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方法,包括调查与收集证据、履行告知义务与合法鉴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注重搜集农作物生产中的各类数据证据、全过程和程序严格履行规定等内容,以期为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现场鉴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方法
中图分类 S339.3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 1007-5739(2012)03-0060-02
为了便于各地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2003年农业部根据种子法单独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各地具体工作中,要求必须遵循该办法,对其规定的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笔者在长期的基种子管理工作中,经常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的现场鉴定现象,根据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就种子生产事故现场鉴定易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 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充分进行前期调查,收集、固定证据
作为农业生产事故纠纷一方的农民,意识比较淡薄,购买种子到出现生产事故后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大多数是一些口头证据,一旦生产事故较大,经销商很容易转移证据或毁灭证据。给生产事故的后期处理造成极大的困难,甚至容易造成大的群众集访事件,使种子管理工作陷入被动。实践中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固定证据,为后期的生产事故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1]。
2 应当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在更佳时期进行鉴定,同时依据应合法
种子生产事故更初反映者绝大多数是农民,而且多数是纠纷群体,种子管理者一旦消极对待,极易错过更佳鉴定时期,很容易给生产事故造成无法定性,使纠纷升级。农业部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授权制定的办法,是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专门法规,进行现场鉴定必须依据办法规定。由于农业生产时效性很强,常出现各种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田间鉴定,因此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6种情形。
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此时涉及质量纠纷不予受理;纠纷涉及的种子缺乏相关判断合同约定、质量判定规定和标准的,可不予鉴定(但常因各种原因作出鉴定而造成其他矛盾);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如某农业委员会在小麦灌浆期现场鉴定农药造成授粉率下降的比率,作物收获后在田间现场鉴定损失程度,均属于在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按办法规定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情形可以拒绝鉴定[2]。
3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鉴定现场
办法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在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到场。应当送达到达鉴定现场通知书,并由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告知双方当事人到达的时间、地点、不到达现场的后果。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缺失可以拒绝鉴定并制定文书。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只是现场鉴定的申请人,不是纠纷的当事人,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但如果当事人不到场,事故鉴定不能进行。双方当事人缺席或不全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报告,容易出现异议,给种子管理部门造成被动局面。具体实践中,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生产事故鉴定时不通知事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到场的做法常有发生[3]。
4 注重搜集农作物生产中的各类数据证据
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该批种子内鉴定结果;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等因素。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有关种子标准、法规,依据相关的专注知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本着公正、科学、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
专家鉴定组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年作物生长的气候环境因素,当事人的生产技术掌握运用能力,该批次种子检验报告,该批次种子的其他田间生长情况,需鉴定地块土壤化验报告等,为鉴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避免因资料不全而不能充分考虑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从而造成鉴定的不准确或鉴定的错误定性[4]。
5 田间现场鉴定的全过程和程序严格履行规定
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办法规定,专家鉴定组名单必须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而确定。申请人和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或更换鉴定人,有权对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人员提出所在的不同行政域、专注结构等的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同意书和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和当事人,告知拟组成专家鉴定组人员的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单位、专注领域、工作经验、工作年限等,并要求签收送达回证,交代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和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意,表示对专家鉴定组名单无异议。
在实践中,常未将专家鉴定组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事故一方当事人是事故发生地以外的人时,不征求、不采纳纠纷当事人意见,专家鉴定组人员全由生产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行政的专家组成,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主观意志干扰,使鉴定报告缺乏公平性、公正性。依据办法规定,不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意见组成鉴定组从事的现场鉴定无效。应重新组织鉴定;无条件重新鉴定的,由组织鉴定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生产实践中,种子生产事故纠面积常常较大,鉴定的工作量也很大,要想在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完成现场鉴定,仅靠一个鉴定组和几个鉴定人是不可能完成的。应当按照鉴定需要,确定鉴定组和鉴定人的数量。在具体实践中,常因为经费不足和组织困难等原因,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经常连事故田块田间现场观察都做不到,更做不到现场的精确取样和田间鉴定。较常用的方法为,根据需要鉴定的数量、鉴定的类别和农作物生长实际情况,计算出实际工作量,从而设计出鉴定组的小组个数、每个小组的成员数和成员的专注类别。确保生产事故的准确定性,确立生产事故鉴定的权威性,防止案件审理中因鉴定工作的缺失,从而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6 参考文献
[1] 魏建清,罗琼,何正仁,等。应用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情况解析[J]。种子世界,2010(12):20-21、
[2] 姜雄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问题与对策[J]。国内种业,2010(11):37,40、
[3] 冯生强。正确运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办法处理种子质量事故[J]。种子,2010(8):140-141、
[4] 徐瑞,张兆鑫,齐志伟,等.2009年天津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及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情况分析[J]。农业科技通讯,2010(7):14-16、
种子检验包括田间检验和内检验。田间检验主要是品种纯度(指品种典型一致的程度),同时检验杂草、异品种、异作物混杂程度、虫感染率、隔离条件及生育状况等,应在品种典型性
从种子外观对种子进行鉴定是常用的,简便易行,而且是具有一定可靠性的方法。对种子进行鉴定前,必须先了解该品种种子的外部特征,包括种子形状、大小、颜色和其他一些特点。
夏种子应和品种介绍的种子特征相符。比如红粒的丰抗8小麦品种,如果籽粒变为白色,就可断定这批种子不是丰抗8。大豆品种中早熟3种子是圆球形的,如果变为长圆形,就应怀疑其真实性。杂交玉米中原单4的种子为黄色、半硬粒型,籽粒较小,如果变成大粒,马齿型或呈其他颜色,明显是种子。在鉴别种子真伪时,还应注意该品种种子的特有性状,如特殊的颜色,豆类种子的脐色、麦种腹沟的深浅,茸毛的有无,高梁种子胚的形状,胚的凹陷程度等。如果一批种子在粒型、粒色、大小等方面参差不齐,可以据此断定这批种子纯度较差。发芽率高、成熟饱满的种子播种品质较好。一般成熟而干燥的种子色泽较深,新鲜而有光泽。未充分成熟的种子颜色较谈。受害虫、霉菌侵害的种子暗淡无光,常呈青灰色或灰白色。因发热而损伤的种子常表现不同程度暗红色。种子在潮湿状态下贮藏,籽粒易变成暗晦色,有的呈现白色,陈种子的色泽较新种子暗,而且无光泽。种子品质发生变化,气味也会随之改变,如新鲜种子具有清香气味,而发芽过的小麦种子有麦芽味,受霉菌、拟谷盗、壁虱等为害过的种子有霉臭味。
从外观来鉴别种子的品质具有很大局限性,当真种子在外观形态上完全一致时,就鉴别不出来,因而上述方法只是基本的、辅助性的鉴别方法。
1.种子形态鉴别:在净度检验后的好种子中取样两份,每份500粒,用眼或放大镜按品种说明书所载的种子特征、特性逐粒观察比较,分开本品种和异品种种子,数出异品种种子粒数,计算出种子的品种纯度百分率。
2.种苗形态鉴别:根据种苗芽鞘颜色类别和深浅鉴定禾谷类作物种子品种纯度和真伪。从净度检验后的好种子中随机取样两份,每份500粒,播于砂盘中进行发芽,根据芽颜色充分显现时的类别和深浅、长短等特征进行鉴别,常与发芽试验结合进行。
3.化学、物理鉴别法:包括石碳酸染色法、煮沸法和碱液处理方法。
石碳酸染色法是根据小麦、水稻对碳酸的染色反应,鉴定品纯度。以水稻为例,随机取样2份,每份100粒,于清水中浸6h,倒去清水,加入1%石碳酸溶液,在温下染色12h,取出种子用水洗净后,放在吸水纸上过一昼夜,即可根据种子染色深浅鉴定纯度。
水稻一般粳型品种不染色和着色浅,釉型品种着色较深,可分为不染色、淡茶褐色、茶褐色、黑褐色和黑色五级。
煮沸法在小麦红、白皮品种不易分时使用。取试样两份,每份100粒,分别用纱布包好,放于沸水中煮—20min,取出后立即观察,凡白皮的呈淡黄色,红皮的呈红褐色。
碱液处理法也是在小麦红、白皮品种不易分时使用。取试样两份,每份100粒,用5%氢氧化钾或氢氧化纳溶液,浸泡min取出检查,凡白皮的呈淡黄色.红皮的呈红褐色。
4.田间鉴别:利用作物在大田生产环境,对田间生长发育中的幼苗和植株的主要典型特征特性进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鉴定,应在田间作物典型表现更明显的时期即苗期、花期和成熟期多次进行,同时检查虫害、作物生育情况,应以花期和成熟期为主,苗期主要检验品种真实性,一旦发现劣种下地,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种子的净度,指在试验样品中,本作物种子重量占试样总重量的百分数。在作净度检验时,先检查种子的色泽、气味和大型杂质,利用白天散射光在黑色底板上用肉眼观察种子,新鲜而有光泽的是好种子,成熟不良、陈种、发霉和受变侵害的种子暗淡而无光。
气味鉴别可将种子放在手中,用嘴哈气后用鼻吸气闻味,或将种子放入60一70℃温水中,加盖浸泡2—3min,将水倒出后闻味,新鲜种子有谷香味,而有麦芽味、酒精味、霉臭味表示种子已经变质。大型杂质检验是指在样品中发现有o.6cm以上的土块、石块、碎茎等大型杂质,应首先检出,单独称重,计算百分率。
种子发芽的测定包括发芽势和发芽率两项内容。发芽势是指发芽初期在规定期内正常发芽的种子粒数占供检种子粒数的百分率,是用以判断田间出苗率的指标;发芽率是指发芽终止期在规定期内的全部正常发芽种子粒数占供检种子粒数的百分率,是用以判断田间出苗整齐一致的程度。发芽试验的方法很多,其中土壤发芽法更为简单易行:在外避风向阳处圈定一小块土壤疏松的土地,将种子播下,然后盖土,浇水保持湿润。如外温度太低,可用木箱或木盘,取疏松土壤(更好沙、土各一半混合)过后放入,做成发芽床,加水湿润,种子播下后,天晴放在外避风向阳处,阴雨天和下午4时后放入内,幼苗出土后,每天检查和记载出苗种子数,到达规定天数后,扒开土壤检查已发芽而未出土的种子数,加上已出土种子数,计算发芽率。
种子的水分是指测定种子中所含水分的重量占种子总重量的百分率,采用烘干法比较准确。实际工作中,因受时间和实验条件限制,往往采用感官测定水分,即用眼看、手摸、耳听和牙咬等方法进行综合判断,这种方法简便迅速,积累了一定经验后,测定结果也可以达到相当精确程度。用牙咬种子,根据咬开种子时感到硬、脆的程度,响声和断面特征等判断种子中所含水分的高低。一级谷物种子咬时感到硬脆、声音响亮、断面光滑或出现碎渣时,说明含水量在14%以下。反之,种子发软,一咬成饼,则含水量在%以上。
农民在选购种子时,要对广告宣传持慎重态度,警惕伪劣种子的危害,对每一种种子也应根据品种介绍资料,了解适种范围(气候、光照、土壤等条件)。
今天给各位农业部农作物品种标准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质量标准?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修订) 3、有哪位高手知道种子中原原种、原种、良种的标准? 4、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全文 5、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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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质量标准?
我国于96年颁布了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质量标准GB 4404.1—96、主要内容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稻、小麦、玉米、大麦、高粱、粟、黍子、糜子种子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更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543.1—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总则
GB/T 354—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 3543.3—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3543.4—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3543.5—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GB/T 3543.6—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原种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代至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
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代至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4 质量要求
禾谷类作物种子质量指标见表6、
表6 禾谷类作物种子质量指标(%)
表6 禾谷类作物种子质量指标(%)(续)-1
注:长城以北和高寒地的水稻、玉米、高粱的水分允许高于%,但不能高于16%。调往长城以南的种子(高寒地除外)水分不能高于%。
5 检验方法
5.1 扦样
按GB/T 354 执行。
5.2 净度分析
按GB/T 3543.3 执行。
5.3 发芽试验
按GB/T 3543.4 执行。
5.4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按GB/T 3543.5 执行。
5.5 水分测定
按GB/T 3543.6 执行。
6 检验规则
以品种纯度指标为划分种子质量级别的依据。纯度达不到原种指标降为一级良种,达不到一级良种降为二级良种,达不到二级良种即为不合格种。净度、发芽率、水分其中一项达不到指标的即为不合格品种。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修订)
章 总 则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安康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安康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第四条 省级以上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 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注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注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1名,副2-5名。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1名,副1-2名。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注委员会,各专注委员会由9-23人的单数组成,设1名,副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注委员会。第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副、各专注委员会、办公组成。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国内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第十一条 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直辖申请审定。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果等;
(五)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六)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有哪位高手知道种子中原原种、原种、良种的标准?
兄弟,不同的种子有不同的标准的。
安康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油料类
GB 4407.2--96
前 言
为了保护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利益,避免不合格种子用于生产所带来的损失,使栽培的优良品种获得优质、高产,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质量标准进行规范,特制定种子的质量标准。
考虑到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布局的系统性、科学性,修订时对其总体编排作了新的调整,经济作物种子由纤维类和油料类二个独立部分组成。其中油料类作物包括油菜、花生、芝麻、向日葵。为了便于使用,把同种作物常规种和杂交种相继排列。
依据GB/T 3543.1-3543.6-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通过大量的、多年的试验研究、典型调查、抽查结果,对GB 4407-84油料种子中的经济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即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四项指标)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种子级别原则上采用常规种不分级,杂交种分一、二级。由于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发芽率改为幼苗判定,故较修订前的数值有所降低,净度采用快速法,较修订前的数值普遍提高,水分的标准值变动不大。
本标准由安康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全国种子总站、陕西省种子站、安徽省种子站、湖南省种子站、江西省种子站、山东省种子站、河北省种子站、河南省种子站、湖北省种子站、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陕西省 种子站、内蒙古自治种子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油菜:时书玲、刘华开、赵菊英、沈月新、付宗华、周志军、史桂芹。
花生:张承毅、邓荫金、袁淑荣、霍清涛。
芝麻:刘汉珍、刘华开、宋新敏、聂练兵、张淑敏。
向日葵:常秀兰、时书玲、陈亚君。
本标准委托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84年5月。
安康国家标准
油料类
代替 GB 4407-8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菜、花生、芝麻、向日葵种子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油料作物种子。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更
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543.1-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总则
GB/T 354-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GB/T 3543.3-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净度分析
GB/T 3543.4-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GB/T 3543.5-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GB/T 3543.6-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原种
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代至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
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代至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4 质量要求
1、 杂交油菜种子(三系)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项目作物名称
级别
纯度不低于
净度不低于
发芽率不低于
水分不高于
油菜
亲本
原种
99.0
97.0
80
9.0
良种
97.0
杂交本
一级
90.0
97.0
80
9.0
4.2 油菜常规种质量指标见表2、
表2
项目作物名称
级别
纯度不低于
净度不低于
发芽率不低于
水分不高于
油菜
原种
99.0
98.0
90
9.0
良种
95.0
4.3 花生、芝麻、向日葵种子质量指标见表3、
表3
项目作物名称
级别
纯度不低于
净度不低于
发芽率不低于
水分不高于
花生
原种
99.0
98.0
75
10.0
良种
96.0
芝麻
原种
99.0
97.0
85
9.0
良种
97.0
向日葵
原种
99.0
97.0
85
12.0
良种
96.0
5 检验方法
5.1 扦样
按GB/T 354执行。
5.2 净度分析
按GB/T 3543.3执行。
5.3 发芽试验
按GB/T 3543.4执行。
5.4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
按GB/T 3543.5执行。
5.5 水分测定
按GB/T 3543.6执行。
6 检验规则
以品种纯度指标为划分种子质量级别的依据。纯度达不到原种指标降为一级良种,达不到一级良种降为二级良种,达不到二级良种即为不合格种。
净度、发芽率、水分其中一项达不到指标的即为不合格品种。
纯度、净度、发芽率的测定值与标准规定值进行比较判定时,暂不执行GB/T 3543.1--3543.6-95中与规定值比较所用的允许误差。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全文
20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20年第4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章 总则
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安康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康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注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注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1名,副2-5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1名,副1-2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注委员会,各专注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1名,副1-2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副、各专注委员会、办公组成。
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国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内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直辖申请审定。
省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别;
(三)遗传性状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 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果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转基因检测报告;
(六)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直辖同一生态类型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级品种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DUS测试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每一个品种的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同一生态类型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第十八条 DUS测试与域试验同步,按相应作物测试指南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域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条 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注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省级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注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注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定期组织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注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确认,试验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并应接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完成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果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品种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育种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报告、DUS测试报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在30日内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注委员会初审,专注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六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注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注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七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注委员会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注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十一条 审定编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序,其中序为三位数。
十二条 审定公告内容包括:审定编、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域及注意事项等。
省级品种审定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十三条 审定证书内容包括:审定编、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证书编。
十四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十五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制定品种审定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章 品种退出
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
十七条 拟退出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注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退出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十八条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省级品种退出公告,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十九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条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品种试验、审定弄虚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采用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直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直辖属于同一适宜生态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第四十三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品种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不向申请者收取。
第四十四条 蚕品种审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转基因农作物(不含转基因棉花)品种审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农产品标准分为哪几级,初级加工需要什么证件
一、农产品标准分为哪几级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代为“GB”)和推荐性标准(代为“GB/T”)。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它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农业行业标准由农业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指由地方(省、自治、直辖)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注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指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二、农产品初级加工需要什么证件
2、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即对收获的各种农新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种子法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有何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种子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直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由县级以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除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作物为主要农作物外,根据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51令发布的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第二条,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直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根据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大豆属于主要农作物,大豆新品种在推广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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