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
包括收养
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
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
、夫妻生育的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
、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
育的;
、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二、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4
、
生育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
不得办理
光荣证
,
但在其填写
初育双
多
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条例第二十条款第
一
项、第
十
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
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
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直辖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实施,不再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
20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通过。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和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广东省卫计委表示,按照国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20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二孩”政策
20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我国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副王培安表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父母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的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要求再生一个,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此前享受的也不用退还。
20年12月21日,计生法草案 删除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20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直辖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直辖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由于新法实施后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此,在20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一个小孩,又不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没有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仍然可以办理,享有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请的,只要女方在49周岁以内,不考虑男方的年龄;单方申请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超过年龄规定的,不发证),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原规定要求死亡的子女必须是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现存活的子女也不得超过周岁。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均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乡镇政策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程序发放:
1、申请。夫妻双方的向女方所在单位、单方的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所在地的村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核实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乡(镇)政策或计生办。
3、办理。乡(镇)政策或计生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2、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支付。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及奖励政策
一、办理机构:女方常住所在地的乡镇政策或办事处
三、办理流程:
(1)发放对象:
①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②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③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④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
②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常住所在地的乡镇政策或办事处审批。乡镇政策或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③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①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低于20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②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③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④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政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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