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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中亲子鉴定怎么做

来源:安康生物 2024-01-08 在线咨询

一、胎内亲子鉴定,抽血准确率高吗

胎儿亲子鉴定是一种通过检测母亲体内胎儿DNA来确定父亲身份的方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胎儿亲子鉴定方法:

1、绒毛取样:在怀孕12周后,可以使用绒毛取样的方法采集胎儿DNA进行鉴定。这个过程通常需要在或诊所中进行。会将一根很薄的管子插入到子宫颈中,用超声波引导到胎儿附近并获取组织样本。

2、羊水穿刺:在怀孕16周后,可以使用羊水取样的方法采集胎儿DNA进行鉴定。这个过程通常需要在或诊所中进行。会使用一根长针穿过母亲的腹部来收集羊水。

3、非侵入性产前基因检测(NIPT):NIPT是一种新兴的胎儿亲子鉴定方法,通过血液检测可以检测到母亲血液中胎儿的DNA。这项技术通常需要在怀孕10周后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技术成本较高。

无论选择哪种方法,都需要在受到专注指导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胎中亲子鉴定怎么做准确

胎内亲子鉴定

鉴定亲子关系的话属于个人鉴定,这个在孕期五个星期就可以操作

鉴定中心在获得鉴定样本后,一周左右就能给出鉴定结果。

孩子在肚子里面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亲子鉴定人数增长较快的现象一方面说明社会在进步,人们愿意通过科学手段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夫妻、恋人间越来越缺乏信任和理解。对待亲子鉴定一定要慎重,对结果要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免给配偶和子女造成伤害。

个人亲子鉴定指委托人只想知道亲子鉴定的准确结果以供自己参考,而并不打算把鉴定结果作为证据提供给机构的DNA亲子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特点:

1、申请鉴定流程便捷。

申请个人鉴定的委托人可以选择来本中心鉴定,或者联系本中心上门受理,也可以由委托人自行采集亲子鉴定样本快递到本中心。

2、准确率与鉴定完全一致。

虽然个人鉴定的委托流程相对简单,但是个人鉴定使用的仪器、试剂盒以及检测的方法和鉴定完全一致。本中心对委托人提供的样本和出具的负责。

3、私密性较强,可有效保护个人。

个人亲子鉴定可以匿名委托,无需提供身份信息,也因此,个人亲子鉴定不能作为用途,仅供客户自己了解结果。

个人亲子鉴定费用在2600左右,具体亲子鉴定流程、手续、怎么做、费用可以阅读

二胎要做亲子鉴定吗?

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

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对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查、鉴别。

宝宝在肚子里能做亲子鉴定么

可是可以啊,如果不到那时候更好还是不要做,很伤身,大人小孩都是啊。怀孕-28周,可以采集羊水进行亲子鉴定。建议怀孕-28周之期间 ,这个期间是更安全的羊水采集时间,常规采集不会对胎儿和孕妇有任何影响。

产前亲子鉴定必须提供的样本为:

胎儿样本(羊水)、母亲DNA样本、定父亲DNA样本

羊水穿刺检查对胎儿具有一定的危险。进行这种检查一定要征的孕妇的同意和参与,

小孩在母亲肚子里,如何做亲子鉴定

请务必考虑清楚谨慎做出决定,是否确有必要进行产前亲子鉴定。孕早期是不建议进行鉴定,虽然操作上可行,但对产妇和胎儿风险较高。如果确实有需要,建议在孕中期(20周以后)在有资质的,经过术前检查排除穿刺禁忌症后,由专注在可视影像下提取羊水,同时和双方的样本进行比对。

网友:胎中亲子鉴定

山东法院法典适用典型案例85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

——韩甲诉张甲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张甲系某物流公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年7月间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之母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20年5月6日韩乙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年8月7日韩乙生一,即原告韩甲,其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吴某。20年6月5日吴某与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甲由韩乙抚养直至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不需吴某承担任何费用;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张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协商,主张2016年9月起张甲与韩乙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期间张甲赠送了韩乙现金和等,起诉请求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请求判令韩乙返还767846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张甲赠与韩乙767846元的行为无效并由韩乙返还王乙767846元。韩乙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该案协商中,韩乙以受赠款项系张甲负担的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提出抗辩。

原告韩甲提起本案协商要求被告张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16万元(按每月1万元自原告出生计算至年满周岁)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的一半。被告张甲则辩称其与原告母亲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但在原告出生期间,韩乙还有一段婚姻关系,被告不认可韩甲系被告之子;即便韩甲是被告之子,原告诉求也没有事实和依据。庭审中,韩乙方称韩乙与吴某结婚系被告安排,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方提供被告张甲与韩乙以及韩甲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照片十五张,该十五张照片的内容反映出三人关系超出正常范围。结合照片、韩乙与张甲婚外情的事实、韩甲的出生日期等因素以及张甲之妻起诉韩乙赠与无效的协商情况,法院依照原告申请,确定对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对外委托鉴定后,被告张甲不予配合、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裁判结果

淄博临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张甲每月向原告韩甲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自原告韩甲出生即20年8月起,至原告韩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韩甲其他协商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淄博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韩甲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张甲的上诉,淄博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存在两关系的确认。是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二是抚养费的认定。

儿童利益更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更大化原则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儿童更大利益原则包含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将儿童视为拥有权利的个体,二童利益必须高于成人社会利益,即凡是涉及儿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更大利益为重,以更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在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亲子身份关系的、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都是审理此类案件中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与上的亲子关系的不一致经常出现,类似本案这种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出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迫切需要,由该子女的母亲代子女主张子女的生父共同负担抚养责任。对亲子关系确认时,在主张亲子关系成立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经历,且男方对双方曾同居的事实亦予以认可,非婚生子女与男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该事实,组织双方进行亲子鉴定,男方对于亲子关系没有相反证据,在审理法院告知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后果后,男方以其行为明确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进一步查明亲子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以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亲子鉴定涉及未成年的,需要分情况处理。依照规定,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来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未满8周岁的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由该子女的监护人同意即可以做亲子鉴定,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征询该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该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因未成年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认定主张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请求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首先,2016年9月至20年7月间原告母亲韩乙与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20年4月韩乙与他人登记结婚,20年8月原告出生;庭审中原告方所举照片,以一般人通常的社会经验和判断标准,原告、韩乙以及被告三人之间明显存在特殊关系;韩乙与吴某离婚登记时关于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的约定,在一方没有在财产分配上取得优势的情况下,不向对方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用,亦与常理相悖。其次,法院对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依法对外委托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被告拒绝到场,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再次,被告张甲之妻曾作为原告主张张甲与韩乙存在婚外情关系,要求确认张甲对韩乙的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该次协商中韩乙辩称其20年与张甲生育非婚生子韩甲,该案涉及的相关费用是张甲在韩乙怀孕及儿子出生后产生的必要支出和抚养费用。综合上述事实,依照上述规定,法院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根据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具体到本案,按照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从事运输物流行业,参照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20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940元,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被告张甲在协商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出生后其已经支付了抚养费,故对原告请求自其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甲公司营运收入数百万元,被告张甲收入高,另有房产和等财产,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举证证实。法院更终确定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标准每月20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既照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很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较为适当。

相关法条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官简介

李海军,淄博临淄人民法院立案庭(协商服务中心)负责人,四级高级法官。

汪兰,淄博临淄人民法院立案庭(协商服务中心)五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海军 书记员:李雪晴

二审合议庭成员:侯 康 李灵福 王欣欣

书记员:苏银银

编写人:淄博临淄人民法院 李海军、汪兰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淄博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关注©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明责任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关于醉驾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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