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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鉴定中心在哪
1、如果是属于刑事案件,那么有相关的刑侦部门(检*院鉴定中心、公安机关做出的鉴定)做出的鉴定。法*予以认可!2、如果属于民事案件,那么由鉴定中心或者是法*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证据予以认可!3、如果是笔记那么南京师范大学鉴定中心是国内公认的笔迹鉴定中心。4、如果是工伤还可以以劳动局指定的鉴定中心。法*会酌情予以采纳!5、关于鉴定的法律法规请参考下面的网址。
2.南京鉴定所吗
笔迹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一、预备检验阶段受理鉴定是预备检验阶段中由鉴定部门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在受理委托单位送检的鉴定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即向送检人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及侦察调查中的有关情况。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确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是否应当受理鉴定;其次是明确笔迹物证与案件的关系,以便结合案情对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在受理鉴定时一般应向送检人员了解以下内容:1、发案情况,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2、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是什么?嫌疑人嫌疑的根据是什么?3、 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的伪装能力。4、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和鉴定情况如何?5、 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二)查验物证笔迹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三)查验样本1、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2、了解物证笔迹的种类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3、查验样本笔迹的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4、对样本笔迹的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一并交还送检部门。(四)办理受理鉴定手续1、送检部门提交委托鉴定手续,如委托鉴定书或委托鉴定公函。只有公、检、法、司及地市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委托鉴定权。2、送检人员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其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简要案情、送检单位送检人名称、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情况、嫌疑人情况介绍等。二、检验鉴定阶段过程笔迹检验的过程是认定的过程,也是对案件笔迹材料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依据认定理论笔迹鉴定应分三个步骤进行,即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即分析研究物证笔迹是否自然正常,有无伪装变化以及引起变化的原因和程度如何?通过物证笔迹的分析可以明确物证笔迹能否真实的反映出书写人书写习惯,并为解释检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供客观依据。物证笔迹分析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因此分析物证笔迹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正常笔迹是指在正常的书写环境、正常的书写条件以及正常的心理生理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材料。正常的笔迹主要有以下特点:(1)书写水平前后一致;(2)文字布局、搭配比例、运笔形态自然合理;(3)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基本适应。
3.江苏省鉴定收费价格表
内容来自用*:suijiazhuang1附件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类(一)*病理鉴定项目(26项)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释义及备注|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学尸体外表检验|2|晚期尸表检验|具|2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学尸体外表检验|3|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30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4|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5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5|特殊尸体解剖|具|6000|对特殊尸体进行*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6|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6000|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学尸体解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7|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000|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8|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800(心、脑)|300(除心、脑外)|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200元,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
4.南京市伤残鉴定中心
12333是工伤鉴定中心的。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鉴定等级1、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扩展资料:附则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6.2 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6.6 性植入式*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参考资料:
5.鉴定所是做什么的
拟订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主管国内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鉴定管理、质量管理和鉴定人教育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负责立法协调。(四)承办行政法规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国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陪审员、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所建设。(七)负责国内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八)负责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鉴定、、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的律师担任委托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十)负责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十一)负责法治对外合作工作。履行国际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参与有关国际协助条约谈判。承担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十三)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厅(局)领导干部。(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扩展资料: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高检*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高检*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高检*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鉴定中心。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病理、*临床、*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先进的仪器设备。中心主要承担高检*院以及下级检*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