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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消息 虚亲子鉴定情形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2-25 在线咨询

一、伪造的亲子鉴定构成什么罪

的报道买卖婴儿背后亲子鉴定造调查:无血缘关系鉴定为亲生,将网络贩婴背后的非法亲子鉴定的利益链条挖了出来,原本3000块钱的亲子鉴定涨价成了8000块钱之后,就能直接邮寄血液样品,把不是亲子的鉴定了成亲子,正规的鉴定机构成了贩婴帮凶。

9月11日晚间,广州局对此做出回应,针对广东安康鉴定中心涉嫌虚鉴定的有关情况,将“依照鉴定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立即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什么时候才能彻底杜绝卖儿童?这是公众一再提出的质问,其实,卖婴、非法收养的背后就是非法亲子鉴定、非法开具证明的黑色产业,这个源头不堵住,下游的拐卖就难言杜绝。但是,记者卧底网络送养、亲子鉴定等社交群组后发现,只要给钱,哪怕邮寄了血样、用了名字,一样可以办出真的鉴定报告。

2016年,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在机构内提取检材;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鉴定机构可以指派至少二名去现场提取检材。这是因为鉴定必须对样本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是邮寄样本,根本就没有办法确定样本的真实身份。但是,新闻报道中有合法资质的广东安康鉴定中心却直接对邮寄的血液样本做了所谓的“鉴定”。

可以说,安康鉴定中心不是不清楚,这样的鉴定是严重违规的,不是不清楚这背后李代桃僵的猫腻,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把良心和职业规范放到一边,只顾去赚取黑色利益,把严肃的鉴定变成了一桩不讲底线、让“顾客满意”的买卖。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其中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也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这给了鉴定场化的良机,带来了便利和竞争,但一些鉴定机构为了牟利而不择手段,甚至忘却了初心。

像广东安康鉴定中心这样直接把自己降格成为“鉴定的投币贩售机”,只要给钱,什么样的鉴定都敢做;什么样的违规送检样品都敢拿来检验,无视国法,践踏良心,也动摇了鉴定客观、科学、公正的根本,将人民赋予的鉴定资质拿去充当贩婴的帮凶。

二、虚亲子鉴定情形包括

附件1:

省行政部门鉴定管理工作监督电话

浙江省厅 0571-87054408

杭州局  0571-85256555

宁波局  0574-87324425

温州局  0577-883751

湖州局   0572-2076270

嘉兴局  0573-83850580

绍兴局  0575-85163214

金华局  0579-82460223

义乌局  0579-85316109

衢州局   0570-3087032

舟山局   0580-2027664

台州局  0576-88893996

丽水局   0578-2106055

附件2 :

鉴定小知识

一、什么是鉴定?

鉴定是指在协商活动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协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是协商活动中法定证据之一,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部门管理的三大类鉴定业务类别

(一)类鉴定在协商活动中更为常见,包括:

1、理鉴定,俗称鉴定;

2、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主要包括损伤程度鉴定、程度与能力鉴定、性问题鉴定、疾的诊察确定现有疾与损伤的因果关系,以及诈(伤)及造作(伤)鉴定;

3、鉴定,主要是对涉及与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鉴定,主要包括亲子鉴定、个体识别等,目前由省厅批准的面向社会开展亲子鉴定服务的正规鉴定机构共有11家,其中杭州有浙江、浙江千麦、浙江安康、浙江安康、杭州安康、杭州明皓、浙江绿城等7家鉴定机构,省内其他地有温州鉴定中心、绍兴文理学院鉴定中心、宁波天童鉴定中心、温州天正鉴定所等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服务;

5、毒物鉴定,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以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常见的乙醇(酒精)检测即属此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类鉴定,对光盘、图片、视频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性认定。

三、为什么会有两个鉴定不一致的情形?该如何解决?

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如临床鉴定而言,客观上存在鉴定人对鉴定对象认知存在差异,特别是随着时间推移,伤情不断康复向好发展,可能存在两次鉴定存在不一致情形(见图五:2012年-2014年宁波鉴定案件量、重新鉴定案件量及重新鉴定改变原鉴定意见案件量趋势图),2014年10月宁波实行重新鉴定案件重大事项报告操作流程及重新鉴定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后,重新鉴定改变意见数呈下降趋势,10-12月重新鉴定改变意见数12件。为解决鉴定争议问题,在制度设计上,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来解决鉴定意见采信问题。通过鉴定人出庭,有利于增强鉴定活动的透明度,消除当事各方对鉴定意见的疑虑,增强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决心。

四、鉴定人出庭制度

五、对违法违规鉴定执业行为如何进行投诉?

六、什么是鉴定认证认可(资质认定和实验认可统称认证认可)?

我国实验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政策主管部门实施的实验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二是政策授权国内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开展的实验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确保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可靠”。认证认可等级分为“省级”和“国家级”。

七、什么是鉴定机构能力验证?

附件3:

鉴定典型案例

案例一:

理鉴定明死因 为殁者言、为生者权

徐某,2014年1月生,出生第2天在接种卡介苗。一个多月后发现呼吸急促等症状,经诊断为先天性心脏。5个月后,徐某出现全身皮疹、发热、抽搐,接种卡介苗处皮肤红肿、溃烂、腋下淋巴结肿大,后又出现结感染。为给徐某治疗结和心脏,其父母辗转多地。8月14日,上海某出院诊断为:淋巴结。8月23日,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历数月求医无果,身心俱疲,加之丧子之痛,徐某父母几近崩溃。徐某的父母认为徐某的身体情况并不适合接种卡介苗,遂向当地卫生局投诉接种卡介苗的,要求赔偿。 8月27日,当地卫生局和徐某的父亲来到宁波某鉴定中心,共同委托对徐某的死亡原因,以及的卡介苗接种与徐某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受理案件后,鉴定机构非常重视,组织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情况介绍,审阅的所有历资料,制订了详细的检验方案,并安排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对徐某进行解剖检验、理组织学检验,同时将徐某的心血送往省疾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结菌培养。在经过全面细致地收集尸检、组织学检验资料,结细菌培养的结果,鉴定人综合分析认为:一是徐某系因双肺播散性肺结伴肺组织显著实变,造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二是徐某患有先天性心脏、胸腺缺如,机体免疫功能显著降低,甚至缺乏。在此种情况下接种卡介苗后,患儿不能通过机体细胞免疫获得对结的特殊抵抗力,反而继发全身多器官出现结变,导致双肺发生播散性结变伴肺实变,引起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后来,当地卫生局组织专家组会诊,一致支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徐某家属获得了全额赔偿,这对痛失幼儿的徐某家属也是一个安慰。

案例二:

声像资料鉴定 让嫌疑人在证据面前低头

20年7月某日子夜时分,靳某涉嫌在杭州城郊结合部某村道持刀抢劫。被抓捕后虽经受害人指认,但靳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提取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由于像素低、距离远、环境暗,视频模糊不清,无法直接认定,办案单位先后向省两级公安机关送检未果。后知悉省厅批准的某鉴定中心开展声像资料鉴定,2014年8月,办案机关遂委托该鉴定中心对现场监控录像进行鉴定,一是嫌疑人手中是否持有凶器?何种凶器?二是录像中嫌疑人人像是否靳某所留?

为了分析辨识录像中嫌疑人的细节特征,该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复制的副本视频文件和截取图像进行了超分辨率、直方图均衡化、反卷积、色阶、锐化和降噪调整等增强处理。物象鉴定:经逐帧回放观察和截图,录像画面依次显示出嫌疑人右手握有一单刃斜平头,反光时呈亮白色的凶器抵住被劫女子腹部。人像鉴定:检材嫌疑人方圈型胡须属后天形成的人工蓄留和修饰的面部个性特征;粗重拱形双眉,两眉尾下垂至外眼角,左侧胡须外沿向上垂直线接近左眼内角,右侧胡须外沿向上垂直线接近右眼外角,口型较小,上唇正中与上部黑色胡须间有一条状无胡须域,属先天生成的面部个性生理特征,以上个性细节特征的形态独特,价值较高,特征的形态、存在位置和相互关系与样本嫌疑人靳某面部细节特征均相符合并重叠一致,其价值总和已构成检材与样本嫌疑人面部图像为同一人所遗留的本质属性,送检监控录像视频中持凶器抢劫女事主的嫌疑人人像是靳某所遗留。

该鉴定意见补上了本案证据链的关键一环,嫌疑人靳某被正式批捕。本次视频图像鉴定引起公检法单位的重视,此案后至今该鉴定中心已为省两级公安机关的24起在押“零”口供案件提供了科学的视频图像鉴定证据。

案例三

服务中心鉴定窗口 为百姓解忧

某损定某,64岁,嘉兴人,某公司员工,20年11月日,上班时左手不慎被卷入机器,造成左手2-5指骨折伴伸肌腱断裂、左中指部分指体缺损。某伤后,认为是事故,公司同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于是按程序申报了认定申请。但在申请过程中发现,由于某年龄已超过60周岁,且与公司签署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合同,不符合认定条件。这就让某和公司的赔偿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某很纳闷:自己作为公司十几年的老员工,这次又是在上班时候因工作原因导致左手受伤,为什么就不能认定为呢。由于不能认定为,双方的赔偿事宜也就搁浅了。

某作为家中经济来源的主要支柱,因为左手受伤不能参加工作,加上这次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不菲,对于某这样一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困难家庭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如果拿不到赔偿金,自己因受伤而无法工作,某不知道自己如何生活下去。由于生活所迫,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缺乏赔偿依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这样一耽搁就是半年。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某打听海盐县局行政服务中心有鉴定服务窗口,于是前来求助。服务窗口值班经认真了解情况以后,让某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到场,详细解答了其中赔偿疑问,按照现有规定,告知双方可按照雇佣关系进行赔偿。2014年8月,双方正式委托嘉兴某鉴定机构依照浙高法人体损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某的伤情进行等级鉴定,该机构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更总,公司与某有了赔偿的依据,某顺利地拿到了赔偿金,脸上的愁容也终于得到了舒展。一次赔偿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四:

亲子鉴定,帮助“流浪父子”相认

2014年8月日,宁波救助管理站的拿着一张单位委托书来到当地某鉴定中心,身边站着一个10多岁的和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身高不到160厘米,皮肤白皙,但看上去比较内向,站在一边不动也不说话。这个男子满脸胡子,坐在一边低着头也不说话,看上去与这有几分相似。鉴定机构人员试着问了几个问题,两个人都不回答,表现比较羞涩和木讷。同他们一起来的救助站说,无论问他什么问题,他的回答永远是“嗯”或“是的”,我们怀疑他们是父子关系,特地带来做亲子鉴定,以便确认一下他们的亲缘关系。

将事情的原委大致描述了一下:原来是2014年3月25日被民警送到救助站的,他说不出自己的名字,不知道爸爸妈妈在哪里,更不知道家庭等信息。无处可去,孩子就在救助站住下了。有饭吃,有地方住,还能洗澡,他慢慢地习惯了这样的生活。原本大家都以为小根本记不得自己的事情,直到6月,一位40多岁的男子被送到救助站时,那孩子立刻跑上去就喊:爸爸。面对的亲近和称呼,这个男子却非常茫然,一直没有回应他。一开始,也没有太在意。甚至在猜想,孩子是不是乱叫的。可接下来,孩子就一直叫这个男子“爸爸”,并且语气非常自然肯定。但无论怎么询问,这位40多岁的男子,一直说不出自己的过往。甚至连小是不是他儿子也一无所知。救助站开始怀疑他俩是父子,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特地带他俩来到我中心做亲子鉴定。

该机构鉴定人特事特办,按照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技术规范,分别对和“疑似父”提取了口腔拭子作为检验样本,经过DNA实验比对,鉴定结果证实两人确实是亲生父子关系。

救助站说,流浪父子能在救助站相认也是一种缘分。这也是宁波救助管理站首次通过DNA鉴定技术来帮助流浪人员认亲的案例。

案例五:

2011年10月,杭州某鉴定中心受理了一起法院送检的刑某诉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09年1月24日,潘某向刑某借款人民币数十万元,写下借据一份,但当时双方未约定归还日期。后原告刑某因资金紧张,要求潘某归还借款。但潘某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钱。于是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立即归还借款41万元。潘某在收到法院的证据材料时非常气愤,声称他只借了人民币11万,认为借条中肆拾壹万元的“肆”以及阿拉伯数“410000”中的“4”均是事后更改。刑某认为这是潘某为拒绝还款找的借口,借条确是潘某所写。于是潘某请求法庭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否存在篡改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在受理此案后,及时组织鉴定人会诊,经检验,送检借条内容是利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在一张“XX省XX村委会”的便笺纸上。外观检验发现,借条中大写金额“肆”字处的纸张存在污损。将检材置于VSC-6000型文检仪下观察,发现大写金额“肆拾壹万元”中“肆”字和小写金额“410000”中“4”字的“∠”画的荧光反应与借条上其他字迹完全不同。据此认定,借条上的大写金额“肆拾壹万元”中的“肆”字是添加形成的,小写金额“410000”中的“4”是由“1”改写形成的。

后来,法院在判决中采信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潘某感谢鉴定机构鉴定人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公正严谨的鉴定作风,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送锦旗以示谢意。

案例六:

亲子鉴定 让尿毒症女孩重获新生

2014年3月12日温州女孩陈某在杭州电视台记者的陪同下来到杭州某鉴定中心要求做亲子鉴定。谁也没有想到这位看起来和常人无异的女孩竟患有尿毒症,且与生母失散多年。为治她已花光所有积蓄,不得不寻母以求换肾治疗。在电视台、浙江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努力下,2014年3月终于有了生母叶某的消息,但是叶某否与陈某有亲生关系,还需专注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知晓。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该鉴定中心的领导高度重视,当即决定对陈某进行鉴定援助,并免除其所有鉴定费用。为争取治疗时间,高效率的完成了受理手续并加班加点用更短时间将鉴定意见提前送到了当事人手中。当他们看到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支持叶某与陈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后,母女俩激动万分,抱头痛哭。

随后陈某母女时间到浙一进行了肾脏配型,在配型成功后顺利完成了换肾治疗。是鉴定的科学准确与社会各界的爱心援助,挽救了这位幸运的女孩。这也充分体现了科学准确、即时客观的鉴定对社会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面。

三、冒亲子鉴定

杨喆诉青岛李沧卫生健康局、青岛李沧人民政策及人杨坤要求撤销医学证明及行政复议案

——诉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医学证明属行政协商受案范围且新生儿姓名未经父母协商一致不属撤销事由

【内容】原告杨喆(女)与人杨坤(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人在女儿出生后持相关手续向青岛李沧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了医学证明。原告对医学证明中记载的新生儿客观信息均无异议,但认为该医学证明中所记载的新生儿姓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故属人提供虚信息取所得,遂申请被告李沧卫健局予以撤销,但该局认为不属其职权范围且办理手续合法。原告遂向被告李沧政策申请行政复议,李沧政策作出了维持涉案的复议决定。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协商受案范围且新生儿姓名未经父母协商一致不属于应予撤销的法定事由,遂判决驳回原告协商请求。

【裁判要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本辖内的医学证明承担具体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具有撤销职权,当事人诉请()卫生健康部门履行撤销医学证明的职责,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协商受案范围。新生儿姓名是否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非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的审查事项,非经父母双方同意所取姓名不属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不构成撤销医学证明的法定事由。

【关键词】医学证明 行政协商受案范围 新生儿姓名 虚记载

【相关法条】山东省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五、十九、四十九条

【案件索引】一审:青岛李沧人民法院(20)鲁3行初38

二审:青岛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行终91

另查明,20年3月5日,原告杨喆以人杨坤为被告向青岛北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协商。青岛北人民法院于20年4月10日作出(20)鲁0203民初2531判决,判决准予杨喆与杨坤离婚,婚杨芊羽由杨喆直接抚养,该判决书业已生效。

【裁判结果】青岛李沧人民法院于20年10月25日作出(20)鲁3行初38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杨喆的协商请求。宣判后,杨喆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鲁02行终91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注释】

医学证明是记载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对于新生儿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诉请撤销医学证明的案件属行政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审理此类案件主要有两个心问题需要厘清和判断:一是撤销医学证明是否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法定职权,诉请予以撤销是否属于行政协商受案范围;二是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及如何判断涉案情形是否构成法定撤销事由。

一、是否属于行政协商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

关于如何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须是行政主体针对具体事件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处理行为。所谓具有外部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属于外部领域,它是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这种处理行为应当具有性,能够对外产生上的后果,且应当具有外部性,内部业务指令、多阶段过程性行为等因属于内部行政领域,故而被排除出可诉范围。2、须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影响,而非经由其他行为中转或实际由其他行为直接产生影响。比如消费者在经营进口食品的商店购买了某类零食,其如果认为该零食的进口流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为被告,针对检验检疫行为提起行政协商,则因该行为并不直接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不应纳入受案范围;再比如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自然资源部门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那么有权批准该决定的人民政策作出的批复行为则并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当事人对批复行为提起协商即不属于行政协商受案范围。

二、诉请撤销医学证明是否属于行政协商受案范围之辨

安康人民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医学证明;……。”从这一规定来看,出具医学证明的主体为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有观点据此认为,因医学证明的颁发主体并非行政机关或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故围绕医学证明所提起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协商受案范围。对于这一观点,需首先从当事人诉求本身入手分析,当事人诉请判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已颁发的医学证明与直接诉请法院撤销已颁发的医学证明并非相同诉求,前者是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对医学证明的管理职责,后者是要求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撤销裁判,协商标的及裁判内容都不相同,需分别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等角度,结合规定予以分析,并不能一概认为涉及撤销医学证明的诉求就不属于行政协商受案范围。

其次再从规范角度来看,无论是20年8月10日实施的山东省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还是20年10月12日施行的山东省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均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内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再结合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可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有对医学证明的签发、使用、作废等事项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而判断诉请判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医学证明这一诉求是否属于行政协商受案范围,则需按照“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一标准来分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学证明具有法定管理职权,且其是否履行这一职权对特定的当事人将会产生外部效果,影响着新生儿父母及新生儿的权利义务;第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否撤销医学证明,将直接作用于新生儿父母及新生儿,直接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由其他行政行为来中转等间接作用的问题。综合上述两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诉请判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医学证明,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两方面构成要件,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可纳入行政协商受案范围。

三、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证明材料取医学证明情形的判定

医学证明的颁发具有严肃性和既定力,对于依照相关管理规定申领发放的医学证明,非因法定事由、非由法定机构、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或撤销,以充分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但无论是20年8月10日实施的山东省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还是20年10月12日施行的山东省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均规定,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证明材料取医学证明,导致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管理或签发机构应撤销相应的登记,对已收缴、撤销签发的医学证明进行封存,并书面通知新生儿父母亲和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此可知,作为医学证明的法定管理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取医学证明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理职权。但对于哪些情形属于“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证明材料取医学证明”,相关规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我们可以从上述两部不同时期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中提炼归纳出主要情形,包括:1、提供虚父母身份材料;2、对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提供虚的亲子鉴定证明;3、新生儿父亲一方单独申领时,提供虚的新生儿母亲身份证明材料;4、因特殊原因无法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材料时,虚的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或虚的监所证明材料等。有确凿证据证明医学证明的颁发存在上述情形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撤销该医学证明。

新生儿姓名是医学证明的必要记载事项,而新生儿姓名在未经父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父或母单方提供给医疗保健机构予以登记,则属于父母双方在新生儿取名问题上的分歧范畴,并不在颁证的法定审查事项之列。换言之,因新生儿姓名既非新生儿出生日期、、身高、体重等自然生物状态的反映,亦非父母血亲等具有上权利义务关系事项的记载,仅为血亲为新生儿赋予的别标记,且可依法予以变更,颁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亦无法通过查证客观形成的申报材料予以实,故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根据申领医学证明人的申报即可予以登记,而无需进行材料上的审查。因此,在未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登记于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姓名,不属于“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证明材料取医学证明”的情形,不构成撤销医学证明的法定事由,当事人应通过协商变更姓名等途径予以解决。该案的裁判也同时提示新生儿父母,应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不宜动辄诉诸改变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文件的效力。

审法院合议庭成员:贾瑞霞 蔡世渥 高建英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孙志刚 高沛沛 李玉兰

编写人: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高沛沛

编写人联系方式:

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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