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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需要哪些资料,医院可以做鉴定吗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1-08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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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鉴定委托书;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2.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医院可以做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扩展资料工伤的治疗和受理机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受理机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是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参考资料来源:


3.颈椎轻伤鉴定标准


"颈椎错位"即"颈椎小关节错位"亦称"颈椎小关节功能紊乱"是指骨与骨之间关系的微小改变,幅度很小,属颈椎小关节囊内的微小移位。头颈部轻伤认定标准: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根据认定标准 一般的颈部错位 应该不属于轻伤


4.上*鉴定需要什么


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鉴定委托书;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


5.鉴定材料清单


  《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鉴定协议书。  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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