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高法*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尚需进一步研究。由此可知,如发现孩子非亲生,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高法*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首先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不具有血缘关系,根据高法*1992年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予返还。可以向法*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一般来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配偶权的性质是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在现实生活,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主要表现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定,离婚时,可以要求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