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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生物 2024-01-08 在线咨询

一、亲子鉴定程序

依据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子鉴定的解释更新

亲子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现代DNA鉴定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两个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一、亲子鉴定的分类

根据鉴定目的和用途的不同,亲子鉴定可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亲子鉴定两种。

所谓个人亲子鉴定,就是在非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其目的在于消除夫妻或者恋人之间的猜忌和疑虑,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所谓亲子鉴定,是指在协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协商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亲子鉴定用于报户口、办出国、打官司、争财产等方面,鉴定报告具有效力,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二、亲子鉴定的解释

(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实践中,要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既不能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也不能轻视或忽略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要避免亲子鉴定的随意化。

(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1、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2、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3、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4、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结束语:以上就是对亲子鉴定的解释”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DNA鉴定中心亲子鉴定中心的专家提醒大家,DNA亲子鉴定与上体检不一样,它是一项专注的、具有效力的鉴定,这种鉴定结果,经常需要对薄公堂。因此,您决定做亲子鉴定的时候需要慎重考虑。

亲子鉴定

(1)适用范围

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是否亲生;犯的认定;认领被拐卖儿童;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证明;遇难者(空难、海啸等)身份无法辨认;抚养权纠纷;

(2)特点

鉴定只能适用于协商活动,是在特定的协商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协商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协商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鉴定。

亲子鉴定需要流程如下:

1、预约。亲子鉴定需要提前通过安康线上平台预约当地权威鉴定所,并根据了解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证件。

2、查验身份。亲子鉴定要求所有被鉴定人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也就是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驾驶证、证、证明等,且需要尊重被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能强制执行亲子鉴定,需要征询年满14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然后,到现场由鉴定所验每个人的身份、拍照、录指纹,没有提前准备好委托书的,还需要填写个人委托书。

3、采集样本。所有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办理好了之后,有现场采集所有被鉴定人的血样,如果半年内输过血或者做过骨髓移植、器官移植,需要采集口腔拭子替代,或者延期采集样本。

4、付款鉴定。样本采集完成后送往实验开始DNA鉴定,委托人现场付款,支持现金和转账汇款。

5、出结果发报告。鉴定结果在实验收到样本后一般5个工作日出来,如果需要加急,可以申请加急服务,更快可3小时出结果。

三、亲子鉴定的解释

分析:

关于亲子鉴定规定:如果一方请求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在提供证据之后,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那么申请的一方主张成立。如果否认亲自鉴定的,也需要提供证据。

依据: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四、亲子鉴定的解释是什么

裁判要旨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赣0827民初24(2年10月26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2)赣08民终2727(2年12月3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丈夫张某于20年2月9日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双方之间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20年6月其回到娘家居住,20年7月下旬其在酒吧醉酒时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于20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其希望通过小孩为纽带促进夫妻感情,可事与愿违,双方经常闹离婚,张某自20年12月始将小孩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小孩,对小孩漠不关心,导致小孩日渐消瘦,对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为此,为了小孩的身心健康,特诉请确认小孩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其所有。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请了一份2年12月10日的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鉴定与案外人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于20年2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某甲于20年5月22日生育一。2年1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协商请求。婚生小孩的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小孩的父亲,该小孩曾在被告家中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自2年11月22日起该小孩在刘某甲处抚养。

裁判结果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年10月26日作出(2)赣0827民初24判决:驳回刘某甲的全部协商请求。

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年12月31日作出(2)赣08民终2727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其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自然人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据学者统计,近年来,涉亲子关系的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近5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有关亲子关系的案件数量多达5975件,绝大部分(4161件)均集中于基法院。亲子关系的认定已成为家事实务热点,正因如此,新增了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意在通过建立完善的亲子关系确认体系,保障以继承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利的健康行使,并督促抚养义务等相关身份性义务的有效履行。但是如本案案情所示,实践中,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目的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开始出现。

亲子关系是建立和解除亲子身份关系的基石,其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法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与道德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直接关乎子女利益、血统真实与身份。尤其是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亲子关系否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且此类纠纷一经协商,不管其结果如何,均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更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以及相关解释和制度,也都明确了要坚持儿童利益更大。儿童利益更大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通行规则。因而,在关涉儿童身份利益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理应得到体现。即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秉承儿童更大利益原则,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在稳固子女更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为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更有利的协调。即在身份权不断被肯定的当下,亲子关系不仅关涉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在于它直接关涉子女包括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众多权利。人民法院应以“子女更大利益”为裁判准则,在尊重当事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即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原则,应当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并应考量亲子身份关系的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

二、关于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正当性的认定

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认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基点,在充分了解亲子关系的变化会给父母、子女以及利害关系人分别带来何种后果的基础上,整合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平衡保护各方权益。之所以使用“正当理由”这一概括性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今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家庭生活需要私密性。通常情况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原告是无过错方,旨在通过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起否认男方与孩子亲子关系的协商,必然会激化双方矛盾,使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和性,明显有损子女利益。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与孩子之间具有法定的亲子关系,即便亲子关系否认诉请成立,也仅能解决亲权真实性的问题,不能必然排除对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权利。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不存在孩子抚养权争议。即便夫妻双方未来离婚,亲子关系也不是法院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量因素。也就是说,亲子关系否认与否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在具有法定亲子关系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缺乏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不管更后协商结果是否得到支持,均会带来伤害。若出轨方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更终离婚时,其凭该亲子否认判决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这对于抚育孩子多年,与孩子有浓厚情感的无过错方和孩子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公。且此种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否认亲子关系,无异于间接肯定了原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性行为,这明显有悖公众朴素的道德共识,也有违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儿童利益的保护,且极易引发此类协商聚集,甚至诱发亲子鉴定寻租现象,不仅会浪费有限的资源,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善良风俗。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夫妻双方、子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纷争,杂糅亲情、伦理等因素,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形下,应当保持审慎介入状态,非必要不应进行强制干预。如本案中,刘某甲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她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该种担忧系因其与张某之间婚姻关系产生矛盾而引发,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修复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来一并解决。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出轨方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会加剧夫妻感情矛盾,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子女的身心也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因而,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不具有正当性,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儿童心利益,实现幼有所养。

(一)单方亲子鉴定报告的效力认定

(二)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编写: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 刘娟 彭璇

五、亲子鉴定法条

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

亲子鉴定其实并不是你有钱就可以去做的,因为这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事情,如果对这方面不太懂的朋友可以去了解一下,因为那里有一部分关于它的描述,那么你知道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吗?下面我们就带着这个疑问跟着我一起来看看问题的正确答案吧。

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

新的解释中,对在亲子鉴定中亲子关系的推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在修改中尚属首次。新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记者了解到,新的解释已经给案件带来了新变化。在深圳一起离婚案件中,孩子的生父到底是谁,夫妻双方就此争执了三年多。丈夫要求做亲子鉴定,妻子断然拒绝,此案在新法出台后,再次开庭时,法庭有了明确的解释标准,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亲子鉴定解释的出台,一方面推动了法院的断案,但在另一方面公民在亲子鉴定权利使用的时候必须要有谨慎的态度,无论是确认或者否定的,一方面会涉及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同时会影响到双方的婚姻关系,而孩子始终是更受影响的一方。据统计,这些年来亲子鉴定的情况大多是父母主动来做鉴定,约10%-%是法院委托鉴定。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以及情感纠纷的增加,亲子鉴定的数目也越来越多,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做亲子鉴定越来越方便,但是带来方便并不能带来幸福。亲子鉴定能给我们带来事实真相,但是它不见得能给我们带来伦理道德所肯定的善和真,而更大的善就是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利益,更大的真就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信任和尊重。

亲子鉴定达97%是否亲生

亲子鉴定的结果一般都是两个,排除亲生父亲关系和不排除亲生父亲关系,也就是说,用的是排除法,所以有时候是判断不出来是不是亲生的。如果是相似度大于99.99%,则可以肯定是亲生的,如果与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基因位点不相同,则排除亲生关系。设你鉴定的是20个基因位点的,也就是有2个基因位点不相同,这个结果有可能是两个原因造成的:,遗传变异;第二,非亲生,你这个结果,的确结果只能是不排除亲生关系。

但是亲生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主要是鉴定机构怎么说,其实你可以再找一家来做个鉴定,找一个权威点的机构,哪怕还是一样的机构,再去鉴定一次,因为鉴定是随机位点的,所以结果可能不一样,但是也不排除还是一样的结果。因为会有遗传变异啊,即使是亲生父女,也可能达不到那么高的。

庭上我反对儿子做亲子鉴定犯法吗

不涉及犯法,但需要承担协商意义上的举证不利的后果。分两种情况详述如下:

1、涉及亲子关系鉴定的协商案件中,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依据: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协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协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原物或者与原物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我国对孩子的亲子鉴定怎么规定?

这里只有更高院的两个解释: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协商请求成立。”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87年6月日法(研)复[87]20)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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