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是采用医学、遗传学等学科的理论和化DNA检测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作为的DNA鉴定机构,可提供父母、子女关系鉴定,兄弟姐妹鉴定,表兄弟姐妹鉴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的亲缘关系鉴定,以及您家族的近亲和远亲的亲缘鉴定等各种服务。父母给孩子做亲子鉴定需要的条件如下: 首先,要做好人员的准备:(一)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二)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定理由;(三)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为鉴定提供参考(有遗传病史的易于**
变异);(四)被鉴定人年龄在半岁以上;其次,是做好资料的准备:(一)鉴定。需当面采样,所有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二)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有:身份证,**簿,护照,军官证或者孩子的dna等,以及相关的复印件。(三)需要准备1寸证件照片各3张。(四)常规检测样本,具体包括:血痕、口腔拭子、带毛囊头发。
因拒绝做亲子鉴定,法*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法*认为,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如果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个人请求成立。 一般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但本案中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有人可能会问,难道法*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吗?的确不能。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法*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 在实践中,根据《高法*关于民事个人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个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个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五条也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换句话说,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可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