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单方面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法*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案例: 1995年,渝中区男子陈某与女友小张结婚。婚后,陈某怀疑小张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女儿出生后,陈某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一次女儿生病需要输血,他献血时,检查医生无意句“你女儿不是你亲生的”加重了他的怀疑。此后他收集了妻子婚后情人开房的证据。2000年,陈某提出离婚,要求对女儿做亲子鉴定,但因妻子不同意亲子鉴定,一直拖着没离。亲子鉴定,大家其实都不陌生,在我国古代流传的滴骨验亲,滴血验亲就属于亲子鉴定,只不过这两种方法毫无科学根据,只是“包大人”、“宋大人”在确认嫌犯无疑的情况下又苦于没有证据而无奈使用的侦破手段而已。所谓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在,利用DAN遗传标记的方法来判断父母子女是否是亲子关系是准确率高的亲权鉴定方法。从医学上讲,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是父子或母子的情况,一般不予受理。在个人中,一方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方拒绝,审判实践院往往很难定夺。法*一般是按照高法*《关于民事个人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第七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前,“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有了明文的法律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偷偷带孩子做亲子鉴定
根据高法*《关于法*在审判工作否采用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看待: 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3、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4、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概括地讲,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如果出现了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夫妻一方向法*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要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需要考虑许多情况和复杂因素,相关证据的证明对申请结果影响会很大,这时候如果有律师的帮助或许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亲子鉴定要父母都做吗
如果您是个人用的话 婴儿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的,那么,随母就母方和小孩子去,随父就父亲和孩子去就行。 如果是做为法庭证据使用,那么,孩子在未成年的情况下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对孩子进行委托。父母双方都需要 签名,按手印了。 亲子鉴定分有非鉴定和鉴定,鉴定结果准确度一样,只是办理手续不一样。 非鉴定仅是对个人的遗传**
所做的生物学比对,鉴定流程相对简单,但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只需要提供被检测人的样本即可。 可以自己在家取好检材样本送过来或是邮递。 鉴定是指必由相关机构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程序所完成的正式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个人,办出国,打*司等)可直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