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篇: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一、办理认证申请
个人办理须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
个人
,交验申请人毕业证书、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办理须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
机构
,出
具单位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提供需认证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
件和证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送验学历证书的清单
含姓名、性
别、毕业学校、专注、次、毕业时间
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有委
托函,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将材料交花都人才场
人事代理部。
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要求:按
1:1
比例复印,字迹清
晰,
A4
纸
二、受理委托鉴定
本单位对送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初步核验后,将
原件退回委托人
单位
,留下复印件进一步鉴定。
三、交纳证书鉴定费
缴费标准:广东省内学校研究生证书
含博士、硕士
)1
元
/
本,
本科、专科、中专证书各
7
元
/
本
广东省外学校研究生证书
含博士、
硕士
)
元
/
本,本科、专科、中专证书各
14
元
/
本。出具教育部
国内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提供网上查询
四、领取认证
委托人可直接拨打电话
86832726
、
86832727
查询办理情况,或
接到通知后,凭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业务受理单到人事代理部领取
证书认证。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及业务受理单或发票
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出具委托和被委托人
的身份证件。
五、申请复议
如委托人对认证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须书面申请
书、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性的说明材料,
一、
鉴定电子数据存在的意义
二、
我国的并没有对鉴定书的有效时效作出相关规定,只要是经过合法程序作出的鉴定书都是有效的,鉴定书不存在过期的问题。
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三、
电子数据鉴定认证项目有哪些?
(一)电子数据鉴定的概念
鉴定是指在协商活动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协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计算机学和物理学的原理和技术手段,对协商涉及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以取得更具证明力的电子证据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活动。
(二)电子数据鉴定认证项目
1、各种存储介质内的数据检验鉴定
(1)计算机硬盘、SSD固态硬盘、软盘、磁带;
(2)磁盘阵列 RAID、RAID1、RAID5等;
(3)移动存储设备 MO、移动硬盘、U盘、Zip盘等;
(4)各种CD-R、CD-RW刻录光盘;
(5)各种品牌型手机;
(6)各种数码相机用的Flashcard、Memory Stick、Microdrive等存储卡。
2、计算机软件检验鉴定
(1)软件功能鉴定
(2)软件一致性比对
3、数据恢复
针对所有存储介质和操作系统
4、数据获取
(1)网络数据获取
(2)现场数据获取
5、声像资料鉴定
音频、视频、图片鉴定
(三)电子数据鉴定应用的方面
1、,协商活动中的电子数据鉴定、取证;
2、审计、调查中的电子数据鉴定、取证(如:财务审计,公司调查等);
3、保险,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纠纷仲裁活动中的电子数据鉴定、取证。
4、执法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的电子数据鉴定、取证。
(四) 鉴定服务不限故障类型
1、毒、系统故障、误操作、升级或安装软件错误等;
2、意外事故、电击、水淹、火烧、震荡、撞击、机械故障等;
3、其它原因故障。
作者|李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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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ohui。net内容提要
1、价格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书证?检验报告?
具有准鉴定意见性质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呢?根据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委托机关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
条例虽然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权利,但是必须在收到价格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据笔者观察了解,实践中当事人收到价格认定后,即便对其有异议,提出的极为罕见。
鉴定意见通知书
另外,侦查机关不会送达完整的价格认定书,也不会主动给嫌疑人过目,作为嫌疑人不会了解到十五日内提起复核的权利规定,更不知何时、如何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申请。在没有辩护安康帮助的情况下,其更难以行使这个权利而错失良机。
作为辩护安康,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无法看到价格认定书,无法验证侦查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物品损失清单的各种信息,无法判断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是否真实可靠,再加上对价格认定书证据属性存有争议,辩护安康也很难在嫌疑人收到价格认定书十五日内提出针对性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提出复核申请。既然侦查机关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意味着在整个协商阶段随时可以提出,不受时限的限制,但是价格认定书在部分,载明自收到本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两者岂不是相互矛盾了?到底以送达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的告知的权利为准,还是以未告知而潜藏在价格认定书中的十五日内有权重新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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