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否认亲子关系但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时,人民法院能否以当事人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为由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裁判者说”栏目近日通过一宗案例表明:离婚协商中,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在该案中,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婚后生育一女。2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协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但以女儿非其亲生为由申请亲子鉴定,并要求原告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10万元。原告拒绝做亲子鉴定。
广东省汕头潮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告主张孩子非其亲生但未能进一步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依法不予认定。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如何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亲子鉴定问题?汕头潮阳人民法院法官姚静云表示,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却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深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裁判,又要传递温度,以努力解决好双方矛盾、使案件各方当事人有更好的将来为审理目的,注重裁判效果的影响。“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的,我们应本着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别情况、慎重对待。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意思表达,又要注意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委托亲子鉴定必须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且须征得更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的主张被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就此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予以判定。”
法院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离婚协商中,亲子鉴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但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法典解释的规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时,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予以判定。本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维护亲子关系这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积极意义。
高某(男方)与乔某(女方)通过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儿子的出生,使本来平淡的家庭充满着欢声笑语,幸福的一家三口很是令人羡慕。儿子日益成长,亲朋好友和邻居偶尔冒出一句“这胖小子很像他妈,不怎么像他爸”,高某并不在意。高某的三口幸福家庭在一次酒会上被人们谈起,高某听了心里甜甜的,“你儿子都不像你,你要弄清楚是不是亲生的”,朋友的一句话让高某跌进了谷底。带着疑问,高某去做了生殖功能检测,诊断患有先天不孕症。高某偷偷拿着儿子的毛发和自己作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高某与拟儿子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生父子关系。高某伤心至极,向法院提出离婚协商,儿子由乔某抚养,乔某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乔某不认可高某私自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乔某以不能伤害孩子为由拒绝重新作亲子鉴定,乔某同意离婚,儿子由其抚养,但高某承担儿子抚养费的一半。
【分歧】
对于乔某拒绝儿子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如何确定高某与拟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亲生父子关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高某提供其有不孕症诊断证明和DNA亲子鉴定书,高某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乔某不认可高某提供的亲子鉴定却拒绝儿子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承担不利的后。应依法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意见二、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出发,是否重新作亲子鉴定应该充分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一方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慎用证据推定规则,如果推定错误,将给家庭带来不利后果。因此,不可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一,理由如下:
一、原告高某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二、乔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应该依法推定高某和拟儿子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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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提出亲子鉴定后才支付抚养费如何处理
父提出亲子鉴定后才支付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离婚后前夫拒不支付支付抚养费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后前夫拒付孩子抚养费的,如果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的;
离婚后一方不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的,原抚养协议已经法院确认的,或者是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的,可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法院判决后拒不支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应当如何支付
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除外。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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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由亲子鉴定引发的侵权能否要求赔偿
【案情】
月,杨某(女)与吴某(男)登记结婚,卵钅郴吃胁⒒儿子。拢钅骋浴案星槌沟灼屏选蔽上蛭饽程岢隼牖椋骄毯笞栽咐牖椴炖砹死牖槭中T诎炖砝牖槭中保饽吵鲇诙院⒆永婵悸牵M灰蛭改咐牖楦⒆釉斐缮撕Γ庇挚悸堑嚼牖楹笱钅持簧硪蝗烁а⒆拥拇常馊裳钅骋蝗似鸩堇牖樾槭椋⑺忱卦诶牖樾樯锨┝俗帧Q钅称鸩莸恼夥堇牖樾级ǎ篈、离婚后,冻抚养。吴某每个月要承担00元抚养费,孩子上学后,有关孩子的学习、生活等重大开支,双方各自承担50%,此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孩子能够自立生活为止;B、二人财产按共同拥有的10万元计算,杨某所分得的5万元全部作为离婚后孩子的养育费用,由杨某保管,其他财产无需处理;C、离婚后,各自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吴某拥有对孩子每月3次的探视权,逢国家规定的重大节日,二人各自拥有孩子50%的探视权利。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方的权利,若遇到特殊情况,双方再协商解决。
然而,杨某和吴某离婚后,情况并没有像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那样,杨某以种种借砍,不让吴某探视孩子,破坏了当初在离婚协约定的吴某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月,杨某终于在没有理由推诿的情砍说出了实情,说这个孩子根本不是吴某的亲生孩子,吴某坚决不相信,于是双方去鉴定。鉴定结果和杨某所说一致,吴某不是这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吴某在得知这一鉴定结果后,霹雳,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费,并要求杨某返还对孩子所有的抚养费(包括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5万元)。
【分歧】
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和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所谓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只有符合法定滴之一的,才可以在离婚协商中才能提出赔偿:1、 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 壁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 贬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测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方提出损害赔偿。
那么,在本案中,是不存在法定滴之一的,而且也不是在离婚时提出的,吴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返还对孩子的所有抚养费糊权的损失费,也没有依据;对于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5万元的抚养费和原本属于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子,二人已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其它财产无需处理”。因此都不予支持阁。显然,种意见是不支持吴某任后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予以支持,因为这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本案;关于返还对孩子的所有抚养费和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5万元的抚养费,应该予以支持,因为吴某对孩子抚效的关系,吴某与孩子既非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更非继父子关系,但吴某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导致这种结果完全均因杨某的过错造成的。
可见,第二种意见是支持吴某主张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阐述如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欺诈酣的案件。我们可以从法学理论上来阐明杨某侵权滴构成及其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滴,本案中的行为人(杨某)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杨某侵犯了吴某的配偶权,并且还违反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
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绩奸生下私生子,这一事实无可辩驳。第二条款和第四条的有规定:通奸是违反和社会道德的不正当两性行为,是与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和社会团结及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利影响,为所禁止。
其次,杨某违反中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侵犯了吴某的亲子权糊权。杨某此通奸怀孕、生子、离婚,直至亲子鉴定之前,在近4年的时间里,一直在欺吴某、隐瞒事实真相,致使吴某。在上,吴某与这个孩子原本既非亲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切均是杨某采取欺诈的手段强加于吴某的。
再者,杨某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并直接影行为的效力。本案中,杨某从其怀孕之初起,就应当告知其腹中孩子不是吴某的,应当如实向其坦白,但是杨某却一直隐瞒该事实真相,在离婚时,竟以欺诈的手段,使吴某误以为孩子为自己的亲生儿子,在违背吴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约定无效。(见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从本案来看,杨某所实施的侵权违法行为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上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吴某作为受害的一方是应该予以支持的。
(作者单位: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离卉强制要鉴定吗?法院这样判
离婚协商中,当事人一方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吗?记者今日获悉,广东法院在审理一宗离婚案件时,就碰到了这个问题。法院指出,离蛔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林红(化名)与张伟(化名)婚后生育一女。拢趾煲苑蚱薷星槿芬哑屏盐商崞鹄牖樗咚稀?/p>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伟同意离婚,但以女儿藩子鉴定,并要求林红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10万元。但林红拒绝做亲子鉴定。
汕头潮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林红起诉要求离婚,张伟同意离婚,应予准许。但是,张伟主张孩子非其亲生但未能进一步证据证明,且林红予以否认,故依法不予认定。遂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女儿由林红抚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指出,离婚协商中,亲子鉴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鉴定但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根据法典解释的规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时,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予以判定。
本案的处理,充否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维护亲子关系这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积极意义。
释疑:如何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亲子鉴定问题?
经办法官指出,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却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深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裁判,又要传递温度,以努力解决好双方矛盾、使案件各方当事人有更好的将来为审理目的,注重裁判效果的影响。
当讼过匙子鉴定的,我们应本着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别情况、慎重对待。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又要注意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委托亲子鉴定彪人自愿为前提,且须征得更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
一方当亲子鉴定的主张被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就此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予以判定。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
亲子鉴定报告可以作为离婚赔偿依据吗?
一、案情
刘某与方某相识相恋,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后来为贴补家用,方某在村里开了一家南杂店,来往结识的人多了起来。2007年方某怀孕,生下儿子小福。可随着儿子日渐长大,刘某发现儿子的相貌并不似自己,加上听闻村里关于妻子的一些风言风语,为了打消自己的疑虑,刘某带着儿子去省城某医学鉴端亲子鉴定,然而结果使刘某备受打击,检验为“可以认定小福与刘某之间不椽缘关系”。刘某愤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方某抚养小福并返还抚养费4万余元,另要求方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分歧
对于刘某单方进行亲子鉴定所得的报告书能否作为离婚时要求方某进行赔偿的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亲子鉴定报告虽是其单方带孩子去进行的,但该鉴定活动是在由部门准的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报告上有鉴定中心的公章,及鉴定人的亲笔签名。该鉴定报告应是具备效力的,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与小孩之间不存在亲缘关系,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87)的规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现原告未征得被告的同意,单方携孩子前往鉴定,被告对此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故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否定亲子关系的证据,故原告应鉴定或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
三、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告刘某未征得被告方某的同意,单方携小孩前往有关机关进行亲子鉴定,不符合法院批复的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被告方某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要确定刘某与小孩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刘某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形下,重新进行鉴定是查明事实的证明方式。原告可向法院鉴定,但进行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被告方某不同鉴定,原耕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小孩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则法院应驳回原告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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