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需要的资料(不管是迁入哪里),根据当事人迁移类型的不同,也会有所区别:1,迁移**的基础资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本原件;2,其他资料: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购房入*的(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人才引进的(劳动合同)、**投靠申请书、*主及*主所在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3,带上述资料,去**迁出地的派出所申请领取**迁移证;4,带上上述资料及**迁移证,去**迁入地的派出所,办理个人手续即可。《中华共和国**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管辖区,由本人或者*主在迁出前向**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主持迁移证件向**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法*、检*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距上一次厦门出台的官方*籍管理规定已经有8年了,这8年内并没有新的*籍政令出台,当前*籍政策还是沿用2010年出台的《厦门市*籍管理规定》,下面是2010版的《厦门市*籍管理规定》,也是截止2019年新的厦门市*籍管理规定。当前的一些厦门*籍政策,在细则上,对比之前可能有些小改动,大的政策均没有变化。厦门市政府令第138号 《厦门市*籍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 刘赐贵2010年6月5日*章 总则 *条 为推进本市*籍制度改革,规范*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迁移个人依据。**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鼓浪屿从严控制。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迁移管理工作。第二章 常住**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详细可见:厦门调动人员个人政策)第六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可迁入本市。(详细可见:厦门毕业生个人政策)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可迁入本市。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迁移手续。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国内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详细可见:获得荣誉称号人员厦门个人政策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迁入本市:(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取消)详细可见:厦门外来人员个人政策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迁入本市。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迁入本市。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迁入本市。详细可件:厦门购房个人政策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迁入本市。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个人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回本市。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迁入本市。第十七条 原常住**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个人。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个人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迁入本市。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个人本市。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个人,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可个人本市。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的*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个人,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核准后,可个人本市。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和省有关规定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