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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鉴定流程
鉴定的程序或流程是: 根据《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人接受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鉴定;非个人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较高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鉴定文书的出具。鉴定人完成社会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鉴定文书。 8、出庭。鉴定人应当按照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2.做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鉴定协议书。 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3.如何申请鉴定
鉴定的程序或流程是: 根据《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人接受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鉴定;非个人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较高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鉴定文书的出具。鉴定人完成社会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鉴定文书。 8、出庭。鉴定人应当按照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4.如何向法*申请鉴定证据
在个人过程中可以口头提出,由法*记录在案,然后签名确认,再由法*安排选定鉴定机构即可。
5.如何申请鉴定中心
不行,只能是法人和组织。鉴定机构是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设立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鉴定人担任;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鉴定中心”。4、有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5、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币资金数额的证明;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仪器;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10、每项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扩展资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拟设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原机构申请可以不用核名;2、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3、章程;4、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5、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6、资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7、相关的行业资格、证明(如工程造价、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业务);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用途、购置日期和价格等);9、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未通过认证认可的可提交通过认证认可计划) ;10、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11、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制度、统一收案收费制度、鉴定回避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文书审批制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12、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