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簿到随父或母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手续;
2、在户籍部门指导下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当场出具打印的簿。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办事处盖章;
3、更后去所在的户籍科办理,带齐父母双方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证明、生育服务证。
依据
安康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