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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成都查dna要多少钱

来源:安康生物 2023-11-08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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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


您好,鉴定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场,带齐有效证件(大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小孩的身份证或**本或),现场采血样、拍照、按指纹。如果孩子没有任何证件,大人携带证件和小孩一起到现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亲子鉴定是需要去的亲子鉴定中心办理,医院是没有办理亲子鉴定的。亲子鉴定分三大类:个人隐私鉴定,鉴定 。不同的鉴定流程费用不一样。1.个人隐私:只是自己想知道结果是不是亲生关系。(费用大概2000-2600之间)2.鉴定:个人,办,打*司,出国留学。(费用大概2400-3000之间)3.胎儿鉴定:怀孕7周以上可以做隐私胎儿亲子鉴定 (费用大概5000-7000之间)费用过高过低都需谨慎选择,希望对您这边有帮助。准确率达99.9999%以上,无限接近一百,结果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对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


2.成都查dna要多少钱


在成都做亲子鉴定应选择,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果需具有法律效力,为公、检、法、司及各界所认可。鉴定机构应选择是部备案省厅审核批准设立的亲子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具有性。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看。选择亲子鉴定机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其是否通过了相关认证并可出具认证证书。若是则说明该机构通过了起码的行业自测,互测,盲测,标准样检测和随机抽测,经的起考验。2、实验室。除了直接考察认证证书外,客*也可考察亲子鉴定机构的硬件配置:人员和设备。高素质的人员是一个鉴定机构的宝贵财富。一个鉴定机构,其报告书的签署权和解释权必然只能掌握在其高级的技术人员手中。所以,从报告书签署人的头衔上也可看出实验室的人员素质。建议用*至少应选择其技术负责人拥有生化或法业研究生以上高学历的鉴定机构。3、价格。的亲子鉴定的价格都是明文规定的,普通亲子鉴定价格区间在2000-3000之间,变化不大。只要需要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都是不的。


3.四川省亲子鉴定费用标准


当孩子跟父母长得一点都不像时,有些家长就会考虑带上孩子去做一下亲子鉴定了。因为在人们心中,有时候只有看到科学所给出的答案后,才不会因为各种疑惑而总是坐立不安。那么做亲子鉴定多少钱一次呢?这就成了这些人也想知道的问题之一了。今天就在这里跟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一些信息,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做亲子鉴定所需费用首先,亲子鉴定细说起来也并不是多数人想的那么简单,这其中还是有分多种情况的。比如在网上,有一家亲子鉴定机构在关于做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这方面的收费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如若用*选择的是做个人亲子鉴定,那么对应费用为父子(女)或者母子(女)二联体为2600元,父母子(女)体为2800元。亲子鉴定费用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选择做亲子鉴定,其费用为父子(女)或者母子(女)二联体为2600元,父母子(女)体为2800元。而常规产前亲子鉴定费用则为4200元/例,其中不包含隐私亲子鉴定手术费用。还有做隐私胎儿亲子鉴定的,费用一般在7500-10000元。另外,一般如果要加急的话,还需要另付加急费用,加急按时间收费。不过,这份报价只是让大家对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有个方向,并不是行业统一标准。因为亲子鉴定的费用不能一概而论,它跟很多因素有关,像前面说到的亲子鉴定类型、样本选择、参与鉴定的人数、出结果的时间等都会影响测试费用。所以,只有当大家确定以上这些条件后,才可以大概算出做一次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的。另外,还可以告诉大家,头发也是可以拿去做亲子鉴定的。但不是随便一段头发都可以做,而是需要带有毛囊的头发3-5根。一般脱落的头发是不带毛囊的,因此是不能用作鉴定样本的。采集头发样本,需要从头上直接拔下来,头发根部有一段白色毛囊,这样才能作为合格样本。当然,做亲子鉴定的要求、费用等,大家在找机构了解时,对方也会一一详细告知的,而且每家机构所制定的标准可能会存有一些小差异,大家要是真有这方面需要,建议找个时间亲自到多家机构去进行实地了解。


4.亲子鉴定头发多少钱一次


都说血缘关系浓于水,要证明双方是不是亲子关系,直接的证据就是做亲子鉴定了,现在常常有新闻都有看到很多关于孩子走散被拐走的事件,通过亲子鉴定可以知晓找回的是否是自己的孩子,不过做亲子鉴定也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那么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呢?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其实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因为区域不同、亲子鉴定类型不同、样本不同以及鉴定所需时间的不同,都会直接影响到亲子鉴定的价格。像是亲子鉴定,鉴定二联体为3200元,鉴定体为3300元。个人亲子鉴定,父子(女)、母子(女)两人鉴定为3200元,父、母、子(女)三人一起鉴定则为3300元。胎儿亲子鉴定,鉴定总费用为4200元/例。建议大家如果需要做亲子鉴定,应该到有鉴定的亲子鉴定机构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5.成都鉴定一般多少钱


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施行(附收费项目/基准价)2009年11月13日 10:25:35 来源:网 网11月13日电 改革委、部近日下发《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改革委、部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 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条 为了规范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内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收费是指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个人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个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诚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鉴定事业可持续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国内统一的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鉴定收费,根据个人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鉴定收费,只适用于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 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鉴定人在法*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鉴定收费范围,由法*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鉴定机构统一收取。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个人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法*批准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法*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鉴定的,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公组织发现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法*提起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施行(附收费项目/基准价)2009年11月13日 10:25:35 来源:网 网11月13日电 改革委、部近日下发《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改革委、部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 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条 为了规范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内人大常委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收费是指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个人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个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诚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鉴定事业可持续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国内统一的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鉴定收费,根据个人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鉴定收费,只适用于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 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鉴定人在法*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鉴定收费范围,由法*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鉴定机构统一收取。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个人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法*批准直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法*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鉴定的,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公组织发现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法*提起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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