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否具有效力
亲子鉴定是运用学、生物学、遗传学的和技术,从后代与父母的形态结构或生理功能的相似特征中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为亲生关系,是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1.私下做的亲子鉴定能成为必要证据吗?
一般是不能的,因为私下做的亲子鉴定不能保证标本的准确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亲子鉴定机构的,不被对方认可。更好按照程序,通过具有相应司定的机构和鉴定人。亲子鉴定结果真实可信。并被采纳。
3.要求“亲子鉴定”是否合法?
更高《婚姻法(三)》规定,夫妻一方向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成立。
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个人请求成立。
4.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后果是什么?
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实行一夫一妻制。人们特别重视直系血缘关系,经常对亲子关系产生争议。在实践中,对于需要判决的亲子关系相关事项,如果双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供法官确认,就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DNA亲子鉴定技术来鉴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近100。但有些出于综合利益考量,拒绝做亲子鉴定。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定亲子关系存在还是不存在?婚姻法(三)第二条规定如下:
夫妻一方向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定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成立。
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个人请求成立。
在实践中,将灵活运用。真正的血缘关系不是亲子关系成立的*因素,从亲子关系的稳定、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更大化出发。对于提出非婚生子女请求权的是否赡养费,不能简单以本第二款处理。对于有迫切抚养需求的未成年人,果断适用该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但对于请求将已随母亲在另一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作为亲生子女,在本第二条的条件下,还将权衡支持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孩子是否已被继父通过法定程序,私生子的一方是否因虐待、儿童被判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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