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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鉴定需要交哪些材料,做鉴定需要哪些手续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1-08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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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鉴定需要交哪些材料


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2.做鉴定需要哪些手续


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鉴定委托书;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3.做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鉴定协议书。  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4.交通事故必须做鉴定吗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是财产损失的,发生纠纷就是需要进行鉴定的。那么交通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下:鉴定是指在个人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个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进行鉴定需要注意的是: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法律依据:《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鉴定机构同意的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 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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