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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生物 2023-12-01 在线咨询

一、取证相机

分析:在暴力犯罪案件中,DNA取证和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一般来说,采用的方法包括样本采集、DNA提取、PCR扩增、电泳分离和比对鉴定等步骤。同时,在进行DNA取证和鉴定时,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例如个人信息保护、DNA数据库建设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依据:

2、安康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使用暴力、胁迫、欺等手段,强行侵入单位或者个人住宅、宾馆、旅店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安康公安机关警察身份管理暂行规定十一条:“公安机关警察采集身体标本,应当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完成。采集身体标本,应当告知被采集人员并征得其同意,采集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消毒,随采随封,保证其完整和真实。”

以上是本文的分析和依据。

二、取证拍拍

01:25

柚子会影响避孕药的功效吗

柚子可能会影响到避孕药的功效,因此,服用避孕药之后,需要避免吃柚子,同时还需要避免吃橙子、葡萄、柠檬。避孕药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避孕效果,但并不是百分之百有效,服用避孕药后仍然有受孕的可能。如果服用之后,还吃了柚子、橙子、葡萄、柠檬这四类水果,还会导致避孕药的药效减弱。这是因为此类水果中含有呋喃香豆素这一成分,它会对细胞色素P450产生明显的干扰作用,这会让药物代谢的酶受到抑制,从而让药物代谢受到阻碍,药物可能就会失效。如果因为饮食不当导致避孕药失效,并且已经怀孕,就需要做好相关的护理,这时应该及时到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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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阴护理是什么

会阴护理有三点,一是用清水清洗局部,不要随意使用护理液,因其含有的物质容易破坏阴道菌群。二是局部不要用很厚的卫生护垫,因为护垫本身就不透气,反而会使阴道潮湿滋生细菌。三是穿纯棉的内裤,每天要清洗干净,可用阳光暴晒消毒。

包皮发炎吃什么药好

包皮发炎通常是菌感染引起的,可以遵医嘱吃伊曲康唑胶囊、甲硝唑片、倍他米松片等药物进行治疗。

阴茎不直

阴茎不直可能是先天性生理原因,也可能是勃起功能障碍、尿道下裂、阴茎硬结症等理原因,需针对因采取药物治疗、手术治疗。

03:39

吞咽功能障碍如何进行颈部拉伸训练

颈部肌肉拉伸训练:1、低头仰头训练,挺直腰背,坐在椅子上,尽可能低头使下颌碰到胸部保持5秒,然后仰头至能看到头顶上方的天花板,保持5秒。重复10次。刚做完手术的患者注意不要过度仰头。2、颈部侧倾训练:将右侧耳朵尽可能贴近右肩,保持5秒;然后将左侧耳朵尽可能贴近左肩,保持5秒。重复10次。3、颈部转动训练:将右侧下颌尽可能贴在右肩上,保持5秒;将左侧下颌尽可能贴在左肩上,保持5秒。重复10次。4、站立时低头看脚尖:保持站立位,低头看右脚尖,保持5秒;保持站立位,低头看左脚尖,保持5秒。重复10次。5、头手体前屈:双手交叉置于头后,缓慢下压面部向下保持5秒;然后用双手拇指抵住下颌,缓慢抬起面部向上保持5秒。重复10次。6、头手左右侧倾,用右手扶住左侧头顶,尽力向右拉伸,耳朵靠近右肩,保持5秒,用左手扶住右侧头顶,尽力向左拉,使耳朵靠近左肩保持5秒。重复10次。7、头手配合左右转头,将右手置于左脸颊,向右转头保持5秒;将左手置于右脸颊,向左转头保持5秒。重复10次。8、头手配合站立,低头看脚尖,用右手扶住右侧头顶,缓慢下压正规,低头看右脚尖,保持5秒;用左手扶住左侧头顶,缓慢下压正规,低头看左脚尖,保持5秒。重复10次。

02:24

高危产妇怎样在床上进行足部运动

足部运动。现在开始进行步:足部运动,双腿伸展,在保持膝盖伸直的状态下,确保能够看到足部,脚拇指用力,脚趾向下弯曲;现在向上抬起脚拇指;现在放松足部力量,张开双脚脚趾;脚趾合拢。现在放下腿休息一下。现在重复一遍。双腿伸展,在保持膝盖伸直的状态下,确保能够看到足部,脚拇指用力,脚趾向下弯曲;现在向上抬起脚拇指;现在放松足部力量,张开双脚脚趾;脚趾合拢;现在放下腿休息一下。

03:11

高危产妇怎样在床上进行手部运动

手部运动。现在开始进行步手部运动,注意保持肘部伸直,手心朝上,双臂尽量向前伸展;在此状态下慢慢握拳;慢慢打开拳头;在张开手的状态下,手部向手背反向伸展,此时注意手腕不要弯曲;抬起双手直至看不见手背;尽可能用力张开五指;合拢手指;现在放下双手休息片刻。现在重复一遍。肘部伸直,手心朝上,双臂尽量向前伸展,在此状态下慢慢握拳;慢慢打开拳头;在张开手的状态下,手部向手背反向伸展,此时注意手腕不要弯曲;抬起双手直至看不见手背;尽可能用力张开五指;合拢手指;现在放下双手休息片刻。

40岁女人脸色暗黄吃什么调理

40岁女人脸色暗黄一般是因气血失养引起,可以吃补血益气的食物或药物调理。

枣子吃多了有什么坏处

枣子吃多的坏处因人而异,有些人无任何不良反应,有些人有肠胃不适、血糖升高、肾功受损、龋齿、上火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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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手上鲜红斑痣,治疗方法包括冷冻、激光、光动力等,需根据婴儿鲜红斑痣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治疗方案。

三、取证通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学中的 DNA 分析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取证还需要得到犯罪的一些身体的液体,通常是血液、精液或唾液来形成罪犯的基因图谱。

这种情况在 97 年发生了改变,当时澳大利亚学家 Roland van Oorschot 发表了一篇名为 DNAFingerprints from Fingerprints 的论文,震惊了整个界。

研究表明,DNA 不仅可以从体液中检测到,还可以从罪犯触摸留下的痕迹中检测到。这开启了指纹搜证的热潮,世界各地的调查人员开始搜寻犯罪现场的任何罪犯可能触摸的地方,例如门把手、工作台面、刀柄。

但在 2 月 21 的美国学年会上科学家 Cynthia Cale 发表了一个令人吃惊的发现,通过长约 10 秒的握手就可以将一个人的 DNA 转移到他从未接触过的物体上。

印第安纳波利斯学家 Leann Rizor 在大会上报告表示,在先前的一项独立研究中发现,更后一个接触物品的人和在物体上遗留 DNA 更多的人往往并不是同一个。研究表明,当一个人接触刀柄后,刀柄上遗留下的 DNA往往并不单单只是是他自己本身的 DNA,相反,曾经与他握手的人的 DNA 占绝大多数。

此前,休斯顿科学中心的 Cale 发现,握手两分钟可以通过另一个人的手将一个人的 DNA 转移到一个物体上。但许多研究者提出质疑,两分钟的握手时间在现实世界中有点不切实际。但在新的实验中,Cale 将握手时间缩短至 10 秒,结果发现即使 10s 的短暂接触也可能”意外”转移 DNA。

而 Rizor 教授的另一个实验也证明了同样的事情,研究人员安排四名印第安纳波利斯的学生坐在一张桌子旁边,他们可以在一个公共饮料投放处倒取饮料。研究人员并不限制 4 名学生的活动,他们可以自由地交谈、走动甚至离开房间。当所有学生都领取饮料,研究人员分析了公共饮料投放处、4 个学生杯子及 4 名学生手上的DNA。

结果发现,投放处及所有杯子上均出现了 4 名学生的 DNA,甚至房间里的一些物品还出现了其他旁观者的 DNA,旁观者通过打喷嚏或咳嗽等方法将其 DNA 传递至环境当中。这使得研究者无法明确这些 DNA 究竟是来源于谁,也无法明确这些 DNA 与物品接触时间之间的关系。这项研究表明,DNA 可以在社会环境中以不可预测的方式轻松转移。

早在 2011 年,就出现过更真实的案件,当时调查人员子在一名被谋杀的女性 Anne Marie Foy 指甲上发现了 DNA,通过数据库进行比对,这与一位名为 David Butler 英国出租车司机的 DNA 相符。但 Butler 发誓他从未见过那个女人,他的辩护安康指出,Butler 有很严重的皮肤,以至于其他的汽车司机都戏称 Butler 为”Flaky”。

图|BBC曾对David Butler的事件进行过深度报道(来源:BBC)

图|David Butler(来源:BBC)

他辩护安康推测,也许那天,真凶曾经搭乘过 Butler 的车,曾同处于狭小密封空间的真凶在无意中沾染了 Butler 的 DNA, 从而导致被谋杀的女性指甲上残留着 Butler 的 DNA。并且罪犯使用十分残忍且暴力的手法杀死了 Foy,这个 Butler 的身体状态并不相符,Butler 已经满头白发,并被呼吸道疾困扰。

即使调查人员不相信这种解释,但陪审员相信。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Butler 被判入狱八个月后无罪释放。尽管如此,当时已经 65 岁 Butler 在监狱中的被其他犯人殴打,因为其他罪犯误以为他是一名性犯罪者。在获释后,他十分严厉地批评了警方对证据的盲目信任。

Butler 曾接受 BBC 的采访,并表示:”DNA 已经成为警方的灵丹妙药。他们以为是我的 DNA,所以凶手就一定是我。”

(图源:pixabay)

但 Butler 的案件只是学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之一: 指纹、DNA 或枪击残留物究竟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伦敦学院法证科学中心 Ruth Morgan 和她的同事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在 2010 年至 2016 年间,英格兰和威尔士对 2 起成功上诉案件的裁决显示,DNA 证据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其主要问题在于其相关性、有效性或实用性,这些证据会在证明审判过程中起到无法忽视的作用。

但这不是并学次受到审视。20 年,美国联邦调查局 (FBI) 合著发布了一份报告,为头发分析取证画上了句,而指纹匹配 (在犯罪现场发现) 和指纹匹配 (从嫌疑人身上提取) 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但我们并不能全盘否定 DNA 侦查技术,20 年 4 月,美国加州警方通过DNA 数据库,在加州首府萨克拉门托附近的西特勒斯海茨(Citrus Heights)逮捕了一名 72 岁退休警员 DeAngelo,指控他涉嫌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犯下一系列和谋杀案,并认为他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金州杀手 (Golden State Killer),也被称为东犯 (East AreaRapist)。

图 | 美联社曾报道过臭名昭着的金州杀手庭审(来源:美联社)

自例悬案解决以来,美国 DNA 刑侦的洪闸已打开,多例”悬案”正以一种之前不敢想象的速度被解决。在这些案件的破解过程中,调查人员可以将长期未能结案的谋杀案遗传学证据输入了可公开访问的 DNA 数据库中,然后系谱学家可以用遗传信息匹配远亲以找到可能的嫌疑人,这种侦查结合了DNA 数据、出生记录和社交媒体资料。系谱学家们也给出预测,很快将可利用 DNA 数据库解决数以百计的罪案。Science还将 DNA 侦查技术评为 20 年十大科学年度突破。

但是如何取证,如何确定取证的有用性,取证的正确性,是否过度依赖 DNA 侦查技术,这些才是我们更应该考虑的问题。

科学家 Cynthia Cale 表示,这种 DNA 转移现象确实会造成犯罪现场调查的复杂化,但这并不意味着 DNA 证据不可靠。虽然与另一个人或物体的短暂接触会造成 DNA 的广泛传播,但这种”意外”传播通常并不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意外”留下的 DNA 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降解。

Prinz 教授补充道,目前尚不清楚这种类型的 DNA 转移对犯罪现场的调查有多大的影响。但这也足以引起犯罪现场调查人员的注意,因为在处理”凶器”时,应该更加全面地考虑和分析这些”意外”的 DNA 残留物。

四、取证摄像头

(感谢太原理工文法学院教师、盈科太原所重案部首席专家郭恒博士为兰亭会六周年题篆)

还比如我国的“李瑞庆案”。一开始当地警方抽取了重点排查对象的血样,与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到的精液残迹一起送到具备DNA鉴定技术的。一个月后的鉴定显示,与被妇女同一村的李瑞庆的DNA与现场精液残迹的DNA一致。

但由于警方在DNA鉴定过程中取样程序不规范,无法排除检材存在污染、混淆甚至被掉包的怀疑,更终湖北高院排除了李瑞庆的嫌疑。

该本著作是邱爱民教授在其同名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本书的中心命题非常清晰明确,即国内应当移植并建立实据鉴真制度。作者收集了大量的国内外理论文献、案例和法规,对实据鉴真的理论及规范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介绍。

本文拟从微观面探讨实据的鉴真问题,将从各类实据中选取DNA证据作为研讨对象。

由于作为科学证据的DNA证据在实践中被赋予较强证明力,只有确保DNA证据的真实可靠才能准确运用DNA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对DNA证据的鉴真必不可少,笔者将结合著作主要内容简单探讨该类证据的鉴真问题。

一、鉴真的基础理论

(一)鉴真的内涵

鉴真(Authentication)是美国证据法中一个专门术语,再将鉴真的概念引入到我国,对其内涵进行界定时,首先应了解美国证据法对它的解释。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实据的鉴真和辨认对其作出了规定。规则901体现了鉴真的基本含义:提出足以认定的外在证据来证明法庭上所之证据确系提出者所声称的那个“证据”,否则在法庭上之证据就没有可采性;鉴真是证据获得可采性的先决条件。鉴真就是对证据相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提供基础性证据来对用作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手段的“证据”的证明。

被鉴真的证据用来证明案件实体法事实或程序法事实;基础性证据用来鉴真证据性事实。

一般情况下,证据不经过鉴真就无从查证其相关性是否客观真实具备,进而也无法决定其是否可采。鉴真证实相关性;相关性决定了可采性,所以鉴真也就成了证据可采性的基础铺垫。

简言之,鉴真是相关性之基础事实的证明活动,也就是为证明奠定基础。[1]

作者对鉴真含义的理解是:鉴真是指证据提出者为了使所提证据获致证据能力而对其形式真实性、形式关联性以及过程合法性等属性进行的证明活动。

形式真实:一是指证据应当具有能够为人所感知的、决定其成为一种证据的必要形式要素;另一是指证据起源确定、存在一致和运用过程联系稳定。

形式关联:首先强调该证据的来源、存在或形成的环境与案件有牵连;其次强调该证据有助于对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或待证事实的证明、揭示、证实。过程合法性则强调证据获取或生成的过程符合相关的规定。

(二)鉴真与鉴定的关系

作者指出,鉴真和鉴定作为展示性证据的不同证明方法,具有同一性认定和真实性证明的共性。

二者在协商程序中有一定的交叉,一是鉴真是鉴定的前提程序,在进行鉴定时,首先对鉴定资料进行一个鉴真,只有确保鉴定资料(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后,鉴定的真实准确才有可能。因此,“作为鉴定的前提条件,对实据的鉴真足以构成鉴定意见具有证明力的基础。”[2]二是鉴定是鉴真的一种科学手段。

作者列举美国联邦证据规则901(b)(2)(3)的规定:对笔记真实性的判断,可以通过非专家的意见进行,又允许事实裁判者或专家证人对业经鉴真的样本进行比对(即鉴定),来指出在一些专门性问题上必须依赖专注人员通过科学技术进行解释说明,鉴定因其科学于其他鉴真方法。

笔者对此的理解是,鉴真与鉴定程序存在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鉴真程序启动在先,实据只有经鉴真后具有真实性、同一性才有条件接受鉴定;除经鉴真程序仍不能鉴别证据真实性或同一性的情况下,才动用鉴定等科技手段。

同时,二者也有很大别,一是主体不同,鉴真的主体是熟悉特定展示性证据的外行知情人,他们根据自己的亲身知识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进行鉴真;鉴定的主体则是法定机构或鉴定人,他们根据科学知识而提供专家鉴定意见。二是客体不同,鉴真的客体是在法庭上出示各种证据,解决的是证据性事实的客观真实;鉴定是对协商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三是方法不同,鉴真一般情况下是经验证明;鉴定则属于科学证明或技术检验方法。

二、DNA证据鉴真的内容

(一)DNA证据的证据形态

狭义上的DNA证据是指法庭上出示的DNA鉴定意见,本文探讨的DNA证据则指广义上的证据,包含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等。从证据资料和证据方法角度分析,DNA证据具备和鉴定意见双重属性。[3]

而由于“DNA本身的物质形态对案件认定并无作用,而将其内部所蕴含之证据信息展示出来的相关学理和技术已经不是法官的专注所能驾驭,必须要借助专家分析才能进行。

因此,DNA虽具有特性,但由于其表现形态的特殊性,将DNA检材(样本)应用于协商中的证据方法只能通过鉴定意见(鉴定人)形式”[4]。

这也导致在实践中机关对DNA证据的审查更偏重DNA鉴定过程的合法性以及鉴定结果的可靠性,而忽视对作为DNA信息的承载客体(生物检材)的来源、收集、保存、流转过程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

(二)DNA证据运用于协商的过程

笔者我国DNA证据由形态到更终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应用于协商中要经历三个环节,这些环节和行为将影响或决定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甚至关联性和合法性。

首先,是证据的发现和提取环节。发现证据是提取证据的前提;提取证据是发现证据的目的,二者在时间上紧密相连。证据调查人员在发现证据后会尽快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将其提取为证据。因为证据所记载或反映的信息内容很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甚至消失。DNA证据兼具稳定性和脆弱性,稳定性是指个体DNA信息的碱基序列通常不会发生改变,而其脆弱性则由其承载客体——生物检材的易变性所致。[5]

其次,是证据的保管和使用环节。这一环节的妥善保管对DNA证据的真实性、一致性而言也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协商过程中,一旦保管不当致使证据变质或灭失,那收集证据的任务可能永远无法完成了。证据保管的静态是对证据的妥善保有,不使其灭失、不使其变质变坏,确保“物还是那个物”。证据保管的动态则是对证据的使用和处理,证据会经历移送、交接、保存等环节。

再次,是证据的检验鉴定环节。即从生物检材由送检人员交予实验收案人员,到委托人签领鉴定文书、领回剩余检材的阶段。[6]通过对DNA证据的鉴定,更终形成鉴定意见,作为协商证据法庭,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依据上述链条追溯,当法院对DNA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不应单单审查DNA证据鉴定环节,而要追根溯源。因DNA证据具有双重证据属性,从证据被发现、收集、保管到更后运用于协商,会经历多个阶段,DNA信息的承载客体在这一过程非常容易发生改变、污染或灭失,一旦样本(检材)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都无法保证,据此得出的鉴定结果也难以保证其真实可靠。由于样本或检材的不真实、不可靠而产生的正反示例(冤枉好人或放纵凶手)在中外都有出现。

例如在“辛普森杀妻案”中,警方从案发现场收集到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液检材;又从辛普森家里和车子中收集到血液检材。这些血液中检测到的DNA证据相同,完全建立起了辛普森与犯罪现场的关联,并且几乎排除了其他与辛普森具有同样基因密码的人出现在现场的可能性。

但由于警察和鉴识专家在收集、处理以及检测血液时的不严谨、不科学,更终导致DNA证据无法说服陪审团,辛普森被认定为无罪。

还比如03在我国的“李瑞庆案”。一开始当地警方抽取了重点排查对象的血样,与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到的精液残迹一起送到具备DNA鉴定技术的。一个月后的鉴定显示与被妇女同一村的李瑞庆的DNA与现场遗留精液残迹的DNA一致。

但由于警方在DNA鉴定过程中取样程序不规范,无法排除检材存在污染、混淆甚至被掉包的怀疑,更终导致湖北省高级法院排除了李瑞庆的作案嫌疑。重视对DNA证据的鉴真能倒逼证据调查人员严谨规范取证、保管证据,确保证明手段的可靠,保障案件正确率,避免造成冤错案。

(三)DNA证据鉴真的内容分析

作者在书中介绍了加拿大证据法中关于DNA证据的鉴真。加拿大于98年颁行了DNA鉴定法。对于DNA证据的鉴真,主要是第5条和第10条有所体现。

第5条是关于国家DNA数据库的建立,表述了DNA指纹图的来源应从两个主要的方面获取:一是犯罪现场获得;二是既决罪犯获得。因此,当对DNA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发生争议时,相关运用DNA证据的主体,如检控方就应当通过来源的正当合法鉴真。

第10条是关于身体物质的保存和销毁的。其第(1)款要求,根据加拿大法典和国防法的规定,有关身体物质被移送到加拿大皇家警队时,相关专门负责人员应当依法安全而可靠地保存他认为适宜的一部分身体物质样本。

在这里,样本保存的正当、合法、完整、安全可靠也是在DNA证据,包括样本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时的鉴真方法,即保管链条的完整性。

简言之,在加拿大,DNA证据的鉴真内容主要包括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两方面。结合上文整理的有关DNA证据运用于协商的过程,笔者认为对该类证据的鉴真应当包含以下三点内容,唯有落实这三方面的鉴真,DNA证据才具有可采性。

一是对DNA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进行鉴真。

因为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决定了DNA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形式关联性和过程合法性,这些属性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即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方面,DNA证据来源应当清楚,更初出处应当具体。若该份样本(检材)是通过现场勘验、人身检查和场所搜查等方式予以发现、提取的,应当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来证明它的来源。

另一方面,DNA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式应当合法,主要表现为主体合法、手段合法、途径合法、手续合法、文书合法及处置合法等方面。

二是对DNA证据的流转过程,即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进行鉴真。

为了避免在被发现之后可能面临不良影响或变化,自从在犯罪现场发现相关的之后,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系列的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的保管链条。

DNA证据从初始在案件事实中留存,一直到在法庭上呈现于事实裁判者面前,是一个动态的流转过程。该过程流转是否规范完整直接影响着证据的真实性、一致性。任何一个环脱落、任何一点破坏都可能使DNA证据发生不良的动态变化。

由于受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增减、改变、重置、模糊或者毁灭,这种现象被美国学者称为“证据动态变化”(evidence dynamics),他们认为证据的动态变化既可能发生在证据被发现之前,也可能发生在证据被发现之后。[7]这种动态变化在DNA证据的运用中尤其明显,因此对DNA证据保管链条完整性的鉴真尤为重要。

对DNA证据保管链的证明主要由证据保管人员和证据保管文件两个方面来实现。[8] 但陈瑞华教授曾指出,我国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多是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实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难以通过每一个接触实据的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加以完成,而这类笔录对实据的鉴真作用难以得到实质性发挥。[9]因此,要想对DNA证据保管链条的鉴真得到有效实施,必须要完善我国证人出庭制度,避免鉴真过程流于形式,鉴真规则形同虚设。

三是对DNA鉴定过程规范性的鉴真。

DNA信息的承载客体——生物检材具有易变性,DNA鉴定过程的不规范极易改变样本(检材),使其所含信息已经受到破坏或损毁,再由此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大打折扣。

有学者提出,对鉴定过程可靠性的审查应放在DNA证据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产生影响的技术方式、鉴定检验设备、操作流程等重要方面的审查上,具体包括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机构管理水平、鉴定人资质、检验试剂设备、检验方法、防污染措施、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可靠性及适用性、更终结果与鉴定要求的符合度等方面。[10]

本书作者研究实据鉴真制度时,我国对鉴真的研究刚刚起步,理论体系尚不完善。近几年实务界和学界对其关注越来越多,对实据鉴真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同时,在学习借鉴域外国家鉴真规则时,应避免简单移植,需要结合我国法治环境和制度进行选择,兼收并蓄。

笔者对鉴真规则的研究尚处皮毛阶段,仅结合该本著作简单谈谈对DNA证据鉴真的看法,总体而言,目前笔者赞同陈瑞华教授提出的观点: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改革的决策者在审判方式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11]

参考文献:

[1] [美] 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案例和问题(版),张保生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2] 陈瑞华:“实据的鉴真问题”,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127页。

[3] 证据资料指案件中遗留下的主观印象痕迹和客观物质痕迹,证据方法指发掘证据资料并将其运用于协商的方法和手段,两者均属于证据。王旭东、刘诗诗:“协商视域下DNA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山东学报,20年第6期,第70页。

[4] 许泽天著:协商法论Ⅱ:证据之搜集调查与使用(增订二版),台北:安康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75-276页。

[5] 王旭东、刘诗诗,前注[3],第69页。

[6] 王志刚:论DNA证据的鉴真,证据科学,20年第3期,第329页。

[7] [美] W·杰瑞·奇泽姆、布伦特·E·特维编著:犯罪重建,刘静坤译,北京:国内公安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8页。

[8] 王志刚,前注[6],第335页。

[9] 陈瑞华:实据的鉴真问题,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5页。

[10] 王志刚,前注[6],第337页。

[11] 陈瑞华,前注[9],第5页。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原题为:“DNA证据的鉴真问题——读邱爱民教授实据鉴真制度研究”

作者:陈思宇 西南政法协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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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证是什么意思

更多“DNA取证案例更早是在哪国进入法庭的?”相关的问题

第1题

A.被告人的辩护人

B.被告人近亲属

C.新闻记者

D.与审理本案无关的该院刑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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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下列关于法庭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卢旺达法庭地位高于国国内法和国家法庭

B、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管辖权追溯到案件发生以前

C、东帝汶法庭属于纯粹的法庭

D、联合国前南法庭在客观上开创了“人道审判”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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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在45年纽伦堡军事法庭上,辩护人雅尔赖斯认为:”国家的行为是人的行为,但是,国家的行为是国家通过其机构的国家行为,而不是某某先生个人的行为。如果涉及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那么,执行这种国家行为的个人并不负有任何责任。对此负有责任的只有德国,而不是某一个人。”英国首席起诉人肖克罗斯反驳道:”既然国家的行为必须通过个人实施,那么不惩办个人就难以惩办国家。”问: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肖克罗斯运用了何种反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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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它是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机构。下列关于海洋法庭的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

B。 只有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才可以成为海洋法法庭的协商当事人

C。 海底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和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只能有关当事国国内程序解决,不能海洋法法庭

D。 海洋法法庭不存在与法院类似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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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在行政协商中,关于被告的代理安康取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其向原告取证应当经法院许可,但向证人取证无须经法院许可

B。其向原告取证无须经法院许可,但向证人取证应当经法院许可

C。其向原告和证人取证均须经法院许可

D。其向原告和证人取证均无须经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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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在法庭调查中,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A。 审判长把共同被告人曾某、邓某同时带到庭上进行对质

B。 审判长把共同被告人曾某、邓某同时带到庭上进行讯问

C。 证人甲接受询问后,审判长即让其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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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对法庭辩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辩护安康保障法庭辩论的声音洪亮是基本的要求,如果法庭辩论的声音过于柔弱,无法让法官听清,怎么可能说服法官接受辩护人的观点呢。

B、法庭辩论的声音不要过于柔弱。

C、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不必像庭审发问和庭审质证一样保持稍慢的语速,正常语速即可。

D、辩护人可以因为庭后辩护词就在法庭上讲话语速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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