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新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内容来自用*:文鑫网上资料库云南省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条为了规范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价格法》、《国内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改革委、部印发的《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鉴定收费是指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个人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个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第三条经省级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第四条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诚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五条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鉴定事业可持续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第六条*、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我省的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新增的*、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国内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行政部门制定。*、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
2.鉴定费用收费标准
内容来自用*:suijiazhuang1附件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类(一)*病理鉴定项目(26项)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释义及备注|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学尸体外表检验|2|晚期尸表检验|具|2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学尸体外表检验|3|早期尸体常规解剖|具|3000|对死亡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4|晚期尸体常规解剖|具|5000|对死亡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学尸体解剖检验。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5|特殊尸体解剖|具|6000|对特殊尸体进行*学尸体解剖检验。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6|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具|6000|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学尸体解剖检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7|尸体脊髓腔解剖|例|1000|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8|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个|800(心、脑)|300(除心、脑外)|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对心或脑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其他器官。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1个器官,加收200元,但收费总额不高于全套器官肉眼大
3.鉴定不合理怎么办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若当事人对法*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就应准许重新鉴定。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4.财产损失鉴定
*,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并且写明需要鉴定的物品修复价值。第二,选定鉴定机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由法*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三,所选定的鉴定机构需要有鉴定。第四,预交鉴定费用,而且该费用后由败诉方承担。第五,等鉴定结果报告出来,然后要求相应的理赔。扩展资料:《中华共和国行政个人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法*提起个人。”中华共和国刑事个人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个人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个人。”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