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为依据的,在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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