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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做亲子鉴定需要在那做鉴定,男方拒做亲子鉴定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1-08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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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生子做亲子鉴定需要在那做鉴定


非婚子女 亲子鉴定分为两种情况:未婚生育、领养孩子。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或单亲家庭,孩子**需从父亲一方转入到母亲一方,或需从母亲一方转到父亲一方,要做亲子鉴定。领养的孩子上*。需要证明孩子与养父母并非亲生关系。亲子鉴定步骤:DNA亲子鉴定实验操作步骤如下:*步:DNA提取把样本细胞核中所含有DNA提取出来,然后进行一定的纯化,化除样本中的杂质。第二步:PCR扩增PCR的中文名为聚合酶链式反应,简单的说,PCR扩增这一步就是把我们所需要的片段通过酶促反应,在PCR仪上进行大量复制,放大到通过某些专用仪器可以看到的程度。第三步:后PCR反应这一步主要是上ABI测序仪检测的准备阶段,将双链的DNA打开,加一些检测用的的内标,主要是用来标记检测的片段长度。第四步:毛细管测序仪检测由于DNA带有电荷,通过毛细管电泳的方法,不同片段DNA长度的电泳速度不同,在同样的电压,同样的电泳时间下,泳动的距离不同,这些长短不同距离可以通过前期加入的内标测量分辨出来,同时可通过一定的软件显示在电脑上,方便检测人员处理和分析数据。第五步:分析数据,出具报告主要是检测人员将所得结果进行分析汇总、计算,然后出鉴定结论和报告。法律对于非婚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须得到抚养和教育的,另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法*在推定时会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需要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2.男方拒做亲子鉴定


因拒绝做亲子鉴定,法*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法*认为,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如果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个人请求成立。 一般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但本案中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有人可能会问,难道法*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吗?的确不能。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法*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 在实践中,根据《高法*关于民事个人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个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个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五条也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换句话说,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可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3.非婚生子拒绝亲子鉴定的后果


可以拒绝。依据《高法*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2011年8月12日, 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高法*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高法*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扩展资料高法*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个人的,法*应予受理。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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