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
有部分未婚先孕的女性,当生下孩子的时候,会
一、
提供以下材料:
(一)
父母双方本、
身份证。
医学证明没有父亲信息的,
不需要提供
(二)医学证明
(三)母亲生孩子的住院历;
(四)
父或母本人
(医学证明没有父亲信息的,
须母亲本人)
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籍办理。
政策要求交纳社会抚养费合法,
因未交纳社会抚养费而不办理入
户的,不符合公安部的规定,管理户籍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政策。违反
计划生育的,
就应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由于孩子在一年前出生且
女方还在原籍,为了防止重,需要回原籍开具证明。
婚迁需要:双方本、身份证、结婚证。由于孩子在
一年前出生且女方还在原籍,
为了防止重,
还是需要开具证
二、
未婚先孕犯法吗没有结婚就怀了孩子是不犯法,
但如因没有
结婚怀孕并生下了孩子,那么由抚养权的归属引发的协商不当等问
题,就需由法院判决。
因目前对未婚先孕是否违法还没有相关的法规有明确规定,
但未
母亲须持婴儿出生填发的,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簿、居民身份证、及婴儿母亲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长审批。
依据规定,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簿原件,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为孩子办理登记,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罚款。
2、一般来说,在办理时,大人要先填写申请单,然后配合民警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
3、更后交下手续费,孩子的名字就正式印在本上了。
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需准备的材料除了必要的结婚证、爸爸妈妈二人的本和二宝的`医学证明外,还得带着二宝的准生证到所属,配合警察同志进行办理工作。倘若没有二胎准生证的话,就得先去进行登记办理。
根据安康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根据现行的城乡申报的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必须携带的证件有:
1、新妈妈的卡,如果母亲处于已婚状态但卡上还未登记的话,还需携带本人的结婚证。
2、由出生出具的证明。
3、盖有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的生育服务证(此证由计划生育部门签发)。
4、如果宝宝不是在父母的所属地出生的话,父母需要到宝妈的所属单位或者的计划生育部门去开证明,在办理上户手续的时候,需要将其提供给的民警。
5、需要告知上户机构宝爸的籍贯并附上证明。
如果双方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是可以合法的生育子女的,但是如果在婚前双方生育了子女后,该子女也是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为非婚生子女办理落户手续时,首先需要父母一方先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
如果你没有在助产机构进行的,就必须要本人或者是监护人要提供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相关证明,你向想要落户的话也可以到当地的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申请孩子的医学证明。
二、孩子落需要注意什么
1、先了解地方政策规定流程
2、提前确定入户随父随母
3、带齐所有的证件资料
一、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上报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2、婴儿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3、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责任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公章);
4、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的,外地一方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二,只要有医学证明的,即可到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证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所在村公章即可。
目前没有新政策,给小孩入户可以自愿随父或随母,单亲只要携带身份证、本、小孩医学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即可。
单亲妈妈给孩子落户,对于是离异或者亡夫的情况来说,问题不大的,只要带齐宝宝的出生证,自己的薄和身份证,到所属的写证明,就可以给孩子落户了。
1、医学证明,在生小孩的时候会有
2、单亲妈妈的簿和身份证
3、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在学校的,要学校证明,学籍卡
4、计生办处理意见,婚育证明
5、当事人申请报告,知情人证明(3个以上)
6、与女(或男方)方协议,或文书(证明你的抚养权)
7、民警询问笔录,调查报告
8、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
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簿、册、表格、证件,由安康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直辖公安机关统筹印制。公民领取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分析:没结婚孩子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二)婴儿父母身份证、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三)婴儿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四)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依据:安康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