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父亲是AB血型,儿子O血型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这样判
养育了十几年的孩子,
有一天突然发现不是自己的,
这恐怕是更让人伤心的事。
近日,浙江湖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个案例,父亲沈某因意外得知自己是AB血型,而儿子竟然是O型的,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为此,沈某将儿子及前妻告上法庭,因儿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也就子并非沈某亲生。
聊天得知,儿子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
记者查询国内裁判文书网发现,20年,家住浙江安吉县的沈某在一次聊天中意外发现自己与儿子血型不符,可能并非亲生。为证实这一事实,沈某遂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据介绍,沈某与妻子张女士(化名)于84年9月登记结婚,86年11月生下儿子小沈。然而,沈某跟妻子张女士夫妻关系长期不睦,2005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小沈随前妻一起生活。
后经亲戚的劝说又考虑儿子的成长,同年12月,沈某跟张女士复婚。但复婚后,两人感情仍无改善,裂痕无法调和,20年两人再次离婚。
当年8月,沈某和一位朋友聊天,无意中说起他和儿子及前妻三人的血型,自己的血型是AB型,而儿子和张女士的血型均是O型。朋友告知他,血型不对,他儿子不可能是他亲生的。
这让沈某一下子蒙了,夫妻婚内生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他无论如何也不愿相信。为确认自己与儿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他找到儿子协商,希望跟儿子一起去做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儿子的拒绝。在安康后,无奈之下,沈某向法院提起协商,要求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对双方关系进行确认。
争议焦点,一方提供“穷尽”证据,一方拒绝鉴定
在经过浙江省安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沈某与小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即小沈并非沈某的亲生儿子。对此判决,小沈及其母亲张女士并不认可,并向湖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湖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沈某到庭参加协商,但张女士及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协商。
小沈的代理人认为,沈某跟张女士从结婚到儿子出生,间隔两年有余,因此可以排除张女士在婚前便怀有身孕。且在婚后的这两年中,夫妻感情稳定,从未出现矛盾,因此,张女士不曾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
虽然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大概率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基本不会出现的血型为O或AB,但是,上述规律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外的情形,我国曾有医学案例表明会出现这种情况,且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血型推断两人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没有依据,因此要求确认两人为亲生父子。
但沈某辩称,在儿子出生后,他对儿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婚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曾因张女士存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离婚,自己还被儿子及前妻殴打至耳朵出血,该行为不像亲生儿子所为。
后虽复婚,但仍无改善后再次分居。一审法院联系儿子,希望儿子同意做鉴定,但遭到拒绝。此次,如果儿子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给他一个明确的,他可以不再追究。否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记者查询发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不会出现血型为O或AB。而根据沈某提供儿子及张女士的血型信息,足以成为他要求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证据。
对此,二审法院也一致认为,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更直接、更有利的证据。但本案中张女士及其儿子拒绝亲子鉴定,故沈某与儿子之间是否为亲子关系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而得以确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现有情况下,沈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了本人的血型证明、他与张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小沈及前妻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规定的必要证据。但小沈及张女士均否认沈某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应该是丧失了本案更为关键、更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依据相关的规定,法院判决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安康解读考:
不同意亲子鉴定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南京一位安康告诉记者,我国的亲子关系认定,要考虑当事人的权、情绪感受等问题,规定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亲子关系鉴定程序难以启动,且亲子关系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明方法,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在协商中,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
而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沈某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小沈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无不当。
在本案中,因张女士及儿子小沈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协商,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小沈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故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判定沈某与小沈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是符合规定的。
本人不同意能做亲子鉴定吗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鉴定和个人鉴定,个人鉴定不需要爱人同意,但是鉴定则需要爱人同意。
1、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注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协商中的证据。
2、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用途(上口、办出国、打官司等),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对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出现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时,当事人的应对办法:若父母与子女、父母之间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拒绝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视为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若父母之间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决绝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视为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
但是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亲子鉴定”结果在协商当中应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直接证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证明是否具有血缘上的身分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面上证明,如要超出此证明力,就需与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尤其是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如果出现了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
不做亲子鉴定不会坐牢,因为不做亲自鉴定并没有违法犯罪,只有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了刑罚之后,才会坐牢。但是不做亲子鉴定可能会影响确认亲子关系的。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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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了亲子鉴定违法吗
关于拒绝亲子鉴定,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DNA资源、破坏家庭与信任
另外一点就是:法院无权强制对方做亲子鉴定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普遍,而且鉴定技术已经很成熟。孩子亲缘关系的认证往往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稳定。但亲子鉴定实际上是把双刃剑,目前社会中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情况的频繁出现,才造成了亲子鉴定如此备受关注。同样如果鉴定结果没有问题,则会对被鉴定人造成很大的心理负担。
人骨头可以亲子鉴定吗
打官司需要用到亲子鉴定报告,但是父亲已经过世一年多,想问问火化后的骨头可以用来做亲子鉴定吗?
不可以,不可以的,烧成灰后里面没有DNA成分就鉴定不出来了 ,做亲子鉴定一定是要活体组织。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父系关系鉴定;即场上常说的亲缘关系鉴定,可以找同胞兄弟姐妹到当地的鉴定机构做亲缘关系鉴定报告,并说明是DNA用途,要具备DNA效应。
由于亲缘关系鉴定技术不成熟,许多地找不到地方;如果当地找不到鉴定机构可以做情缘关系鉴定,可以和客服联系,会为您推荐附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不可以,做DNA鉴定需要提取活细胞中的DNA信息,火化后的组织已经丢失的DNA信息。
据有关人士透露,目前社会上的现象已日渐增多。究其原因,与婚外特别是婚前的性行为增多有关。而由此引发的一方当事人告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指父亲)不认亲子的官司也日渐增多。近日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的深圳火爆的消息就是佐证。而要想真正确认孩子与那些不愿与其相认的“父子”或“父女”关系,DNA(亲子鉴定)是更为可靠的方式。但是已有越来越多的“父亲”不愿去做亲子鉴定以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到底“父亲”有没有权利拒做亲子鉴定?现行能否“强迫”他们去做鉴定?他们不去做鉴定是否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他们是否由此即可逃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谁又该对儿童权利的缺失负责?恐怕这一系列问题应该引起有关立法和执法部门的关注。
专家指出,非婚生子女毕竟也是一条生命,要确保赋予他们的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恐怕除了之外还有道义上的,因为由此折射出的是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1 两审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当前,私生子事件算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热点话题,而近来关于私生子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久前本一、二审法院就此类纠纷作出的截然相反的两个判决,让人们感到有点不知所措。
据北京晚报今年早些时候报道:10年前,薛会明的朋友翟立祥上门说亲,把他的小姨子周婷介绍给了薛会明。然而,10年后,薛会明偶然得知,并通过血型化验确认,和自己朝夕相处10年的儿子竟是妻子和别人所生。薛会明为此把嫌疑更大的翟立祥告上了法庭。此案历经两审出现了戏剧性转折,一审法院因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将其推定为孩子的生父。更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定,翟立祥有权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从事实上,难以认定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改判驳回了薛会明的全部协商请求。
原来,10年前,薛会明和周婷在相识后不久就同居了。几个月后,周婷被诊断怀孕,并早产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薛枫。薛会明与周婷补办了手续。一晃10年过去了,一家人生活得和和美美。然而就在几个月前,一位老友在闲聊中向薛会明抖出了一个令他震惊不已的消息:薛枫根本就不是他的孩子,周婷在认识薛会明之前一个月就怀孕了,而孩子的生父就是周婷的姐夫、薛会明的朋友、两人的“月老”——翟立祥。
半信半疑之中,薛会明拉着儿子到卫生部门化验,确定薛枫是O型血,而薛会明是AB型血,周婷是O型血。薛会明赶紧查阅了医书,医学知识击碎了他更后一线希望:父母血型是O型和AB型,子女可能的血型为A或者B,子女不可能的血型为O或者AB。
孩子不是自己的!一个隐瞒了10年的秘密被痛苦揭开。在薛会明的质问下,周婷说出了10年前她住在姐姐家时,与翟立祥发生过性关系,20多天后,经翟立祥介绍,周婷与薛会明相识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强烈的屈辱感涌上薛会明心头,可看着被奉为掌上明珠的爱子,他思前想后,决定维持住这个令他无法割舍的家。更终,薛会明把一腔怒火对准了翟立祥。
去年10月,薛会明将翟立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翟立祥是薛枫的生父,并向翟立祥索赔精神抚慰金2.5万元和薛枫10年的抚育费5万元。庭审中,周婷出庭指证翟立祥就是薛枫的生身父亲。可翟立祥一口否认曾与周婷发生过关系,他说周婷与薛会明同居之前还曾与其他男子存在两性关系,现在薛会明仅凭耳闻断定孩子是他的根本没有证据。
为了证明翟立祥就是薛枫的生父,薛会明申请对翟立祥与薛枫进行亲子鉴定,这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却遭到了翟立祥的拒绝。翟立祥很快为自己的“不合作”付出了代价——他被法院推定为薛枫的生父。法院认为,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薛会明要求通过亲子鉴定证明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翟立祥应当予以协助。但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佐证,所以推定薛枫是翟立祥的非婚生子女。法院判决翟立祥赔偿薛会明抚育薛枫的费用1.6万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page]
拒做亲子鉴定就被推定成“孩子他爹”,怎么也不服这个理儿的翟立祥上诉到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审理,二中院法官否定了一审法院推定翟立祥为人父的做法。二中院认为,本案中,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翟立祥有权做出选择,原审法院却以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推定薛枫是翟立祥非婚生子女,不妥,有失严肃;加之本案是血缘亲属关系的确认问题,有其特殊性,不可随意推定;即便进行亲子鉴定,鉴定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不可单独直接据其予以认定。
二中院对周婷的证言也没有采信,因为证言存在矛盾:虽然周婷说和翟立祥发生过性关系,却只是语焉不详地说当年她在翟立祥家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衣服都被脱光了。另外,法院认为周婷同本案的当事人及事实都存在利害关系。二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从事实上,难以认定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改判驳回了薛会明的全部协商请求。
2 不执行法院裁决触犯
早在今年六一儿童节前,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专家杨先生就单亲孩子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专门提请记者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问题予以关注。他告诉记者,他从有关方面获悉,随着非婚生子女现象的越来越多,各地出现许多由于种种原因,父亲不愿与亲子相认的现象;而更有许多一线涉法,认为这个问题没法解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应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求父子相认或父女相认当然应由原告举证);但涉及孩子与父亲的血缘关系,作为一个特殊的证据,被告(父亲)必须得配合才能拿到DNA这个更有效的证据。如果父亲不配合,按现有“强制”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它侵犯了一个公民更基本的身体健康权;而“放任”其拒做行为,又等于听任他逃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针对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出现、而父亲又不愿与其相认造成的社会问题,杨先生认为,为考虑有效保护这一部分非婚生子女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此有明文规定),对于那些不认子女、同时也不肯配合有关部门去做亲子鉴定的父亲,应采取强制性的措施,由法院采取裁定的做法,让其配合做鉴定;否则,可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父亲,以“妨碍”条款,对他们处以罚款、拘留等一系列处罚。
记者在安康人民刑法第二节中看到,在“妨碍罪”一项里,其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杨先生告诉记者,在国外一些国家和地,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单亲孩子,能让人们慎重对待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父母双方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有关特别规定,禁止已有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采取协议离婚的非协商形式,而必须通过法院判决这种协商渠道来解决。因为相比协议离婚形式,法院裁定的形式可以在程序上更好地、更规范地保证离异子女的抚养问题、教育问题以及抚养费用等一系列棘手问题,避免由于夫妻协议离婚的随意性带来的相应遗留问题,给无辜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带来不良后果。
而如果我们在现行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连确认一个孩子生父的问题都解决不了,并由此带来更多的单亲孩子问题,那我们真是该好好反思了。
3 确认父子关系应考虑举证责任倒置
部援助中心业务处王旺林先生认为:到底由谁来确认孩子到底是谁的?这确实是一个难题。当然,按照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但这个前提必须建立在双方对子女关系的确认之上;否则,如果发生纠纷,如何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指父子或父女关系)就是一个问题。如果女方提出诉求到法院,作为当前一项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男方配合还好,如果不配合怎么办?他个人认为,从现有的法规来看,“强制”男方进行亲子鉴定依据不足;因为鉴定要涉及人身行动自由。 [page]
他认为要解决问题,可有以下思:原告方(女方)提出与该男子有关系的初步证据,如法官从这些证据中能够判断、推定双方确有很大可能性存在上述关系,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进行转移,即要求被告方对双方不存在这种关系进行举证。
被告可能通常会以下面两种方式证明自己“清白”:一是事实面的证据否定:即提供极端的证据事实,如根本不可能与其有交往并生子的证据(如一直在国外或不能生育等);二是从技术面进行否定:提供DNA鉴定等。
,从现有的证据规则看,法官一方面可运用自由裁量权,主动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方式;也可为了避免各法院判决结果不一,为统一运用,由更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应的“解释”,以确认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也和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一样,超越民法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从而“迫使”疑父们不得不去做亲子鉴定(或者干脆就承担起一个父亲应负的一切责任);更可在今后的证据法或有关协商法中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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