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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更新 亲子鉴定撤销赠予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2-18 在线咨询

一、亲子鉴定后如何解除父子关系

一、标题

发现子女或孙子女非亲生,可以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二、案情简介

20年6月7日,陈某向天河人民法院起诉称:陈某与李某于2014年6月7日在天河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7月5日,李某为陈某生育一女陈小某。在陈小某出生后两岁,陈某发觉陈小某外貌与陈某差异较大,心中生疑。陈某遂独自带上陈小某到广州某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经过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排除“陈某”是“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陈某称:考虑到李某十月怀胎辛苦,故其说服父母,将其父母对陈某赠与并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陈某与李某共同拥有。陈某称李某欺其感情,在怀有他人孩子的情况下,通过欺诈方式让陈某将其独自拥有房屋50%份额无偿赠与李某。

现陈某向法院诉称,请求判决陈某与李某婚姻关系解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陈某将天河某处房产50%产权份额无偿赠与李某。

三、争议焦点

1、陈某与李某是否符合离婚的实质条件;

2、陈某请求法院撤销陈某将天河某处房产50%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予李某是否可得到法院支持?

四、法院判决

1、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如何理解?

根据我国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怀有他人子女,这已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故法院认为陈某与李某之间感情破裂,陈某诉求离婚符合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2、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子女非亲生的情况下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赠与合同是陈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陈某基于李某为亲儿的前提,将案涉房屋50%的产权份额赠与李某。现陈小某已确定非陈某亲儿,故可以认定陈某对李某赠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

其次,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所陈小某,经鉴定排除了王某是其生物学父亲,应认定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并在精神上严重侵害赠与人陈某。

故此,现陈某起诉撤销赠与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准许。

五、依据

1、安康人民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协商请求。

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4、安康人民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以及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类似案例

刘某甲与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判决书,(20)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40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与他人通奸生育一子刘某丙,故意隐瞒真情,原告受欺而抚养非亲生子刘某丙,导致原告误认为其与刘某丙系亲子关系,并抚养长达九年之久,原告在刘某丙身上倾注了大量情感,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此举客观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其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其经济状况,中山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被告在庭审中同意返还原告支出的抚养费,但双方就返还抚养费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对刘某丙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应予返还抚养费,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无法计算;根据原、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抚养刘某丙的年限及中山的生活消费水平,本院酌定被告返还抚养费00元。原告诉称自离婚后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6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并认定原告离婚后未向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由原告支付刘某丙抚养费的协议的诉求,基于上述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无须向刘某丙支付抚养费。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2780元的诉求,鉴定费系原告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本院亦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的诉求,双方协议离婚时,被告故意隐瞒刘某丙非原告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与被告达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原告自亲子关系鉴定后才知刘某丙不是其亲生子,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并未超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本院予以支持。

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协议后,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状态回归至双方订立离婚协议之时,即仍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中均未提出明确的财产分割方案,本院认为,为妥善处理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的分割,综合考虑涉案房产、汽车的现状及产权至今未变更的事实,由双方另行处理财产分割为宜,如产生纠纷,可另案解决,本案不宜处理。

七、风险提示

1、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从珍惜感情、照顾子女、维护家庭的角度出发,相互忠诚,坦诚以待,否则不但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影响子女健康成长,还需面临相应的责任和道德谴责。基于具有血缘关系的误解将财产赠属于重大误解,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条件。

2、对于房产赠与已公告,但未过户的情形。公告是以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亦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告要撤销有难度,但如出现因重大误解情形可撤销,撤销公告赠与通过公告来撤销。

3、对于隔代孙子孙女的赠与,如发现儿子非亲生,是否可撤销对孙子或孙女赠与问题。爷爷为鼓励媳妇生育孙子孙女而将房屋无偿赠与之,如经经鉴定确认儿子与爷爷并非亲生血缘关系,房屋赠与事实基础不存在,爷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对孙子孙女的赠与。

4、除可主张撤销房产的赠与外,男方还可以要求女方赔偿此前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基于女方婚内过错给男方带来的精神损害,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5、对于撤销权行使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明确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对于类似情况的受损害方,如进行维权应在法定期限内,否则一旦超过法定行使期限,亦将丧失胜诉权。

6、从平衡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即使房屋一开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在房屋中确应享有部分权益,故其可另案主张权利。

二、销户亲子鉴定

提到祖孙关系

大部分人都会想到隔代亲

有不少老人会选择

将价值不菲的房屋

无偿地赠送给后辈

不过,更近

河北的一位奶奶却反悔了

她向法院提起协商

请求要回她赠予孙子的房屋

图文无关 图片来源:千库网

奶奶因何有此举动?

原来,这位奶奶一早就打算为孙子刘某买套房子,更后,在三亚买了套房,共花费两百多万,房子产权直接登记过户到孙子名下。

没想到,三年后剧情反转,奶奶拿到一份医学鉴定,证明孙子和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一怒之下,老太太便把孙子给告了,要求归还赠予的房屋。

奶奶的理由是:

自己在送出房子的时候,并不知道刘某不是自己的亲孙子。

该事件一经报道

网友们对于

“孙子该不该退房产”的问题

给予很大关注

观点一:支持退回房产

“奶奶给亲孙子买的,不是亲生的不能要!”

观点二:奶奶不应该这样做

“孙子没做错什么,不是他的问题。”

究竟房产该不该退回?

支持吗?

一起来听听安康怎么说

无辜的孙子也是受害者

能拒绝奶奶要回房产的要求吗?

安康:“虽然奶奶和孙子都是无辜的,但是孙子还是要把房子还给奶奶,理由是奶奶是基于血缘关系才将房屋赠予孙子。”

根据法典的相关规定,奶奶的赠予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可以从知道双方无血缘关系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法院:理据充足

撤销涉案房产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奶奶)的银行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合同足以证明其全额出资以刘某(孙子)名义购买涉案房产的事实。

张某于20年3月6日赠予刘某涉案房产,系因当时张某与刘某系祖孙的亲属关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排除张某之子是刘某的生物学父亲,也即张某与刘某之间无祖孙关系。

故张某主张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对刘某某涉案房产的赠予,要求返还涉案房产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商请求,理据充足。

有网友还会有这样的疑问:

奶奶和孙子都是受害者,那之前奶奶给的红包、零用和学费等,孙子都要还吗?

马俊哲安康:“由于没有血缘关系,根据的规定,男方家庭没有义务抚养孙子,相关的抚养费用应由亲生父母承担。因此,孙子的亲生父母实际上有不当得利的情况,孙子成年前所花销的抚养费,一些红包和赠予就可能属于不当得利,亲生父母应当予以返还。而孙子成年后所接受的一些学费,食宿费则需要由孩子本身去归还。”

来源 潇湘晨报 广州普法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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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对于哪个家庭来说

更难以忍受的莫过于

一手带大孩子不是亲生

上海一对老夫妻

就摊上了这种糟心事!

一直呵护有加的孙女不是自家血脉,这让上海的梁先生夫妇非常受伤。

尽管前儿媳妇已与儿子离婚还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梁先生夫妇忍不下这口气,将前儿媳妇告上法庭,寻求精神赔偿。

近日,浦东新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前儿媳婚内出轨

孙女并非亲生

梁先生与黄女士的儿子名叫梁志。20年,梁志与刘媛结婚,20年,刘媛产下女儿晶晶。梁先生夫妇对孙女疼爱不已,亲力亲为照顾。

不料,梁志与刘媛的感情出现裂痕,两人的争吵不断升级。当梁志得知刘媛婚内出轨后,他们婚姻被压垮了。令梁家人无法接受的是,亲子鉴定结果还证实,晶晶不是梁志的亲儿。

梁志随后起诉刘媛,要求刘媛支付抚养晶晶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该案以法院判决刘媛向梁志返还3万元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结果告终。

自己的心血全部白费,梁先生夫妇始终耿耿于怀,老夫妻俩在儿子之后,再度将刘媛告上了法庭。

梁先生夫妇表示,前儿媳妇刘媛在怀孕之初就存在欺瞒非婚的事实,致使老俩口将其接回家中照顾有加,还提供营养食材。刘媛产女后,直到亲子鉴定出具之日止,一直是由两位老人照顾与抚养刘媛与宝宝。

梁先生夫妇在网上买生活用品,花费了5000余元;以及在日本为母女俩购买深海鱼油与卸妆水等物品,总计近5000元。

公婆状告前儿媳

索赔精神损失等被驳回

梁先生夫妇认为,刘媛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行为,又故意隐瞒非婚生子女的事实,存在严重过错,对他们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应赔偿夫妻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梁先生夫妇对刘媛母女的护理照料与经济投入,非出于真实意愿,是无效行为,且抚养晶晶并不是两人的法定义务,故要刘媛返还有关费用。

综上所述,梁先生夫妇向刘媛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以及照料护理、抚养支出费用合计6.9万元,并返还购买生活用品支出1万余元。

对此,刘媛表示,梁先生夫妇的协商请求均无依据,且相关请求在之前梁志状告自己的案件中都已作出处理,自己也已向梁志支付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梁先生夫妇属于重复起诉,故不同意他们所有的协商请求。

法院审理后表示,已在之前梁志提起的协商中,根据抚养的时间及当地抚养子女所需要的基本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由刘媛返还梁志30000元的判决。梁先生夫妇为照顾晶晶支出的相应费用,已包括在前案判决的抚养费金额中,故法院对此难以支持。

对于梁先生夫妇提出的,要回照料刘媛的费用和为刘媛购买生活用品的支出,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刘媛故意隐瞒晶晶非梁志亲生的事实,确令梁志一方家庭成员遭受精神损害,法院在之前的案件中已判决刘媛赔偿梁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该款项应是对梁志一方家庭成员为此遭受的精神损害的概括性赔偿。现梁先生夫妇再起诉要求刘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难以支持。

更终,法院驳回了

梁先生夫妇的全部诉求

梁先生夫妇提起上诉

日前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家庭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注:文中所有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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