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绝让儿子做亲子鉴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对亲子关系有疑问如何起诉确权
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孩子是血缘关系更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兄弟姐妹关系。亲子关系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亲子间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二、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怎么办
私生子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能起诉,建议先去做一个亲子鉴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协商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协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亲子鉴定遭拒还可以认定父子关系吗
申请亲子鉴定遭拒还可以认定父子关系,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在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依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孩子是我的,我来养!不是我的,你趁早带走,还得赔我青春损失费!”南京一男子怀疑妻子外面有人,进而疑心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于是上法庭起诉要求离婚,还当庭提出去做亲子鉴定。
妻子长住娘家 他怀疑她外面有人
赵阳与王晓燕是在200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的。恋爱初期,他们感情升温很快,没过多久便搬到一起同居。同居半年后,王晓燕怀孕了,两人奉子成婚,于2005年4月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份,王晓燕生了个儿子。由于赵阳父母都不在了,王晓燕生完孩子,便搬到娘家坐月子,赵阳隔日过来照料母子俩。
小两口说好等宝宝满月后就回家,可等赵阳来接时,王晓燕却反悔了――在娘家自由自在,又有人照顾,她还想多赖几天。赵阳气呼呼地走了,一连好多天都没来。后来在亲友们的撮合下,王晓燕同意回家过春节。不料到了春节前,两人因为琐事拌嘴,又把回家的事搅黄了。就这么着,孩子已经4岁多了,王晓燕还是长期住在娘家,跟赵阳的关系越来越僵。
赵阳的情绪逐渐由不满转为猜疑。他认为,王晓燕之所以不愿回家,很可能是因为在外面有人了。“在娘家,多方便啊,要是一回家,在我眼皮底下,怎么跟情人交往呢?”他越想越觉得有道理,进而对孩子的身份也产生了怀疑,甚至认为,王晓燕在恋爱期间就有了别人,孩子也是那个人的。
赵阳认定王晓燕已经背叛自己,索性将她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法庭上提出亲子鉴定
离婚涉及到孩子抚养问题,当法官询问孩子跟谁时,赵阳答道,他对孩子身份有怀疑,希望进行亲子鉴定。孩子如果是他的,他愿意抚养,也愿意出抚养费,让给王晓燕养;万一孩子不是他的,他不仅不会管,还要向王晓燕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
赵阳声称,他有两点理由怀疑孩子的父亲另有其人。,王晓燕是在婚前怀孕的,尽管那时他们在恋爱,但难保她没跟其他人交往。第二,王晓燕长年待在娘家,形迹可疑。
王晓燕当庭驳斥赵阳“纯属胡扯、诬陷”,并称她住在娘家完全是跟赵阳感情不和所致,赵阳的说法是对她人格的侮辱,也是对孩子的伤害。她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绝不接受亲子鉴定,孩子肯定是赵阳的,他必须负责。
亲子鉴定需遵循自愿原则
赵阳希望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孩子是否是自己的骨肉,如果是,他愿承担抚养责任,如果不是,则拒绝抚养。但王晓燕坚决拒绝让孩子去做鉴定。法院认为,亲子鉴定需要遵循慎重、自愿、有证据的原则。既然孩子的母亲不愿意,谁都没有权利强迫她。至于孩子到底是不是赵阳的骨肉,只能通过证据加以推定。王晓燕提供了孩子的证明,证实孩子的父亲是赵阳,同时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自己是在跟赵阳恋爱时怀孕的。相反,赵阳虽怀疑马晓燕偷情,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据此推断,他是孩子的父亲。更终判决这对夫妻离婚,赵阳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玄法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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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王某未经丈夫葛某同意,擅自变更孩子姓名,丈夫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妻子以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拒绝配合。近日,安庆迎江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王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孩子与葛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准许王某、葛某离婚,孩子由原告王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王某、葛某登记结婚。次年1月27日,王某生一子取名葛某乙。后王某为葛某乙申报户口时,将“葛某乙”变更为“王某乙”。婚后,因葛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对王某及王某乙照顾不周,导致王某起诉要求与葛某离婚,法院考虑到葛某有意愿改善夫妻关系且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于2014年6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协商请求。
现原告王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葛某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对王某乙与自己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产生质疑,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原告以作亲子鉴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拒绝配合,导致亲子鉴定程序终止。经调解,原告虽然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被告坚持己见,致协商未果。
法院认为,王某乙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被告有权申请亲子鉴定,原告作为王某乙的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以便澄清事实。在原告拒绝配合,导致亲子鉴定程序终止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可以推定被告与王某乙不存在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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