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孩子不是我的怎么办…后续问题怎么解决赔偿之类的
你这个问题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点需要注意一下。
亲子鉴定是否带孩子本人前去,这个很关键。
全国大部分法院,都不认可一方拿着孩子的检材(头发)去做的亲子鉴定。
并认为,这种鉴定结果不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另行安排亲子鉴定,也不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如果你的亲子鉴定是这种程度的,建议收集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明,比如相关聊天记录或录音。
在你确定之前亲子鉴定的有效之后。
可以在离婚协商中,要求对方返还孩子出生后至离婚之日的所有抚养费。一般会按照当地的抚养费标准进行计算。另外,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一般依据抚养时长和对方过错程度,在2万元-5万元之间。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人如何看待河南省高院亲子鉴定错误致使当事人错养儿子20余年
今天一早,朋友圈被河南省高院的答辩状刷屏了:河南省高院因95年亲子关系鉴定错误,被重庆民晓娟起诉至该渝中法院,索赔295万元,其中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100万元(此前媒体报道)。河南省高院在答辩状中对主要事实没有推诿,向晓娟表达歉意,并表示尊重、接受合法公正的裁判结果,朋友圈不少人认为河南省高院”答辩状写得不错”“这才是机关面对起诉应该有的态度“。
高级法院在异地基法院被起诉,在共和国法治史上想来应该罕见。对其中的几个问题,笔者试作一点分析。
一、目前有关的事实情况
另据媒体报道,20多年过去,当年被当作亲生儿子带回来的“盼盼”,在晓娟的教育下读了,如今在外地做金融工作,生活无忧。而晓娟亲生儿子刘金心,从小无人问津,初中没有毕业便辍学,没有稳定职业,“好好的一个孩子,让何小平养废了”(晓娟语)。
二、重庆渝中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么?
根据媒体报道,晓娟起诉状后,重庆渝中法院20年3月受理了晓娟的起诉并予以立案。那么,一个基法院可以受理被告为高级法院的协商么?
按照行政协商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协商;河南省高院显然不是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协商。从媒体报道的证据来看,河南省高院95年收取了程小平(晓娟时任丈夫)00元后出具一份盖有法院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在“今收到”一栏书写“程小平”,在“交来”一栏书写“亲子鉴定费”00元,那么应当认为此时河南省高院是一个向社会公开提供鉴定服务的主体,当然可以成为协商的被告。
说句题外话,上世纪90年代公检法等机关都有自己的鉴定机构,直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问题的决定,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收归行政部门,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等,鉴定才逐步规范。
三、可以适用现行合同法、侵权法么?
该案可能主要适用关于合同、侵权的规定。现行合同法是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需要适用82年7月1日施行的经济合同法。现行侵权责任法更是2010年7月1日起才施行的,但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此该案需要适用现行侵权法。
四、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时隔多年,晓娟与河南高院的委托鉴定特别是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已难以查清,当年签订委托协议的可能性不大,甚至委托主体都存有疑问(河南省高院鉴定中称受兰考县委托,出具收条的交费人为晓娟家庭),走违约之诉的困难较大。而晓娟权利受到侵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媒体报道中晓娟以侵权为由提起协商,笔者认为是合适的。在侵权类型上,晓娟由于受鉴定影响放弃了对亲生子的寻找,并为抚养误认的孩子付出了大额财产,其精神亦受到严重损害,笔者认为其被侵害的是监护权(我国没有规定独立的亲权)、财产所有权,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五、是否已过协商时效?
86年民法通则和20年民法总则关于更长协商时效的规定是一致的:协商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河南高院的亲子关系鉴定是在96年1月日出具,显然已经过了20年更长协商时效。但是,鉴于本案跨度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笔者认为协商时效不应当成为问题。
六、本案的走向问题?
本案的关键点是侵权责任的构成。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为例外,但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河南省高院在答辩中认为鉴定错误的原因为当年的技术存在明显局限性,亦即其没有明显过错。所以,查明河南省高院技术有无过错,是确定按过错责任还是公平责任进行归责的前提(此外何小平也是侵权责任人)。考虑到查明有无过错的难度、以及媒体报道中双方主张的赔偿数额相差巨大,该案调解或判决结案的可能性都不能排除。
晓娟母子的遭遇让人唏嘘。无论多少赔偿,对他们的人生都难以弥补。珍爱身边人,从此时此刻。
法院亲子鉴定出错致女子养别人儿子26年怎么看
这个案子上如何判断?我认为:
1、鉴定机构肯定要赔钱。人家花钱去鉴定,你给搞个错误的鉴定出来,首先鉴定费肯定要退。鉴定错误,导致人家养了别人的孩子26年,这26年的抚养费,属于错误抚养,也应该赔偿。而且这种情况下,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毕竟对家人的精神刺激太大了!但这个案子中,鉴定机构是法院开的,现在估计早就没有了,除非改制的时候有文件规定哪个鉴定机构是从这个法院剥离出来的。要不找不到鉴定机构承担责任!
2、找不到鉴定机构法院就要赔钱。从新闻上看,这个不是法院的判决,而是法院自己开的鉴定机构对外搞业务,把事情办砸了。要知道,以前鉴定机构不是独立的部门,是法院等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到2005国家决定把鉴定机构从法院剥离,并严格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从此这种情况才销声匿迹了。既然是法院对外搞服务,那么自然你服务搞砸了,赔钱是应该的,所以赔钱不冤。
3、但是我们要了解一个背景:92年,也就是26年前,当时鉴定在国内还处于婴儿阶段,和今天动辄高科技、DNA、痕迹、指纹、精神等等五花八门的科学鉴定完全是两个世界。我顺手打开了91年的一篇论文,猛然看到,那时候法院对于鉴定,完全是扑面而来的崇拜感。论文开头是这么说的:“随着审判工作的日益科学化、规范化,作为一项协商行为的学鉴定,在审判活动中所显示的积极作用日渐得到社会的广泛肯定。”什么叫青涩?这就叫青涩!
4、所以领导总是说:国内用改革开放30年(现在是40年),走完了西方200多年的历史。对这种判断,你们以前总是不信,其实这件事就是一个栗子。
一句话:犯下的错误,一定要改!今天这种错误,绝不能犯!
注:文中论文内容出自晏明、袁锐:二审程序中的学再鉴定,载于法学评论,91年第5期。
离婚前做亲子鉴定,可以索精神损失费吗
您好,离婚前做亲子鉴定,不可以索精神损失费的哦,因为做亲子鉴定并不在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哦。
亲,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因此受到损害; 3、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等等哦。
您好,如果存在名誉被他人诽谤的情形,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哦
离婚前,男方要求亲子鉴定,结果是共同的,现在女方可以索精神损失费是不??
亲,上来说,男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并不违法哦,所以女方以此索赔精神损失费的话,法院也不予支持的哦。
对女方没有伤害??
男方想让女方带两孩子,可是没达到女方条件,协调没成,现在开庭,法院会不会强行让女方带
您好,个人亲子鉴定主要用于委托人私下了解与子女的血缘关系,维护个人知情权的哦。对女方的精神伤害没法用经济来衡量哦。
亲,孩子抚养权该按照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哦。已满八周岁,应当在前述基础上,同时尊重子女意见,判决抚养权哦
根据您的描述,法院不会强行让女方带孩子的哦。父亲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法院会本着以上原则进行判决哦。
男方不愿意带,我是那个有利未成年人抚养的,两孩子只愿出两千抚养费
很抱歉您的遭遇,既然孩子父亲没有责任感不愿要孩子,孩子跟着您更有利于成长,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您就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要了吧。
毕竟,如果您只要一个,对于没有被您选择的孩子来说,是很大的伤害呢,钱少可以少花点,孩子长大了就好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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