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修订的档案法为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为确保相关法条落地落实,近日,北京海淀档案馆召开了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办公成员学习研讨会。会议提出了3点要求,包括不断提高鉴定人员的政治意识、保密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档案开放力度,今年9月向各档案形成部门征求89、90年度拟开放档案的反馈意见,年底谋划91、92年两个档案形成年度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按照北京档案局要求,今年年底前修订完善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鉴定手册。
原载于国内档案报2020年9月28日 总第3583期 第二版
鉴定费用如下: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道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1、道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品。评估人品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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