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依据: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分析:
是可以的。根据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依据:
安康人民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分析:
不结婚生孩子可以落户口。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依据:
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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