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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公布 离婚后未做亲子鉴定

来源:安康生物 2024-01-08 在线咨询

一、离婚做亲子鉴定不举证行吗

1、离婚后可以选择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注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上诉依据,但不能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仅作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鉴定一致的。

2、离婚后可以选择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公告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

一、鉴定质证的内容

(一)鉴定的真实性

所谓鉴定的真实性,是指鉴定本身体现的形式,思想内容反映出真实所具有客观的本质属性。必须存在客观存在的形式,而不是主观,推测捏造的事物。认识和判断是人的思维形式,是人的大脑对客观外界作出反映和选择,客观外界能够作为证据材料的事实多样,一旦主观感觉和选择,便以特定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协商中的鉴定依照法定程序,经过质证,才更终成为实事的依据。质证主体首先应该就鉴定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进行质证、辩论,鉴定确实充分、可靠是鉴定正确的一个前提条件,如鉴定的检材不充分、不可靠,势必影响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如鉴定人在鉴定时,有无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其技术水平怎样等,这都会导致鉴定发生错误。

(二)鉴定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有助于增强或减弱待证事实在心证所具的盖然性的程序时,都可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对某一证据对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体现对其进行证据证明价值的评估。对证据关联性的内涵的界定,涉及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问题,它是对证据关联性在证据效力上的定位与价值评估,而关系到证据的形式或方式问题,它根源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受办案人员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实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产生的。质证主体对证据证明力,即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据作用进行质问和辩论。证据本身对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是否密切及大小程度,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实际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判断和评估的方式。

(三)鉴定的合法性

鉴定属证据的一种,自然有证据的一般属性,证据的合法性称证据的许可性,证据必须符合规定。合法性指证据的主体、形式、收集都应依法进行。

2、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我国协商法及相关及解释的规定。检材是鉴定的物质基础,提请鉴定、决定鉴定、受理鉴定、鉴定资料(材料)的提取、保存、复制、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共同鉴定以及鉴定文书的制作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鉴定检材不合法,势必会影响到整个鉴定结合的合法性,鉴定的实质是以科学技术手段来综合审查与实证据,实体不真实,必然失去科学可靠性,甚至出现虚和错误的。实体不真实的,显然不能作为证据资料。无论是公、检、法及社会其它的鉴定机构,所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合法的,不允许采取欺或其他不合法的手段收集鉴定资料(材料),对协商中所涉及的鉴定材料的审查,应通过法庭质证进行。通过质证材料的来源,并依据有关,判定鉴定材料来源的合法性。

3、鉴定的形式必须具备规定的要求,要有鉴定人员(所有参加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证据不予认定,如当事人自己收集的伤害证明、历,无出具机构或出具人的盖章、签名或法规规定的两人以上签名盖章,只有一个人签名、盖章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一般亲子鉴定手续有哪些?

相对于个人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具有公开,收费高等特点。一般选择亲子鉴定的委托人只是想知道孩子是否是自己的,以便有个说法,有个安排,并不想把这种事闹大到法庭上,因此,参加个人亲子鉴定就可以了。但某些特殊的场合依然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如遗产登记、户口登记、出国办理等。

亲子鉴定是指必由相关机构出具委托书(需要安康函或者法院开具的委托书),

经过一系列公告程序所完成的鉴定,具有效力,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具体亲子鉴定手续要求如下:

(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组成;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4)出具由法院、、公安部门或安康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5)按照亲子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

亲子鉴定的结果可以用于公、检、法、司,比如报户口,财产分配,出国签证,打官司等,所以了解亲子鉴定手续,是很有必要的,对更后的结果也很有帮助。

就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而言,两者除了在用途上有差别外,测试技巧及准确度是一致的,结果也是一样的。然而在接受亲子鉴定时,一般在采集样本时,需要相关人员到到场留下指纹及拍摄照片作身份证明,并提供相关的证件和委托信函。

二、离婚后想做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否认亲子关系但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时,人民法院能否以当事人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为由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裁判者说”栏目近日通过一宗案例表明:离婚协商中,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在该案中,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婚后生育一女。2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协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但以女儿非其亲生为由申请亲子鉴定,并要求原告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10万元。原告拒绝做亲子鉴定。

广东省汕头潮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告主张孩子非其亲生但未能进一步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依法不予认定。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如何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亲子鉴定问题?汕头潮阳人民法院法官姚静云表示,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却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深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裁判,又要传递温度,以努力解决好双方矛盾、使案件各方当事人有更好的将来为审理目的,注重裁判效果的影响。“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的,我们应本着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别情况、慎重对待。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意思表达,又要注意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委托亲子鉴定必须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且须征得更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的主张被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就此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予以判定。”

法院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离婚协商中,亲子鉴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但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法典解释的规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时,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予以判定。本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维护亲子关系这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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