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安康医学亲子鉴定?
安康医学亲子鉴定是一种利用遗传标记技术,以确定亲子关系的快速准确的技术。它可以帮助家庭成员解决亲子关系相关的问题,比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安康医学亲子鉴定不仅可以确定亲子关系,还可以用于其他遗传关系的鉴定,如祖孙关系、表亲关系等。
2、安康医学亲子鉴定的流程
安康医学亲子鉴定的流程包括收集样本、DNA分析、数据分析、报告编制和报告发放等五个步骤。
(1)收集样本:首先,我们需要收集亲子之间的DNA样本,这些样本可以是血液、毛发、唾液等,收集样本时需要注意样本的完整性,并确保样本的安全性。
(2)DNA分析:收集的样本将进行DNA分析,这一步会检测样本中的特定遗传标记,以确定亲子关系。
(3)数据分析:根据DNA分析结果,将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确定亲子关系的置信度。
(4)报告编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将编制一份报告,报告中将包括亲子关系的置信度,以及相关的技术参数等。
(5)报告发放:,将报告发放给客户,以便客户根据报告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3、安康医学亲子鉴定的优势
安康医学亲子鉴定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高效、准确、快速的技术,可以用于确定亲子关系,以及其他遗传关系的鉴定。此外,安康医学亲子鉴定可以帮助家庭成员解决亲子关系相关的问题,以及为客户提供可靠的、准确的报告结果。
安康医学亲子鉴定是一种利用遗传标记技术,以确定亲子关系的快速准确的技术。安康医学亲子鉴定流程详解(亲子鉴定技术指南)将介绍安康医学亲子鉴定的全部流程,以便家庭成员更好地理解这项技术。它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高效、准确、快速的技术,可以帮助家庭成员解决亲子关系相关的问题,以及为客户提供可靠的、准确的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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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发生在法典之前,适用原和解释的规定。如果确实是亲生,做个鉴定就可以了,不愿意做,又不能推翻男方的鉴定,法院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也没啥问题。
协商请求
刘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刘某1与刘某2之间没有亲子关系;
2.撤销离婚协议二、三、五、六项;
3.李某赔偿刘某1抚养费、教育费2690元;
4.赔偿刘某1精神损失50000元;
5.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查明刘某1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李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
20年8月25日,刘某1、李某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刘某1、李某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刘某1与李某自愿离婚;二、刘某1与李某的儿子刘某2的抚养权暂时归李某所有,直到儿子满十八周岁高中毕业,期间的生活费、穿衣、学费等归李某负责,丽景苑小的每月房贷1000元归刘某1负责。儿子满十八周岁以后可自由选择监护权,双方都有随时探望儿子的权利,儿子满十八周岁以后所有开销归双方共同负担;三、位于××小北××东单元××西户的房产归刘某1、李某共同所有,双方都有居住的权利,没有变卖的权利,屋中所有东西不经任何一方同意不能变卖。如在此期间有一人变故,另一半归刘某2继承,双方百年之后都归刘某2继承,任何人没有继承的权利;四、双方没有任何外债和债务纠纷;五、刘某1和李某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六、如有一方期间拒不执行本协议,则自主取消本人的房屋所有权、居住权和儿子的监护权。
2020年5月28日,刘某1委托江苏安康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要求检验刘某1与刘某2是否为亲子关系。2020年6月4日,江苏安康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作出DNA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载明: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样本所属人刘某1与样本所属人刘某2存在亲子关系。经刘某1申请,法院委托新乡医学院鉴定中心对刘某1与刘某2的DNA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年6月7日,新乡医学院鉴定中心出具案件不予受理说明书,载明“被鉴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鉴定中心配合鉴定,故退卷。”另查明,2006年至2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6685.元、7826.72元、8837.46元、9566.99元、10838.49元、12336.47元、732.96元、14821.98元、726.12元、4.3元。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1与刘某2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刘某1了江苏安康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排除刘某1与刘某2存在亲子关系,李某虽然对该鉴定不认可,但未相反证据证明刘某1与刘某2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协商中也不配合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推定刘某1与刘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
关于刘某1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第二、三、五、六项的请求。安康人民民法总则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刘某1、李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年8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刘某1是基于刘某2为其亲生儿子签署的离婚协议,现排除了刘某1为刘某2的生物学父亲,因刘某1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基于错误认识并存在重大误解,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三、六项符合规定,离婚协议书第五项不存在可撤销的内容,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刘某1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二、三、六项的协商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刘某1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其中房产,考虑刘某1、李某双方离婚以来,一直由刘某1偿还银行贷款,故认为该房屋归刘某1所有,刘某1支付李某房屋补偿款。因双方均未申请对该房屋现有价值进行鉴定,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刘某1、李某对该房屋现有价值的意见,酌定该房屋现场价值为480000元,考虑到李某存在过错,酌定李某分得该房屋价值的40%即2000元(480000元×40%=2000元),该房屋目前尚有108637.51元贷款偿还,结合财产的分割比例,酌定由李某分担43455元,故刘某1应当向李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48545元(2000元-43455元),剩余银行贷款均由刘某1偿还。
关于刘某1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综合李某的过错程度及给刘某1造成的影响,本案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为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抚养费、教育费损失2690元,考虑到刘某1并非刘某2的亲生父亲,刘某1无需对刘某2尽抚养责任,结合2006年至2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李某应当赔偿刘某1抚养费60000元;教育费损失,刘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上诉意见
李某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1、刘某1向法院的系安康南京分公司出具的DNA检测报告,而非鉴定意见书,且安康南京分公司在检测报告中本报告只供个人参考,不具有证据性。一审作为其协商中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系适用错误。
2、刘某2××××年××月××日出生,一审鉴定时已满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一审无视刘某2对鉴定的态度和不配合鉴定行为,认定李某协商中也不配合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无事实根据和依据。
3、一审在未经鉴定且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认定涉案房屋价值48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一审以李某存在过错为由酌定李某分得房屋价值的40%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依据。
补充:一审刘某1协商请求项即确认刘某1与刘某2没有亲子关系,在案由上属于亲子关系纠纷,在亲子关系纠纷中李某不是适格被告,针对该项协商请求应驳回刘某1的起诉。
刘某1辩称:
1、刘某1提供的“DNA报告”可以作为认定刘某1与刘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证据,鉴定意见书虽不是双方共同委托,但是DNA报告属于,具有证据效力,且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
2、刘某2不配合鉴定不是理由,刘某2不配合不履行赋予的义务,就符合适用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推定申请鉴定一方即刘某1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由李某承担不利后果。
3、一审李某主张房屋500000元,刘某1主张450000元,在双方均未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房屋现有价值进行酌定不违反规定,且酌定480000元实质已经偏向照顾李某一方。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李某申请刘某2出庭作证。拟证明刘某2并未向刘某1和安康南京分公司提供血液样本,刘某1也不具有私下采集的可能性,刘某1一审的DNA检测报告不真实,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质证,刘某1对该证言不予认可,其认为通过刘某2的陈述可知,刘某2在输液的过程中由刘某1全程陪护,刘某1可以私下拿到血液样本,证人证言不应采纳。刘某1未向本院新证据。
本院认为,刘某2的证人证言,刘某1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李某的上诉主张,本院对该证言证明力不予确认。
经审查当事人一审中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如何认定刘某1与刘某2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问题。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刘某1提供江苏安康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所作的鉴定意见书,排除刘某1与刘某2存在亲子关系,李某作为刘某2母亲,其虽不承认该鉴定意见书效力,但是并未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同时不配合亲子鉴定工作,符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推定刘某1与刘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二审中,李某再次主张该鉴定意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但是其并未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且从情理上出发,对刘某2与刘某1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进行鉴定是本案查明事实真相、化解矛盾的捷径,但是李某作为刘某2母亲一方,拒不配合亲子鉴定工作,仅通过上诉主张不认可刘某1的鉴定意见书没有意义,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二审中关于李某认为刘某2不配合鉴定不等于其本人不配合鉴定工作、亲子关系纠纷中其不是适格被告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房产的分割问题。刘某1与李某双方离婚后,房屋贷款一直由刘某1负责偿还,一审法院认定刘某1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由刘某1给付李某房屋补偿款并无不当。双方在一审中未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也未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房屋现场价值为480000元并无不当。鉴于本案中已经推定刘某1与刘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考虑到刘某1作为父亲已养育刘某2多年,在抚育刘某2成长过程中,其付出的感情可想而知,即便是20年在与李某离婚过程中,仍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刘某2的居住、继承等权利。李某作为妻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属于过错方,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一审法院酌定李某分得涉案房屋价值的40%于法有据。结合房屋尚存贷款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刘某1向李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4854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期间李某仅对酌定房屋场价值及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但未对其认为的房屋现价值及其不存在过错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李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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