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鉴定中心
山东政法学院鉴定中心山东政法学院鉴定中心隶属于山东政法学院,于2011年12月经山东省厅审核批准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秉承“科学、严谨、、”的服务理念,以“维护”为宗旨,以“树立行业典范”为目标,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全心全意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鉴定服务。文书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篡改文书鉴定;朱墨时序鉴定。痕迹鉴定:指印显现;指印鉴定;掌印鉴定。*临床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伤病关系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后续医疗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合理性鉴定。*物证鉴定:DNA亲权鉴定;个体识别鉴定。*毒物鉴定:酒精检测。*病理:死亡原因,死亡方式。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恢复;电子数据搜索检验。会计鉴定:财务类问题鉴定;会计类问题鉴定。
鉴定人执业证考试条件
《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 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行政机关撤销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鉴定机构向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鉴定人执业证》由部统一监制。《鉴定人执业证》是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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