名录
5.鉴定费用
内容来自用*:suijiazhuang1附件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类(一)*病理鉴定项目(26项)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释义及备注|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学尸体外表检验|2|晚期尸表检验|具|2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学尸体外表检验|3|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30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4|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5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5|特殊尸体解剖|具|6000|对特殊尸体进行*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6|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6000|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学尸体解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7|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000|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8|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800(心、脑)|300(除心、脑外)|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200元,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