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孩子不是我的怎么办…后续问题怎么解决赔偿之类的
你这个问题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点需要注意一下。
亲子鉴定是否带孩子本人前去,这个很关键。
全国大部分法院,都不认可一方拿着孩子的检材(头发)去做的亲子鉴定。
并认为,这种鉴定结果不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在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另行安排亲子鉴定,也不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如果你的亲子鉴定是这种程度的,建议收集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明,比如相关聊天记录或录音。
在你确定之前亲子鉴定的有效之后。
可以在离婚协商中,要求对方返还孩子出生后至离婚之日的所有抚养费。一般会按照当地的抚养费标准进行计算。另外,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一般依据抚养时长和对方过错程度,在2万元-5万元之间。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人如何看待河南省高院亲子鉴定错误致使当事人错养儿子20余年
今天一早,朋友圈被河南省高院的答辩状刷屏了:河南省高院因95年亲子关系鉴定错误,被重庆民晓娟起诉至该渝中法院,索赔295万元,其中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100万元(此前媒体报道)。河南省高院在答辩状中对主要事实没有推诿,向晓娟表达歉意,并表示尊重、接受合法公正的裁判结果,朋友圈不少人认为河南省高院”答辩状写得不错”“这才是机关面对起诉应该有的态度“。
高级法院在异地基法院被起诉,在共和国法治史上想来应该罕见。对其中的几个问题,笔者试作一点分析。
一、目前有关的事实情况
另据媒体报道,20多年过去,当年被当作亲生儿子带回来的“盼盼”,在晓娟的教育下读了,如今在外地做金融工作,生活无忧。而晓娟亲生儿子刘金心,从小无人问津,初中没有毕业便辍学,没有稳定职业,“好好的一个孩子,让何小平养废了”(晓娟语)。
二、重庆渝中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么?
根据媒体报道,晓娟起诉状后,重庆渝中法院20年3月受理了晓娟的起诉并予以立案。那么,一个基法院可以受理被告为高级法院的协商么?
按照行政协商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协商;河南省高院显然不是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协商。从媒体报道的证据来看,河南省高院95年收取了程小平(晓娟时任丈夫)00元后出具一份盖有法院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在“今收到”一栏书写“程小平”,在“交来”一栏书写“亲子鉴定费”00元,那么应当认为此时河南省高院是一个向社会公开提供鉴定服务的主体,当然可以成为协商的被告。
说句题外话,上世纪90年代公检法等机关都有自己的鉴定机构,直到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问题的决定,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收归行政部门,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等,鉴定才逐步规范。
三、可以适用现行合同法、侵权法么?
该案可能主要适用关于合同、侵权的规定。现行合同法是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需要适用82年7月1日施行的经济合同法。现行侵权责任法更是2010年7月1日起才施行的,但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此该案需要适用现行侵权法。
四、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时隔多年,晓娟与河南高院的委托鉴定特别是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已难以查清,当年签订委托协议的可能性不大,甚至委托主体都存有疑问(河南省高院鉴定中称受兰考县委托,出具收条的交费人为晓娟家庭),走违约之诉的困难较大。而晓娟权利受到侵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媒体报道中晓娟以侵权为由提起协商,笔者认为是合适的。在侵权类型上,晓娟由于受鉴定影响放弃了对亲生子的寻找,并为抚养误认的孩子付出了大额财产,其精神亦受到严重损害,笔者认为其被侵害的是监护权(我国没有规定独立的亲权)、财产所有权,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五、是否已过协商时效?
86年民法通则和20年民法总则关于更长协商时效的规定是一致的:协商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河南高院的亲子关系鉴定是在96年1月日出具,显然已经过了20年更长协商时效。但是,鉴于本案跨度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笔者认为协商时效不应当成为问题。
六、本案的走向问题?
本案的关键点是侵权责任的构成。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为例外,但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河南省高院在答辩中认为鉴定错误的原因为当年的技术存在明显局限性,亦即其没有明显过错。所以,查明河南省高院技术有无过错,是确定按过错责任还是公平责任进行归责的前提(此外何小平也是侵权责任人)。考虑到查明有无过错的难度、以及媒体报道中双方主张的赔偿数额相差巨大,该案调解或判决结案的可能性都不能排除。
晓娟母子的遭遇让人唏嘘。无论多少赔偿,对他们的人生都难以弥补。珍爱身边人,从此时此刻。
法院亲子鉴定出错致女子养别人儿子26年怎么看
这个案子上如何判断?我认为:
1、鉴定机构肯定要赔钱。人家花钱去鉴定,你给搞个错误的鉴定出来,首先鉴定费肯定要退。鉴定错误,导致人家养了别人的孩子26年,这26年的抚养费,属于错误抚养,也应该赔偿。而且这种情况下,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毕竟对家人的精神刺激太大了!但这个案子中,鉴定机构是法院开的,现在估计早就没有了,除非改制的时候有文件规定哪个鉴定机构是从这个法院剥离出来的。要不找不到鉴定机构承担责任!
2、找不到鉴定机构法院就要赔钱。从新闻上看,这个不是法院的判决,而是法院自己开的鉴定机构对外搞业务,把事情办砸了。要知道,以前鉴定机构不是独立的部门,是法院等机关的内设机构。直到2005国家决定把鉴定机构从法院剥离,并严格规定: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从此这种情况才销声匿迹了。既然是法院对外搞服务,那么自然你服务搞砸了,赔钱是应该的,所以赔钱不冤。
3、但是我们要了解一个背景:92年,也就是26年前,当时鉴定在国内还处于婴儿阶段,和今天动辄高科技、DNA、、指纹、等等五花八门的科学鉴定完全是两个世界。我顺手打开了91年的一篇论文,猛然看到,那时候法院对于鉴定,完全是扑面而来的崇拜感。论文开头是这么说的:“随着审判工作的日益科学化、规范化,作为一项协商行为的学鉴定,在审判活动中所显示的积极作用日渐得到社会的广泛肯定。”什么叫青涩?这就叫青涩!
4、所以领导总是说:国内用改革开放30年(现在是40年),走完了西方200多年的历史。对这种判断,你们以前总是不信,其实这件事就是一个栗子。
一句话:犯下的错误,一定要改!今天这种错误,绝不能犯!
注:文中论文内容出自晏明、袁锐:二审程序中的学再鉴定,载于法学评论,91年第5期。
李峰
副
临汾人民
:53
亲子鉴定出错的概率是多少
您好,亲子鉴定出错的概率是多少,排除人为因素,只考虑技术,是不可能出错的,更不可能把是的做成不是的,主要原因如下。
亲子鉴定准确率是非常高的,人体内的遗传物质DNA一生不变,非常稳定。同时,子女的遗传物质上的'DNA指纹'都来自于父母。具体到某一段,某一位点,或某一基因,它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
专家表示,亲子鉴定结果的精确度非常高,都是接近100%,现在的科学技术很发达,不仅能用传统样本(血液、头发、口腔黏膜),还可以采取特殊样本(口香糖、牙刷、烟蒂等),甚至还能在怀孕的时候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通过人类遗传基因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鉴定,DNA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父权鉴定。亲子鉴定原理是运用SIGMA试剂盒从毛发或口腔棉签提取DNA,运用进口试剂盒执行复合PCR(复合PCR过程较普通PCR能够缩短为1/4至1/16)。采用DNA测序仪,运用毛细管电泳配合分型软件,在基因组中STR标记(PCR-STR)处进行比对从而完成个体识别。精确性可达99.99%以上。
产前亲子鉴定会出错吗,数据会不准吗,羊水中的细胞准。。。
完全可以获得准确的鉴定结果。当然,亲子鉴定父母双方均到场(双亲鉴定)我们认为是更好的。产前亲子鉴定必须提供的样本为:胎儿样本(羊水)、母亲DNA样本、定父亲DNA样本。羊水取样时间:建议怀孕16-24周之期间(这个时间正常的提取不对胎儿造成影响)。取样程序:通过体检确定取样时间→通过B超,抽取羊水。温馨鉴定只需3-5毫升的羊水,但是抽取出来的羊水比较清澈透明,不能含有母亲的血液成分,羊水抽取好后,请尽快送检,夏季时,羊水请用冰袋冷藏。DNA亲子鉴定是非常有效且准确的,即使在母亲不参与的情形下依然可以确认亲子关系。即便母亲不参与测试,但若孩子和被测试男子的DNA型态排列不吻合,那么被测试者便100%排除为亲生父亲。如果型态排列吻合,那么我们就可计算出99.99%的生父或然率。当然,如果母亲选择参与,不仅可避免而影响报告的准确度,更可以提供您99.999%以上的准确率。
我前天偷偷的去做了一个亲子鉴定,去时间上推算,孩子是我老公的,但?
1、怀孕四个月到六个半月都可以抽羊水做亲子鉴定。
2、准确率:99.9999%,现在抽羊水做亲子鉴定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关键是抽羊水要求高,要三甲以上才可以。
亲子鉴定所如果出现错误结果会怎样,机率多大
出现错误也就是dna对比不确定,会要求亲人做排除类比,一般不会出错,毕竟是原始基因谱系对比相识度
你好,请求助一下,胎儿绒毛亲子鉴定亲生的结果出错概率大些,还是否定的结果出错概率大些,谢谢,拜托了
不能百分百的保证的!有些可能只能确定90%的DNA是相配的!但是普通人都可能有50%的相配率!
网友:胎儿亲子鉴定出错
■ 观察家
虽是旧案,也有必要给出公平交代。
有时候,人生就像坐过山车:一份亲子鉴定可能把你一度失去的孩子“还”给你,但下一份官方亲子鉴定则告诉你错了,“亲生孩子另有其人”。
前不久备受关注的保姆偷子案中,受害者程小平、晓娟夫妇就面临这般境遇:在二人儿子丢失后,95年12月,河南当地法院受兰考县委托,对被拐卖儿童许盼盼与其作出了“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学鉴定。原以为找回了亲生儿子,变数却在多年后降临。今年1月,其昔日保姆何某主动投案,为孩子寻找亲生父母。2月5日,重庆警方的“鉴定文书”显示,许盼盼与程、夫妇亲权关系不成立,被何某拐走的刘金心与他们才“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在明确表示成立联合调查组认真查“亲子鉴定错误”问题后,近日,河南省高院方面表示,学鉴定错误“是当年技术原因造成”。
在该事件上,当事人晓娟提出了“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请求,但涉事法院方面对其有异议,“只愿意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再给予一定补偿”。就情感面看,无论父母还是两个“儿子”,都是那份错误亲子鉴定的受害者——因为错误鉴定,晓娟把别人孩子当自家娃来养,亲身骨肉却长期不能团圆;如今,“找回的亲生儿子情况很差”,“养子也错失了寻找他亲生父母的机会”。这里面的损失是经济上的也是精神上的,作为受害方,理应得到与之相称的救济。
而亲子鉴定出错的具体原因,就对赔偿或补偿数额有所影响。如果确系技术原因,那就可排除行为人“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鉴定者只需要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即可。
可若鉴定者有明显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而更高法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这起事件中,当年亲子鉴定为何出错,所谓“技术原因”是否就意味着无过错,还不好说。学界专家已指出,DNA亲子鉴定技术95年在我国已经成熟,“除非作,否则不可能确立亲子关系”。但凡事无绝对,在一锤定音的权威客观调查结果出来前,“失误”的可能性仍难排除。
世上更大的痛,莫过于骨肉分离。无论20多年前亲子鉴定错误的原因是什么,都有必要给受害者以公平交代,应恰如其分的救济抚平其创伤。这也是对待陈年旧案应有的态度。
□杨晨(学者)
近日,一起曲折离奇的侵权案件,在重庆渝中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经由多家媒体报道,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的原告方名叫晓娟,是一位曾经在92年被家中保姆将儿子偷偷抱走的苦命母亲,而被告方,则是在95年通过DNA鉴定为这位母亲“找回”了孩子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按理说,河南省高院本应算是晓娟的“恩人”,然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关键,却是一个令人大跌眼镜的事实。原来,河南省高院为晓娟“找回”的孩子并非她的亲生骨肉,而是另一名遗失儿童。更加令人心痛的是:这个残酷的真相,竟然直到20年,才因为重庆警方在四川南充意外发现了晓娟被偷走的儿子而大白于世。更终,面对自己与至亲分离26年,误将他人当做亲生儿子养大的不幸事实,晓娟愤怒地对河南省高院提起了协商,并提出了295万元的索赔要求。
尽管这起案件尚在庭前调解阶段,更终结果依然远未可知,但是,案情当中的一些关键要素,却是双方都认可、无可非议的事实。不论这起事件在当年到底有怎样的内情,有一点都是确凿无疑的——那就是河南省高院确实出具了一份具有极强效力,但却完全与事实相背离的DNA鉴定报告,让晓娟误将他人当做了自己的儿子。因此,在这场人伦悲剧当中,河南省高院注定要承担不容推卸的责任。
26年的时间,足以让襁褓中的婴孩成长为健康强壮的小伙子,也足以让曾经青春的母亲长出苍老的皱纹。一次鬼迷心窍的诱拐,加上一纸错误的DNA鉴定书,让事件中的多名当事人踏上了与其原本的人生轨迹截然不同的命运旅途,当真相大白的时刻来临时,其中任何一个人,恐怕都难以轻易接受无情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仅从情理的角度出发,绝大多数人都会认同:这不幸的一家人理当得到一定的补偿,出具了那份错误鉴定书的河南省高院也理当为这份补偿负责。
但是,情理毕竟是情理,要将情理转变为法理,仅靠普通人的道德判断是远远不够的。在这起事件之中,对索赔方而言,想要明确定义河南省高院在事件中的侵权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毕竟,这样极端而奇特的事件,在与DNA鉴定有关的实践中并不多见,不论在民法条文当中,还是在过往案例当中,都很难找到明确、清晰的参考。河南省高院出具了错误的鉴定书,当然要为此担责,但是,这份责任究竟有多重,河南省高院又要为这次失误衍生出的连带问题承担多少“侵权责任”,却并非一个能够轻易说清的问题。因此,晓娟提出的295万元赔偿要求,注定不会轻易化为现实。
不论更终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很可能成为此类事件的一个“标杆”,其审理结果,不仅会在未来发生的类似事件中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也会对社会大众的道德判断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负责调解、审理此案的重庆渝中法院,理当对这起事件的情理与法理背景进行充分的考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带着人性关怀,负责任地审理这起特殊的案件。
杨鑫宇 来源:国内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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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河南省高院本应算是晓娟的“恩人”,然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关键,却是一个令人大跌眼镜的事实。原来,河南省高院为晓娟“找回”的孩子并非她的亲生骨肉,而是另一名遗失儿童。更加令人心痛的是:这个残酷的真相,竟然直到20年,才因为重庆警方在四川南充意外发现了晓娟被偷走的儿子大白于世。更终,面对自己与至亲分离26年,误将他人当做亲生儿子养大的不幸事实,晓娟愤怒地对河南省高院提起了协商,并提出了295万元的索赔要求。
尽管这起案件尚在庭前调解阶段,更终结果依然远未可知,但是,案情当中的一些关键要素,却是双方都认可,无可非议的事实。不论这起事件在当年到底有怎样的内情,有一点都是确凿无疑的——那就是河南省高院确实出具了一份具有极强效力,但却完全与事实相背离的DNA鉴定报告,让晓娟误将他人当做了自己的儿子。因此,在这场人伦悲剧当中,河南省高院注定要承担不容推卸的责任。
但是,情理毕竟是情理,要将情理转变为法理,仅靠普通人的道德判断是远远不够的。在这起事件之中,对索赔方而言,想要明确定义河南省高院在事件中的侵权责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毕竟,这样极端而奇特的事件,在与DNA鉴定有关的实践中并不多见,不论在民法条文当中,还是在过往案例当中,都很难找到明确、清晰的参考。河南省高院出具了错误的鉴定书,当然要为此担责,但是,这份责任究竟有多重,河南省高院又要为多少因为这次失误衍生出的连带问题承担“侵权责任”,却并非一个能够轻易说清的问题。因此,晓娟提出的295万元赔偿要求,注定不会轻易化为现实。
中青融评:眼见为实,就“视”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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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道:亲妈晓娟:“如鲠在喉,咽不下又吐不出”
人们常用“连电视剧都不敢这么编”来形容现实中发生的事情太过于离奇怪诞。
晓娟碰上了。
另一句话网络流行语“求某某的心理阴影面积”,形容一个人被一件事伤透了心产生心理阴影,心理阴影的面积大小与心理受伤害程度成正比。
以此来形容的话,晓娟的心理阴影面积恐怕是无限大。
晓娟是一位母亲,她的大儿子程俊齐曾经在1岁零3个月时被当时的保姆拐走,两年后通过打拐部门儿子失而复得。亲子鉴定证明,是她的儿子。晓娟以为自己的人生如别人说的一样“运气真好”。
没想到,20年1月,26年前拐走她儿子的保姆何小平以一种奇怪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出现了:为当年拐走的孩子刘金心寻找亲生父母。然后又一张亲子鉴定证明,刘金心才是晓娟的亲生儿子。
这张亲子鉴定书犹如多米诺骨牌中的张牌,连锁反应接踵而至。“22年前,一纸亲子鉴定,让我从河南开封领回儿子,抚平了失子的伤痛;22年后,又一纸亲子鉴定,哐当,亲生儿子从天而降,发现之前一直错养着别人的孩子。”
晓娟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冲突,况且还有更多的后续问题要解决。
3月6日,晓娟和何小平见面了。
3月23日下午,在重庆一家酒店的茶里,“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了晓娟,从与何小平的这次会见谈起,讲述她纠结而复杂的心历程。
“本来打算见了她就扑上去狠狠揍她一顿”
记者:和何小平见面具体是哪一天?
晓娟:3月6日。当天上午我带了几个朋友,包括一位安康,就从重庆开车去了南充。中午到的,首先见了儿子刘金心,他听说我要见何小平,当时就很紧张,反对我和她见面。我们后来是背着儿子在当天下午见的。我更先让朋友给何小平打电话约见,她推说没时间。后来是我亲自跟她通话,说来南充了,有些事情有必要和你交涉一下,她就答应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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