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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5公开 类似亲子鉴定的案例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2-25 在线咨询

一、关于亲子鉴定的真实故事

1、 法国中有关女性亲子鉴定的规定

在法国中,并未明确规定女性亲子鉴定是否受到保护,但是有一些类似的案件可以作为参考,从而推断出法国在这方面的立场。

2、 法国关于女性亲子鉴定的案例

法国法院在一宗案件中判定,女性亲子鉴定是合法的,但是要求必须有上的支持。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女性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授权她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这种申请必须有上的支持,才能被法院批准。

3、 法国机关对女性亲子鉴定的态度

法国机关一般都不支持女性亲子鉴定,因为它可能会导致家庭的破裂,也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但是,如果有必要,机关也可以接受女性的申请,

4、 法国有关部门对女性亲子鉴定的态度

法国有关部门对女性亲子鉴定的态度也不太积极,因为它也可能会造成家庭的破裂,也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但是,如果有必要,有关部门也可以接受女性的申请,

5、

从上述情况来看,法国并未明确规定女性亲子鉴定是否受到保护,但是有一些相关案件可以作为参考,从而推断出法国在这方面的立场。一般来说,法国机关和有关部门都不支持女性亲子鉴定,但是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接受女性的申请,

二、亲子鉴定的相似度有多少

文:育儿十月说原创,欢迎个人转发

在这个世界上,双胞胎并不少见。而且对于大多数的家庭来说,能够拥有双胞胎的子女是一件非常值得开心的事情。然而,在生命的孕育中却有一种孕育方式和双胞胎极为的类似,但更后却只有一个婴儿出生。

案例

早在几年前,有一对夫妻一直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但由于各种因素,妻子始终无法成功受孕。更终夫妻两个决定通过婴儿来圆自己为人父母的心愿。结果也的确梦想成真,这对夫妻成功地拥有了自己的孩子,而且是双胞胎。

但是在接下来的DNA检查中,却告知孩子的亲生父亲并不是这对夫妻中的丈夫,而且更让人意外的是孩子的DNA显示他是叔叔的孩子。

但是现实中,这对夫妻中的丈夫是家中的独生子,没有任何的兄弟姐妹。另外,孩子是通过婴儿的方式来孕育的,因此也不存在妻子出轨的现象。

为此,这对夫妻非常的疑惑。他们一度认为是的检测出现了错误,于是又带着孩子去了其他做亲子鉴定,但结果却都一样:孩子的DNA源自于叔叔的DNA。

这在医学界也引起了很大的疑问,更终经过的分析与研究才确定这对夫妻的孩子的确是他们的孩子,而且造成这种奇怪现象的原因在于孩子的父亲是一个嵌合体的存在。

在医学上,“嵌合体”是一种非常罕见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嵌合体的案例也仅仅只有100例。但正是这些嵌合体的事情,为这对夫妻和孩子的基因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那么,什么是“嵌合体”呢?

其实,在古希腊的神话中就已经有着嵌合体的存在了,它是融合了三种动物身体特征的怪物。而且这种更初的嵌合体也曾出现在我国的古代神奇故事中,那就是姜子牙的四不像坐骑。

以上述的案例为例,嵌合体的形成和含意可以解释为:孩子的父亲在其母亲的子宫里孕育的时候也是一对双胞胎,只是在发育的过程中,原本由两个独立的受精卵所发与形成的胚胎,由于另一个胚胎不能适应母体以及胚胎间的相互竞争而死亡,而且该胚胎死亡以后被幸存下来的属于孩子父亲的胚胎吸收,所以更终出生的时候就只有孩子父亲一个小宝宝出生。

但是被吸收的那个胚胎却在孩子父亲的精子内留下了自己的DNA,这才导致了丈夫与妻子的孩子具有了叔叔的DNA。不得不说非常的奇妙。

这就是嵌合体的形成机制,几乎所有的嵌合体都发生孕早期。而且在嵌合体出生以后,他们的身上通常会拥有两套独立的DNA系统,其中就有一套是来自于被吸收消失的那个胚胎。有些时候消失的胚胎还会以胎记的形式存在在出生的那个小宝宝身上。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大自然自古以来的生存法则,也是这世间各种生物之间所无法打破的一种自然规则。即使是胚胎的形成与发育,实际上也是胎儿与母体的一种抗衡与共存。对于嵌合体,大家还知道哪些神奇的事情?欢迎评论!

三、亲子鉴定例子

【法宝案例】无亲子鉴定的非婚子,如何取得0万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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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协商团队代理的一个非婚生子法定继承纠纷案例中,在被继承人因突发疾死亡,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又没有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我们团队更终成功为非婚生子女争取到了人民币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委托人的利益更大化。下面介绍一下,看我们协商团队是如何解决这些棘手问题,更终实现了为委托人争取到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目的。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凯的母亲李某秋与被继承人刘某东存在婚外情关系,原告刘某凯(男)系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被告一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东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二刘某捷是被继承人刘某东的婚儿。被继承人刘某东在20年10月份因突发疾死亡,在其死亡之前,其妻子并不知道其有非婚生子的事。原告刘某凯欲取得其应继承份额所对应的价值,但是其他法定继承人并不认可原告刘某凯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更不愿意将继承份额对应的价值交付给原告。

通过熟人介绍,原告的母亲委托了我们团队作为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我们协商团队对此案进行分析和评估后,根据原告母亲提供的财产线索,费劲周折查询到被继承人刘某东与被告一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三套位于深圳南山的房产。确定了遗产继承范围与协商方案后,我们团队代表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刘某凯涉案三套房产的评估价值的50%的三分之一,同时向法院申请了查封涉案房产。

本案中,套房产A以及第二套房产B均登记在被继承人妻子张某的名下,套房产C登记在被告一张某名下份额70%、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东名下的份额为30%。涉案三套房产经过初步评估价值为2000万人民币左右。

关于本案的二个焦点为:1、原告是否具有刘某东继承人资格;2、涉案三套房产中属于刘某东遗产的份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有刘某东继承人资格

1、我们协商团队为了解决该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代理工作:

(1)向受理法院亲子鉴定申请;

由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我们团队向法院了亲源关系鉴定申请,由于二被告均为女性,无法与原告之间进行亲源关系鉴定。而原告刘某凯与叔叔及爷爷均为男性,如果配合的话,同性之间染色体相同能够作亲源关系鉴定。可是原告的叔叔及爷爷并不予以配合法院鉴定,受理法院也无法要求对没有参与协商的方进行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而,向受理法院请求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之被堵死。如果不能解决案件的个焦点问题,意味着原告的继承遗产的协商请求将无法实现。下一步的突破点在哪里,极大地考验代理安康的智慧与收集证据的能力。我们协商团队接着进行了下一步的证据收集工作。

(2)前往入境事务处调查取证;

为了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刘某东存在亲子关系,根据原告母亲李某秋提供的原告在浸会的证明,以及原告办理出生证时,被继承人将其往来港澳通行证作为其身份证明等线索,我们团队三次前往入境事务处生死登记处调查取证。而内地安康到进行调查取证,难度系数与程序远远大于我们内地。但我们团队还是通过不懈的努力,调取了原告刘某的出生登记证明书及出生登记/重新办理所需资料。上述证据均通过入境事务处的准确认,然后我们团队委托了安康的安康对以上证据进行公告后,给了受理法院。

(3)前往深圳出入境管理局调查取证;

为了强化证据链,使我们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我们团队又持受理法院开出的安康调查令,前往深圳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被继承人刘某东办理港澳通行证的身份信息。

2、被告委托安康提供的反驳证据

被告自行委托广东安康鉴定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书,该所作出的鉴定认为出生登记证上“刘某东”与被继承人刘某东的签名不是同一人,从而否认被继承人与原告之间的关联性。

我们团队的质证意见:被告的鉴定书系二被告自行委托鉴定,检材及样本均为复印件,样本未经其他当事人质证,故上述鉴定意见系无任何效力的证据。法院认可了我们团队的意见,没有采信被告的这份鉴定意见书。

3、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法院向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调查,刘某东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于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多次往来。

4、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为刘某东与李某秋的非婚生子,为此生死登记处的出生登记资料。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4章)第12条,涉案出生登记/重新办理所需的资料显示刘某东登记为刘某凯父亲是李某秋、刘某东一同提出登记请求。另据本院调取刘某东出入境记录,上列出生登记/重新办理所需的资料签署日2011年11月21日,刘某东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往返。二被告主张出生登记/重新办理所需的资料中“刘某东”签名系他人冒名签署,但其的文书鉴定书系自行委托鉴定;出生登记/重新办理所需的资料中“刘某东”签名部分使用繁体中文字签署而其提供的鉴定样本均为简体中文字签署,且刘某东已死亡,无法取得各方认可的鉴定比对样本,本案亦不具备进行的条件。因本案客观原因,无法通过亲属关系鉴定间接证明刘某东与原告之间的亲子关系,从证据优势角度,原告刘某凯所举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张某、刘某捷举证,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刘某凯主张,认可刘某凯系刘某东非婚生子,具有刘某东继承人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三套房产中属于刘某东遗产的份额。

(1)我们团队的代理意见

关于被继承人刘某东在涉案房产中所占有的份额,我们团队吴庆有、李旻珊安康主张房产证载明的份额并非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对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根据安康人民第十九条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被告一张某并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或者类似证据,不能将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显示的权利份额直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故涉案三套房产应当认定为被告一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东的共同财产,因而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应该为涉案三套房产的50%。

(2)被告安康的抗辩意见

被告安康认为,由于被继承人只在C房产占有30%的产权,因而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只是C房产30%的份额为限,其余二套房产及C房产占有70%部分与遗产无关。

(3)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涉案房产均系被继承人刘某东、被告一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安康人民第十九条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继承人及被告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将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显示的权利份额直接视为夫妻财产约定,故三套房产均为二人共同所有。原告刘某主张其中50%属于刘某东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裁判

被继承人刘某东顺序继承人共有5人,每人依法可继承遗产份额为五分之一,原告刘某明确要求取得其应继承份额对应价值而非房产份额,故本院酌情确定刘某东遗下涉案三套房产的份额由被告一张某、被告二刘某捷共同继承,各自继承刘某东50%房产份额的一半; 被告一张某、被告二刘某捷应补偿刘某凯、刘某峰、蒲某霞各自应继承份额所对应财产价值人民币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我们团队代理原告也提起了上诉,认为被继承人刘某东的父母由于没有申请参与协商,在法院公告后也仍然没有参加协商的情况下,不应享有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二审法院更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1、要充分运用优势证据原则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从证据优势角度进行了裁判,我们团队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安康提供的证据,且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使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了内心确认,所以法院更终采纳了我们团队的观点。

2、回顾办案的办案历程,我们协商团队更终为委托人成功地争取到了0万元的遗 产。作为一名年仅4岁非婚生子女,如果其母亲能够用好这笔钱,基本可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健康成长的需要。但是该案的办理一波三折,时间跨度长达三年之久。如果不是受托安康具有娴熟的协商技巧,高超的调查取证能力,扎实的理论功底,想取得理想的协商结果,几乎是很难实现的。我们团队更终还是实现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同时也为公正审判与严格执行的法官而,但是对在被继承人的父母从来都没有参与协商,也没有身份信息要求参与遗产继承的前提下,法院仍然认定被继承人的父母享有遗产继承权,表示遗憾。

3、虽然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0万元的遗产,但是并非每个委托人都能如此幸运。我们团队建议,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应防患于未然,尽早委托鉴定机构提前作出亲子鉴定,避免出现无法证明亲子关系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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