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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在不断地变化。例如对性关系的开放,导致许多夫妻结婚后都担心孩子是不是自已的,大部分是丈夫怀疑孩子是否亲生,为了确定孩子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那么亲子鉴定的规定有哪些?下面为大家详细说明。
一、我国现有对亲子鉴定的规定
1、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法明传1998第208)
“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协商请求成立。”
2、*隐私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子鉴定的启动
根据规定,法院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根据*隐私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上,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子女均是一种伤害。因此,隐私实践中,法院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一般持谨慎态度,从严掌握原则来处理。因为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然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三、如何理解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1、必要证据并非充分证据,不应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必要。从举证能力上看,原告通常难以提供充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提高“必要证据”的标准,无疑会使得原告的诉求落空,更终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
2、必要证据的必要性以形成法官内心确信为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考察:
(1)单纯就原告所举证据来看是否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2)被告所举证据对原告占据证明力达到何种削弱程度
法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依照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必要证据以当事人积极举证为补强条件,以当事人穷尽举证能力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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