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雅鉴定
什么是湘雅鉴定
湘雅鉴定是指在协商、协商或行政协商中,由国家授权的鉴
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服务。
湘雅鉴定是湖南湘雅鉴定中心的正式名
称,其实际上是指湖南湘雅对鉴定业务的承办。湘雅鉴定中心可
以依照国家和规定进行医学和相关鉴定。
湘雅鉴定的历史及现状
湘雅鉴定中心创建于
54
年,是我国的个大型医学鉴定机构。
30
多年来,湘雅鉴定中心一直致力于医学科研和实践工作,被誉为
“
湖南
鉴定的中心、国家鉴定的窗口、中外鉴定的交流平台
”
。经过多年的
发展,湘雅鉴定中心已经成为全国性的鉴定判例库,代表着湖南鉴定
的更高水平。
截至目前,湘雅鉴定中心已经成为一个现代化、效率高的大型鉴定机
构,以高素质的人员、优质的设备、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鉴定技术,为湖南及
全国广大群众和机关提供学、临床医学、生物学和化学等领域的鉴定工作。
中心:长沙岳麓桐梓坡2(湘雅医学院内,银双与双塘交汇处东南角,面向银双有独立出入口)
总机:0731-858594
(亲子鉴定):0731-858595
临床(验伤评残):
理 (解剖):
毒物 (毒物检测):
中心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金星支行
中心账:7902 0309 0000 0066 9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湖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湘雅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陪审员孙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湖鉴定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喻、邹到庭参加了协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被告定中心辩称:2011年11月14日,永州局委托被告对原告进行学鉴定,其鉴定事项为后期医疗费、残疾等级、伤情鉴定。原告自诉于2010年6月4日被他人打伤正规,曾在当地做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依据所提供的历资料,CT片及当地鉴定意见书并对原告进行临床检验。2011年11月12日,湘CT检查报告显示左侧眼眶内侧壁陈旧性骨折,双侧颧骨未见明显骨折,结合原告既往有2006年正规外伤行开颅探查血肿清除术,2008年6月行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情况,做出湘司鉴(2011)临鉴字第62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现经正规CT检查发现左侧眼眶内侧壁陈旧性骨折,因无法确定发生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的具体时间,需请委托单位遵医嘱治疗,后期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由于鉴定意见书有两处笔误(有二处时间打印错误),被告给委托单位即永州局去函对所打印错误进行了更正。2011年11月25日,永州援助中心委托被告进行后期医疗费用鉴定。被告作出湘司鉴(2011)临鉴字第62(补)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脑外伤综合症后期医疗费用约需捌仟元至壹万元左右。上述两次鉴定共计收费1200元。20年8月27日,原告投诉至湖南省厅鉴定管理处,诉被告的鉴定意见书有明显错误及未作出公正的鉴定。被告就相关情况给厅。湖南省厅鉴定管理处对其复函,责令被告退还相应的鉴定费用和检查费用,但原告一直未拿发票来被告处办理退费手续,致使被告无法进行退费。由于原告的外伤不是被告造成的,故其住院所花费的相关费用与被告无关,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不需承担其费用,原告因鉴定所花费的检查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为支持其协商请求,原告向本院了如下证据:
第二组证据:哈尔滨第二住院诊断书四份(时间分别是2012年10月日、2012年10月日、2012年11月5日、2012年12月10日),拟证明原告在2006年及2010年受到打击伤,产生很多并发症和后遗症,需继续医治的事实。
组证据:3-1医疗费发票复印件8份,拟证明原告为治疗2010年所受伤害花费医疗费、检查费、药费等共计45.26元的事实;3-2鉴定费发票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鉴定费1200元的事实。
为支持其答辩理由,被告向本院了如下证据:
1、打印错误更正函,拟证明被告已将鉴定意见书中的笔误更正,正确未造成不良后果。
2、打印错误更正函邮寄底单,拟证明被告已将打印错误更正函寄给委托方。
3、鉴定意见补充说明,拟证明被告要求委托机构补充有关资料及证据,现有资料无法做出明确鉴定。
4、被告对省鉴定管理处的复函,拟证明一:说明上述事实;二,被告对原告的鉴定是客观公正的,程序是合法的。
5、永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鉴定伤势为正规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属轻微伤,需继续治疗,三CT-978、976及X光-90811片均未见异常。
本院查明
对原告的证据,本院结合被告的质意见,作如下认定:对证据1-1、1-2、被告质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系原告在2008年、2009年受伤,并不能证明原告2006年所受的伤,并且关于证据1-1、在当时永州冷水滩局委托湘雅鉴定中心做鉴定时并没有将材料移送至被告处,且无论原告是在2006年及2010年所受损害均不是被告造成;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3首都医科大坛影像学报告单,被告质认为因证据系复印件,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且该份影像学报告单也未体现原告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4CT诊断报告单,被告质认为此份证据只是体现了原告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陈旧性;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5湘雅鉴定中心学鉴定意见书(湘雅司鉴(2011)临鉴字第62),证据1-6湘雅鉴定中心学鉴定意见书(湘雅司鉴(2011)临鉴字第62补),被告质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是依法作出鉴定,两份鉴定意见书中相应的历资料并不是完全一致,本院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1-7、湖南省厅关于王投诉湖南鉴定中心的复函,被告质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第二组证据,哈尔滨第二住院诊断书四份,被告质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被告所作出的鉴定无关联,原告被诊断是慢性前列腺炎和双肾囊肿等疾,与原告所受外伤没有关系;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1医疗费发票8份,被告质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并不能证明是2006年所受伤害,也与2006年所受伤害没有任何关系;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2鉴定费发票,被告质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对被告的证据,本院结合原告的质证意见,作如下认定:对证据1、原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此份证据说明了被告工作上有疏忽,但原告未提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2、原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3、原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系原告投诉被告后,被告发现所作出的鉴定有错误,故向永州援助中心发函,其中发现原告有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鉴定材料不完整,根据鉴定通则,被告应当停止委托鉴定,不应当下,导致原告造成损失;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4、原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函不能证明对原告的鉴定是客观、公正的,也不能证明被告程序是合法的,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原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正是因为原告对永定有异议,才委托被告鉴定;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退还原告所交的全部鉴定费1200元。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湘雅鉴定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王的鉴定费12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协商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9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南省湘雅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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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2〕5097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南省湘雅鉴定中心: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1日通过长沙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定代表人由蔡继峰变更为李顺长的申请及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部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湖南省厅
2022年12月28日
抄送:长沙局
湖南省厅2022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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