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dna需要什么证件
根据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籍所在地的未上*证明(已上*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籍所在地政府公章)。扩展资料一、首次签发情形《出*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统一制发的《出*医学证明》。(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三)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四)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 二、首次签发要求《出*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一)新生儿信息。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医疗机构名称”栏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二)新生儿父母信息。1.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2.“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香港)”、“*(澳门)”和“*(台湾)”。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参考资料:
dna如何补办
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医学证明》丢失的,可以补发。孩子家长须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一般为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出*医学证明》需准备孩子父母的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刊登有原《出*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等相关材料。补发《出*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医学证明》。如因**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的,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到**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扩展资料出*医学证明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地址、母亲居住地址等。出*医学证明注意事项如下:1、填写《出*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2、当收到《出*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dna》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3、《出*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4、为了保证出*医学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参考资料:
身份证过期了补办流程
一、身份证更换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的3个月内去*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更换新证的基本流程如下: 1、携带《居民**簿》去*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在现场进行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 3、缴纳工本费40元,领取收费收据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60日内可以领到新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长也会在90日内领取。在领取新证的同时上交旧证,旧证作废。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2、《中华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3、《中华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如何补办过期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了,可以拿着**本或旧身份证补办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簿。 第十一条 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