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有房子且该*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可以单独一个**本。分*标准: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分*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于离婚分*,筒子楼的分*按平房分*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2)经法*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3)经法*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手续的;(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扩展资料分*,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另立*籍档案。**簿是指登记住*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学历、所在行业、具体职业、职级职称等内容的薄册。*的**簿,是全面反映住*人口个人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政文书。参考资料:
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单独立*:1、公民分*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 分别立*。2、家庭分居的条件是,在真正的住房中有两个以上的自然房,并且独自居住。公寓楼的分离限于离婚和家庭。自建房屋和其他违法建筑不得分割为*。(1)一家人生活在一起,因为结婚而独自生活,而不是一起生活。(2)已通过法*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权居住,并在此居住。(3)经法*裁定、调解的财产纠纷当事人,有权住在本房屋内,并在本房屋内居住;(4)处理、生产、赠送和继承私人住宅的程序;(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手续的;扩展资料:根据《中华共和国**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国内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并*、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变动的时候,由*主或者本人向**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的,可以提交《居民**簿》、原*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结婚证》;(二)《离婚证》或者法*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三)法*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